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shadan :推熱心跟行動力! 11/06 17:00
→ wagng :推一下~~加油~ 11/06 17:00
推 iversonman :高雄靠你維護了 Go! 11/06 17:00
→ aliya3388 :你有沒有想過原PO不想讓家人知道的心情? 11/06 17:00
推 canasa :推~ 11/06 17:01
→ aliya3388 :不管你有多擔心,多好心 都要取得當事人的同意吧.. 11/06 17:01
→ jubii :抱歉 我是因為原po文章中的第二句: 11/06 17:02
→ jubii :"如果您再早一些也許...就不會發生我的憾事" 11/06 17:02
→ pidashin :我絕得...你該問問當事人...才行動 11/06 17:03
→ jubii :我問了 寫信去 沒有回應... 11/06 17:03
→ aliya3388 :對不起 我知道你很擔心才這樣 但我是女生所以= = 11/06 17:03
推 ktasl : 公訴罪還問當事人? 11/06 17:03
推 chungsen :給個推 11/06 17:03
→ SEPHI :不管怎樣 這種行為會不會太不顧當事人感受了.... 11/06 17:04
→ bailan :這下五狼挫勒蛋了 11/06 17:04
推 peculiarkay :我挺你阿 感謝你的熱心 !!!!!!!! 11/06 17:05
事情都有許多面向
豈能盡如人意 但求無愧於心
當事者當初選擇公開事件始末的心境為何?
是否是因為不希望有人像她一樣被傷害?
但是後來 在鄉民們的熱心關切之下
或許漸漸的明白 曝光之後的事件背後的壓力
開始讓人喘不過氣來
於是決定放棄 選擇隱忍 然後躲起來
這讓我很難抉擇
就像我其實也不想淌這個渾水一樣
搞不好到時候我也有麻煩 人都會這樣想的 不是嗎?
我有寫信給fxxxxxxcute的那個疑似加害者?
他回信也直接跟我說 不要造成當事者的二次傷害
我很疑惑 這是為了脫罪 企圖逃避檢調的調查
還是真心的懺悔 關心受害人?
然而並不是現在懺悔了 就不會再犯
是不是會再犯 就交給司法去認定吧
我始終是個局外人
只是如同原po一開始的善良動機一般
擔心會有下一個無辜的女性受害
因此在元po選擇退步的時候
我必須相挺一下
請堅持下去
有什麼不盡人意的地方與過錯 就讓我來承擔吧...
※ 編輯: jubii 來自: 140.109.55.236 (11/06 17:17)
推 yuebing :唉 不過坐牢大概也坐沒多久 11/06 17:05
推 xx5244 :的確是~ 11/06 17:06
→ terrificcycu:加油喔~ 樓上有提供幾個IP 找電信警察查應該不難了 11/06 17:06
推 malendo :我支持您!!~畢竟,避事與原諒永遠不能阻止惡狼~ 11/06 17:07
→ yaohuei :MSN手機都有 就等被害者決定吧 11/06 17:07
→ bailan :IP不用電信警察,承辦單位行文ISP就可以了 11/06 17:08
推 CuteBowel :原PO剷奸除惡!支持你支持你! 11/06 17:08
推 westcrazy : 11/06 17:10
推 westcrazy : 媽~~我在這~~ \(^0^)/ 11/06 17:10
推 westcrazy : 11/06 17:10
推 flairsky :Good job 11/06 17:13
推 LOVEMONKEY :加油!!! 11/06 17:19
推 white4go1 :加油~你先承擔這份,才會有人往前承擔更多^^ 11/06 17:27
推 ArchRanger :被害人還是有選擇出面與否的餘地 不要太緊張... 11/06 17:28
推 Hinami :贊成讓司法制裁而不是隱忍 11/06 17:29
→ ArchRanger :還是得尊重當事人的決定 人家也有選擇權.... 11/06 17:30
→ jubii :是的 最後還是會問當事人要不要報案... 11/06 17:33
推 ArchRanger :不過我贊成樓上的主動 Good Job (Y) :) 11/06 17:34
推 tviii :就算關沒多久 進去被肛一下我也爽 11/06 17:47
推 yanzi :推你的正義...感謝你...或許救了身邊的許多女性 11/06 19:01
推 agbug :強暴是公訴罪~印象中被害人可以委託他人出庭~醬避免 11/06 19:33
→ agbug :被害人遭二度傷害 11/06 19:34
推 Kakarott :事情一體兩面 雖然不知受害者感受 但原po真的很有心 11/06 2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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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weai99 (無敵鐵金剛) 看板: Kaohsiung
標題: Re: [閒聊] 對不起,好累了 To:jubii
時間: Fri Nov 7 13:54:36 2008
※ 引述《bleeding2 (我愛沙茶)》之銘言:
: ※ 引述《jubii (誰打破了柚子酒)》之銘言:
: : 不好意思
: : 因為我寄信給你
: : 你沒有回信
: : 所以逕自把整個事件讓擔任檢察官的朋友知道了
: : 我跟他說是高雄嘉義地區的事情
: : 於是她跟當地的檢察官報案了
: : 也許之後還需要你的幫忙調查
: : 這麼做 是擔心下一個受害者的產生
: : 希望你能明白
: 開宗明義講
: 我對你的做法相當有意見,老實說,我生氣的程度可能和原波不相上下.
: 刑訴240規定告發是不問何人,知有犯罪嫌疑均能告發沒錯
: 法條是這樣規定,但今天發生的事情並不是竊盜案.
: 我希望當初妳有看到原波那一句: 很怕讓家人知道.
: 你的舉動是善意,但是應當所有對當事人有利或不利的事情,都應該要予以注意.
: 如果你也是法律人,你應該有注意到刑訴229-1的規定?
~~~~~~~~~~~~~~~~~~~~~~~~~~~~~~~~~~~~~~~~~~~~~~~~~~~~~
1.刑訴沒有第229-1條
2.你應該是指刑法229-1條,但請看清楚法條文義
第 229-1 條 (告訴乃論)
對配偶犯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百二十四條之罪者,或未滿十八歲之人犯
第二百二十七條之罪者,須告訴乃論。
上開條文``未滿十八歲之人犯第二百二十七條之罪者,須告訴乃論。``
所以你好像對這個條文的解釋誤會很深
我不敢說什麼法律人,雖然念了幾年法律,也念研究所中,但我還不敢自己有自信說法律人
來談錯誤的法律概念
: 未滿十八的性侵案件是要告訴乃論,也就是告發的舉動會牽涉到,家人一定要知道的情況?
: 當你在做告發的同時,你有沒有先告知被害人接下來檢警的流程?或是有什麼資源可用?
: 勇敢地站出來有可能會造成二度傷害,我想這是大眾顯而周知的.
: 你有沒有讓被害人先有充分的心理準備的時間?
: 這並不是你一句承擔就能帶過的,
: 甚至很多情況是無法預料的,你不先讓被害人去社會局等諮商中心了解的時間,
: 不先給對方緩衝的時間,你的正義帶來的可能是更大的傷害.
: 為什麼當事人沒回信,不多點耐心和細心的體察對方的心情?
: 也許是為了防止更多人受害,這點我非常贊同,但為什麼不先審酌當事人的情況?
: 事實擺在眼前,可以等當事人有點心理準備了,在告發也不遲啊!
: 承受訴訟的不是你,就連律師打小孩的監護權之前,都會先告知可能第二審需要小孩上法庭
: 不少家長為了小孩免於訴訟之累,或是心靈造成影響,都不願意再行上訴.
: 希望你下次進行性侵告發前,至少把當事人的文章再看仔細一點,再多點細心和同理心.
1.最後,性侵害案件真的是個很棘手的問題,目前台灣的法制有很多需要檢討的地方,
對於性侵害案件被害者的保護,似乎還有需要加強的地方,而這保護完善與否也決定了
性侵害案件是否成為犯罪黑洞的影響指數之一.
2.對於被害者的保護不僅牽涉被害者學,我們都同意對被害者的保護,因為我們都知道
整個案件中最無辜的是被害者.只是目前的法制之下,任何人都有告發的權利,或許
不完善,而只是價值判斷下的產物,到底要保護下一個可能被害者,或者繼續讓這個案件
成為犯罪黑洞?
3.以上是個難解的困境,我自己心中也沒什麼答案,但是,如果本案的被害者真的想就此
作罷,或許我們旁觀者也只能引以為鑑,希望不會有下一個被害者,我相信,不是被害者
的我們,其實真正憤怒占據心中的比例並沒那麼高,絕大部分也是看戲心態觀賞,或許
隨著劇情的高疊起伏而影響,但不是受害者的我們,很難站在被害者的角度去思考.
4.其實我知道這個案件的被害者不少,因為這個號稱小米的人犯案不是只有一次,板上
鄉民也有好幾個被害者,到底該如何來面對這樣的事情,似乎是個很大很大的問題
,絕非三言兩語可以說清楚.
5.因為我心中沒有確切的答案,所以也只能以被害者的觀點考量,尊重被害者的意願
雖然說,刑罰權是國家公權力所專有,也因此又為非告訴乃論性質之強制性交罪,是否
訴追,並不以被害者之意願為要件,只是被害者的考量與國家刑罰權之間,如何取得平衡
,目前我的想法也只能相信司法單位(雖然我有很多制度上保護不周的質疑).
6.因此,法制度上,或許有人去告發了,也可能因此進入偵查程序,也只能尊重
ps:實在對於那些打著法律人名號(我對法律人這三個字感冒),卻又講著錯誤概念誤導的人
超級感冒,不懂就不要亂講,不然就請念懂了然後又想清楚再說,這樣跟記者有什麼不
一樣. 就好像明明就沒``公訴罪``的概念,就因為記者亂講,大家就跟著亂講,莫名其
妙,不是要跟你吵,我也理解你尊重被害者以及想保護被害者的心情,只是實在無法認同
散布錯誤法律概念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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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27.213.205
推 nada1986 :推這個 11/07 13:57
推 cordeliatai :我每次都在想要不要用公訴罪這字眼~~因為說非告訴 11/07 13:57
→ cordeliatai :乃論之罪又怕大家看不懂 11/07 13:57
推 trylover :要就用正確的名詞,頂多再加加以解釋,不然一錯再錯 11/07 13:58
→ loveSabina :推最後兩句 11/07 13:58
→ arnick :非告訴乃論很難懂嗎? 11/07 14:00
※ 編輯: weai99 來自: 140.127.213.205 (11/07 14:04)
推 thusnoy :對沒聽過的來說真的很難懂 11/07 14:05
→ trylover :那也是一開始就誤導民眾,所以才會這樣吧 11/07 14:06
推 loveSabina :正確名詞?還是正確翻譯?(  ̄ c ̄)y▂ξ 11/07 14:15
→ loveSabina :同一個概念,同一個德文,多種命名在教科書中 ̄▽ ̄ 11/07 14:15
推 hanes74 :推~~很專業. 11/07 14: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