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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轉錄自 NTUSC 看板] 作者: yhun (先打好研究所一仗吧) 看板: NTUSC 標題: Re: [選舉] 選舉執行委員會公告 時間: Mon Apr 19 23:27:32 2004 ※ 引述《jacktwomix (Like An Angel)》之銘言: : 個人立場看來, : 如弘學長只是誤將六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當作六十條第一項了, : 誤會解釋清楚就好了:) 六十條一共是有八項吧 借用banbanegg兄的文章 以下第六十條完整法條(依照精華區裡的最新版本) 5. ◆ 台大學生會法彙編 9. ◇ 國立台灣大學學生會選舉罷免法 第六十條 【取消資格】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應取消其資格: 一、向其他候選人或具候選資格之人交付財物或不正利   益,約定其放棄競選或為一定競選行為者,其收受   者亦同。 二、對於選舉人交付財物或不正利益,約定其不行使投   票或為一定行為者,其收受者亦同。 三、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他人   為競選、助選或行使投票權者。 四、以非法手法妨害選舉罷免事務者。 五、以非法手法使選舉產生不正結果者。 六、意圖使候選人當選或不當選,以文字、圖片或其他   方式,散佈虛構事實,而生損害於公眾者。 七、候選人資格不符規定,但以詐術使選委會為候選申   請登記者。 八、違反本法第三十條者。 前項各款之未遂行為,以既遂處斷之。 第六十二條 【保證金沒入】 候選人或其助選員本人或教唆他人有左列各款行為者,應沒入該 候選人保證金: 一、有第六十條第一項各款行為之一者。 二、意圖妨害候選人競選,破壞其選舉海報、傳單、文   宣者。 三、違反本法第二十一條第四項、第二十六條、第二十   八條或第三十條者。 前項保證金沒入之數額,由選委會決議之,但最低不得低於保證 金五分之一,最高不得超過保證金總額。 依本條規定沒入保證金之處分,不影響依本法所為之其他處分。 我用黃色字標出來的就是疑問拉 第六十條第一項應該是指 一、向其他候選人或具候選資格之人交付財物或不正利 益,約定其放棄競選或為一定競選行為者,其收受 者亦同。 這個吧...畢竟法律上會專採用數字而且是阿拉伯數字很明確的告訴使用者 是哪一項哪一款,很明顯的第六十條就是有八項,而第一項的情事不適用 目前沒收保證金的宣告事由 如果我有說錯的話那請問真正的有第六十條第一項是指 一、向其他候選人或具候選資格之人交付財物或不正利 益,約定其放棄競選或為一定競選行為者,其收受 者亦同。 還是指 一、向其他候選人或具候選資格之人交付財物或不正利   益,約定其放棄競選或為一定競選行為者,其收受   者亦同。 二、對於選舉人交付財物或不正利益,約定其不行使投   票或為一定行為者,其收受者亦同。 三、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他人   為競選、助選或行使投票權者。 四、以非法手法妨害選舉罷免事務者。 五、以非法手法使選舉產生不正結果者。 六、意圖使候選人當選或不當選,以文字、圖片或其他   方式,散佈虛構事實,而生損害於公眾者。 七、候選人資格不符規定,但以詐術使選委會為候選申 請登記者。 所以我才會提出來,依六十條第一項的情事不該沒收該位候選人的保證金 這個是於法無據的 如有疏失的地方歡迎討論 畢竟萬一沒收了不該沒收的錢對選委會也是種傷害 所以我儘快提出來希望選委會能夠收回這項決議 -- 坐在澄湖畔的草坪 仰望堆滿天的明星 懷著思念妳的心情 化為月光下的透明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244.48
Mature:就我的理解 那叫做第一項有八款... 推218.184.134.243 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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