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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Yvonne70 (...)》之銘言: : ※ [本文轉錄自 NTUSC 看板] : 作者: yhun (先打好研究所一仗吧) 看板: NTUSC : 標題: Re: [選舉] 選舉執行委員會公告 : 時間: Mon Apr 19 23:27:32 2004 : ※ 引述《jacktwomix (Like An Angel)》之銘言: : : 個人立場看來, : : 如弘學長只是誤將六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當作六十條第一項了, : : 誤會解釋清楚就好了:) : 六十條一共是有八項吧 不是啦 你搞錯了啦 第60條 共2項 而其中第一項共有八款 趕快把你剛剛po的文章改掉吧..... 法條構成是 條-項-款 的層次 你會搞錯 是因為法條中都不會清楚的寫出"第一項" "第二項".... 在法條中要分項是用"段落"來分的 下面我幫你用黃色字註明 幫助你了解。 : 借用banbanegg兄的文章 : 以下第六十條完整法條(依照精華區裡的最新版本) : 5. ◆ 台大學生會法彙編 : 9. ◇ 國立台灣大學學生會選舉罷免法 : 第六十條 【取消資格】 第一項 : 有左列各行為之一者,應取消其資格: : 一、向其他候選人或具候選資格之人交付財物或不正利 :   益,約定其放棄競選或為一定競選行為者,其收受 :   者亦同。 : 二、對於選舉人交付財物或不正利益,約定其不行使投 :   票或為一定行為者,其收受者亦同。 : 三、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他人 :   為競選、助選或行使投票權者。 : 四、以非法手法妨害選舉罷免事務者。 : 五、以非法手法使選舉產生不正結果者。 : 六、意圖使候選人當選或不當選,以文字、圖片或其他 :   方式,散佈虛構事實,而生損害於公眾者。 : 七、候選人資格不符規定,但以詐術使選委會為候選申 :   請登記者。 : 八、違反本法第三十條者。 第二項 : 前項各款之未遂行為,以既遂處斷之。 : 第六十二條 【保證金沒入】 : 候選人或其助選員本人或教唆他人有左列各款行為者,應沒入該 : 候選人保證金: : 一、有第六十條第一項各款行為之一者。 : 二、意圖妨害候選人競選,破壞其選舉海報、傳單、文 :   宣者。 : 三、違反本法第二十一條第四項、第二十六條、第二十 :   八條或第三十條者。 : 前項保證金沒入之數額,由選委會決議之,但最低不得低於保證 : 金五分之一,最高不得超過保證金總額。 : 依本條規定沒入保證金之處分,不影響依本法所為之其他處分。 : 我用黃色字標出來的就是疑問拉 : 第六十條第一項應該是指 : 一、向其他候選人或具候選資格之人交付財物或不正利 : 益,約定其放棄競選或為一定競選行為者,其收受 : 者亦同。 : 這個吧...畢竟法律上會專採用數字而且是阿拉伯數字很明確的告訴使用者 : 是哪一項哪一款,很明顯的第六十條就是有八項,而第一項的情事不適用 : 目前沒收保證金的宣告事由 : 如果我有說錯的話那請問真正的有第六十條第一項是指 : 一、向其他候選人或具候選資格之人交付財物或不正利 : 益,約定其放棄競選或為一定競選行為者,其收受 : 者亦同。 : 還是指 一、向其他候選人或具候選資格之人交付財物或不正利 :   益,約定其放棄競選或為一定競選行為者,其收受 :   者亦同。 : 二、對於選舉人交付財物或不正利益,約定其不行使投 :   票或為一定行為者,其收受者亦同。 : 三、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他人 :   為競選、助選或行使投票權者。 : 四、以非法手法妨害選舉罷免事務者。 : 五、以非法手法使選舉產生不正結果者。 : 六、意圖使候選人當選或不當選,以文字、圖片或其他 :   方式,散佈虛構事實,而生損害於公眾者。 : 七、候選人資格不符規定,但以詐術使選委會為候選申 : 請登記者。 : 所以我才會提出來,依六十條第一項的情事不該沒收該位候選人的保證金 : 這個是於法無據的 : 如有疏失的地方歡迎討論 畢竟萬一沒收了不該沒收的錢對選委會也是種傷害 : 所以我儘快提出來希望選委會能夠收回這項決議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60.20.1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