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NTPUslave (sla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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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轉錄]Re: [新聞] 判刑首例部落格貼歌 被判5個月
時間Wed May 16 11:14:45 2007
我來試答看看 答的不好請鞭小力一點
I 對於鄰居女孩的部份
1. 基於著作權法§55、65以及92條之規定可推知,未以營利為目的且未對觀眾或聽眾
直接或間接收取任何費用,且未對表演人支付報酬者,得於活動中公開口述、公
開播送、公開上映或公開演出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2. 小女孩唱歌跳舞的行為並未收費也未公開演出,雖有觀眾但未曾收取任何費用,
身為表演者也未領取任何報酬,雖引用他人公開發行之著作但基於著作權法55條的
規定不購成著作權法92條之購成要件該當
3. 小女孩的行為並不購成犯罪
II 關於小明的行為部分
1. 依照刑法315-1條第二款、著作權法91條之規定,若無故以照相錄影或其他電磁紀錄
等方式記錄他人非公開之言論或是活動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就犯刑法315-1妨害秘
密罪,若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因侵害著作人之著作權,依
著作權法的規定處罰
2. 題目未曾言明小女孩唱歌跳舞的表演是否是公開的行為,亦或是單純在自家庭院為
之,若鄰居女孩未曾公開表演,而小明無故以DV路下她唱歌跳舞的樣子,則構成刑
法315-1條之要件該當,就犯妨害秘密罪。
另外由於小明未經著作權人的同意擅自以錄影方式重製小女孩的表演,雖小明未公
開發行該影片,只是私下傳遞,但仍構成著作權法91條之要件該當,就犯著作權法
91條
3. 視小女孩的行為是否公開而定,小明就犯刑法315-1條妨害秘密罪以及著作權法91條
III 關於小華的行為部分
1. 依著作權法92條之規定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公開展示
、改作、編輯、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因侵害著作人之著作權,依
著作權法的規定處罰
2. 小華未曾取得該影片之著作人之同意,公開於網路上播送該段影片,已經構成著作
權法92條之公開播送構成要件該當,侵害著作權人之著作權,就犯著作權法92條
3. 小明就犯著作權法第92條
※ 引述《usherII (最愛你的永遠是你自己)》之銘言:
: ※ 引述《cancercjm (囧rz...)》之銘言:
: : 恕刪 @@"
: 我想到一個故事
: 有一天小明拿DV拍下鄰居家三歲大的小女孩 唱歌跳舞的樣子
: 那時候背景播放著蔡依林的舞孃
: 片長10分鐘,包含整首歌曲
: 小明覺得這小女孩實在太可愛了
: 把這影片寄給朋友看
: 從此透過E-Mail廣為流傳
: 而小華看到這影片後
: 把影片上傳到YouTube
: 也放了自己的Blog供朋友欣賞
: 請問 從嚴判斷
: 哪些人有罪? 什麼罪?
: 謝謝 <(_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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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03.145.192.245
推 nomedym:這篇對我很有參考價值 謝謝你! 125.231.0.184 05/16 12:38
推 AAAA:推一個 140.129.68.70 05/16 13:03
推 yenroo:原PO說的沒錯。推一個~ 60.250.86.25 05/16 13:21
推 harlemk416:專業! 推一個 219.80.141.51 05/16 14:06
推 jcboy:小明寄E-mail給朋友,這樣不算公開嗎? 61.57.72.128 05/16 16:32
→ harlemk416:如果他只寄一個人呢? 還是算公開嗎? 219.80.141.51 05/16 17:16
→ AAAA:公開是要針對不特定對象..... 140.129.68.70 05/16 18:55
推 usherII:其實我問這個是想讓大家知道萬一被抓...XD 59.104.233.78 05/16 19:05
→ usherII:還有,沒有講到散播信件的人,跟Youtube 59.104.233.78 05/16 19: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