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為舉止,都不適宜,是該處分了。
六、網路隱私權之保護
學校應尊重網路隱私權,不得任意窺視使用者之個人資料
或有其他侵犯隱私權之行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為維護或檢查系統安全。
(二)依合理之根據,懷疑有違反校規之情事時,為取得證據或調查不當行為。
(三)為配合司法機關之調查。
(四)其他依法令之行為。
七、違反之效果
網路使用者違反本規範者,將受到下列之處分:
(一)停止使用網路資源。
(二)接受校規之處分。
網路管理者違反本規範者,應加重其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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