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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大學學士班學生修讀雙主修辦法 87.01.09教育部台(87)高(二)字第86152704號函准修訂 90.04.02教育部台(90)高(二)字第90043875號函准修訂 93.07.09教育部台高(二)字第0930088625號函准備查 95.12.29. 95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第 一 條 本辦法係依據大學法第二十八條及其施行細則第二十五條暨學位授予法第四條 等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各學系學士班學生,其前一學年每學期學業成績平均達七十五分以上或成績名 次在該班學生人數前百分之二十以內(各學系有更嚴格規定者,從其規定),自二年級起 至修業年限最後一年第一學期止(不包括延長修業年限),得申請修讀其他學系為加修學 系,並以核准一學系為限。 第 三 條 學生申請修讀雙主修,應於本校行事曆規定之申請期限內,依公告方式向教務 處提出,經承辦人員查核並送相關學系系主任及院長同意後,轉請教務長核定。 第 四 條 修讀雙主修學生,應修滿本學系規定之畢業應修科目學分,及加修學系全部系 訂必修科目及指定選修學分,始可取得雙主修畢業資格。 第 五 條 加修學系之科目有先後修之限制者,仍應依照規定修習。 第 六 條 修讀雙主修學生,其已修習及格之本學系系訂必修科目若與加修學系系訂必修 科目性質相同者,由加修學系決定得否兼充為加修學系之科目學分;其已修習及格之加修 學系系訂必修科目若與本學系系訂必修科目性質相同者,由本學系決定得否兼充為本學系 之科目學分。如有不得兼充,或兼充後學分不足者,應指定替代科目以補足所差學分,並 檢具書面報告送教務處備查。 前項兼充科目不得超過加修學系系訂必修科目學分總數之二分之一。但九十二學年度以前 核准修讀雙主修者,不在此限。 第 七 條 修讀雙主修學生,每學期所修本學系與加修學系課程,學分與成績應合併計算 ;其選課與成績,應依照本校學則有關規定辦理。 第八 條 修讀雙主修學生,已符合本學系應屆畢業資格,但未能修畢雙主修科目與學分 者,得向教務處提出放棄修讀雙主修資格之申請。 前項申請放棄修讀雙主修資格,第一學期應於十二月二十五日之前提出,第二學期應於五 月二十五日之前提出。但下列情況不在此限: 一、經碩士班入學考試列為備取生者,至遲應於接獲確定遞補錄取通知之翌日起 五個 工作日內提出。 二、因所選雙主修科目成績不及格,導致無法取得本學系及加修學系畢業資格者,至遲應 於該不及格科目成績上網公布之翌日起五個工作日內提出。 三、因其他特殊情況,檢具相關證明經教務處同意者。 第 九 條 修讀雙主修學生,如擬更改加修系(組)別,應向教務處申請放棄該系(組) 修讀雙主修資格之後,再依第二、三條之規定申請修讀其他系(組)。 第 十 條 學生不得以放棄修讀雙主修資格為由,於加退選或停修期限截止後要求補辦退 選、停修。 放棄修讀雙主修資格後,其已修習及格之加修學系科目學分是否採計為本學系選修學分, 應經本學系系主任認定。 第十一條 修讀雙主修學生,經延長修業年限二年屆滿,已修畢本學系之應修科目與學分 ,而未修畢加修學系應修科目與學分者,得再延長修業年限一學期或一學年,若仍未能修 畢加修學系應修科目與學分者,則以本學系資格畢業。 第十二條 修讀雙主修學生,於延長修業年限期間,不及格學分數達退學規定者,若已修 畢本學系應修畢業學分,則取消其修讀雙主修資格,以本學系資格畢業。 第十三條 放棄修讀雙主修資格者,其已修及格之科目與學分如已達輔系規定,得准核給 輔系資格。 前項核給輔系資格者,已採計為輔系之學分,不得重複採計為本學系應修畢業學分。 第十四條 他校修讀雙主修學生轉學本校後,如願繼續修讀雙主修者,應依規定提出申請 。 第十五條 修讀雙主修學生,其歷年成績表及相關之證明文件,均應註明加修學系名稱。 但放棄、取消修讀雙主修資格或退學者,其歷年成績表及相關之證明文件均不予註記加修 學系名稱。 第十六條 修畢雙主修學系規定之科目與學分,成績及格取得雙主修畢業資格者,其本學 系學位名稱與加修學系學位名稱併列於其學位證書內。 第十七條 本辦法如有未規定事宜,悉依本校學則及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第十八條 本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後,自發布日施行。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240.44
judyblesion:看來... 肥蕭你是怒了 04/17 0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