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rocfrank :問題的焦點也許不在單純的買賣營利的界定上,有可能4 11/20 19:55
→ rocfrank :行動網卡的使用上原使用不合用而急欲脫手 11/20 19:56
→ rocfrank :說明白一點,種花電信行動網卡問題很多讓人垢病的! 11/20 19:58
→ cafelife :大房東都可以在板上營利活得好好 管二房東幹嗎? 11/20 19:58
所以這次版主若選上,會徵同其它幾位版主的意見,針
對收租行為是否該禁止。
之後會針對「折價券」「禮卷」「抵用卷」做出明訂之規範。
讓大家清楚什麼東西是屬於不可買賣之折價卷、抵用券、優惠卷
什麼才是存在實值價值之禮卷。
不過一切,等選上再說吧,現在說也只是空談…。
→ samallan :關於贈品部分的疑慮,我在上一篇文章中已有提及,除 11/20 20:01
→ samallan :非能要求原PO提出與電信商訂立的契約,否則很難斷言 11/20 20:01
所以出租行為,是有必要討論該不該禁止的,因為很多人都游走在版規上。
版主的存在,除了是管理版上,還有制定合理合宜的版規的。
→ marvelgod :我覺得有些人只需要一個月臨時網卡…價錢合理就好了 11/20 20:06
→ marvelgod :算是各其所需吧! 11/20 20:08
推 elbow :如果二房東相較要處理很多雜物 房租低也不為過吧 11/20 20:14
推 samallan :樓上所說的那種情況,每個人主觀認定程度會不同喔 11/20 20:27
→ samallan :有的人就會覺得反正我自己來也行,不想負擔額外花費 11/20 20:28
→ samallan :有的人就會覺得對方有付出勞力,租金吃虧點無所謂 11/20 20:28
→ samallan :所以才會有交易糾紛的產生XD 11/20 20:28
→ samallan :這部分應屬於契約自由,就算法律也不能介入太多 11/20 20:30
有些事不該存在買賣、出租行為,為的就是預防事後的糾紛問題,有些還可能會吃上官司
禁止是為了保護買賣雙方,有些行為就連贈送都不行。
雖然是出自好意,但是當那個大家認為不會發生的萬一,萬一發生了
誰來負責?
噓 ivysui :too over 好像選舉口水戰 11/20 20:42
推 samallan :不認同樓上,因為這確實是現行板規有所缺失之處 11/20 20:43
我們沒有戰候選人,請不要自行思色呀…
而且,一個里內,有人做違法的事情
法律有規定只有里長、鄰長、警察才可以勸阻、報案、申訴嗎?
→ samallan :既然已有參選,針對將來必然面對的問題有所表態不是 11/20 20:44
→ samallan :非常合理的行為嗎?如果啥都不表態才值得擔心吧 11/20 20:44
→ samallan :阿,現行犯的話人人皆可,但不是的話( 艸) 11/20 20:48
他是現行犯呀,當時我看到他的文違規時,還水球他多次,還不理…。
等回覆之後就用著很不爽的口氣。
我真想問問,有沒有鄉民認為,你今天看到小偷在偷東西
你去阻止還罵小偷行為不對,小偷還有理去要求叫你「說話可以客氣點嗎?」
這種要求算合理的?
※ 編輯: applepies 來自: 218.173.73.67 (11/20 20:50)
噓 Green9527 :最後這例子舉的怪怪的吧 11/20 20:51
green9527你不了解當時ivysui發文被我檢舉的事啦…
今天若非他被我檢舉過,他也不會在這篇文章做回覆
推 samallan :我會給定的評價是合法不合理 11/20 20:52
→ mgenuine :所以? 11/20 20:53
→ samallan :不論何人,都有權享有法律保障的權利,並在受侵害或 11/20 20:54
→ samallan :可能受侵害時要求排除侵害。這也是你之所以能阻止現 11/20 20:54
→ samallan :行犯的法理 11/20 20:55
→ rocfrank :最後舉例有點在醜化對方正當化自我 比喻的不倫不類! 11/20 20:55
這不是醜化…,我也沒有正當化自我…
因為這是常理,做錯事的人本來就沒資格去要求發現並指正的人客氣好一點
這樣只會讓對方認為,做錯事的人有打人喊救人的感覺
→ pufferlove :話說我遠傳775綁三年加3000才有小筆電~這算法不公平 11/20 20:56
→ samallan :所以當他認為你有可能侵害他人格權,要你說話客氣點 11/20 20:56
→ samallan :這是合法的行為 11/20 20:56
→ pufferlove :而且我這台小筆電應該也是市價不到10000的小筆電 11/20 20:56
→ sunwarm :照原PO來說 其實租屋文也該禁了... 11/20 20:56
所以我才會回覆說,之後會考慮討論出租方面是否該視同營利而禁止。
→ sunwarm :管你是大房東二房東 大房東不還是自己賺到了房子 11/20 20:57
→ sunwarm :然後租給別人 讓別人幫他付貸款 房子呢?怎沒一起送 11/20 20:57
我會提到二房東是因為,出租網卡的行為就像是在當二房東
但不代表我個人同意大房東出租行為…,畢竟那也算是營利
若硬要說是為了生活費而出租的,那以後版上的人也可以賣自家產品
賣有業績的公司產品說是為了生活呀…。
而且法律的確是有把出租房屋行為列入所得收入範圍的…
→ Green9527 :...... 恩..我是不知道= = 11/20 21:00
→ sunwarm :如果今天出租網卡需要交代他拿了什麼贈品或成本多少 11/20 21:02
→ sunwarm :需要探討到物品背後其他的價值,那買賣文也該禁了 11/20 21:03
→ sunwarm :每個人賣的東西 誰知道是不是別人送他的 他又來賣 11/20 21:03
→ sunwarm :如果他提不出證明自己買的用過的 這樣是不是也算賺到 11/20 21:03
推 rocfrank :高雄果然是臥虎藏龍之地 各方豪傑群起發聲讓選情緊繃 11/20 21:05
→ sunwarm :如果今天有人真的需要想要買 或用700元租 沒人管的了 11/20 21:05
→ mgenuine :2-1.1 1.1a 看清楚 11/20 21:08
→ aks999 :這麼愛辯 怎不去參選總統~不然真是大才小用~ 11/20 21:08
想呀,沒有一千萬保證金你說選就選嗎?
所以照aks999的說,那我也可以說「這麼愛賺怎麼不去開百貨公司,啥都可以賣了」
※ 編輯: applepies 來自: 218.173.73.67 (11/20 21:10)
噓 crast :又不是所有出租網卡的都是辦贈品後的產物 11/20 21:21
噓 mgenuine :公佈自己收到的水球怎麼會是侵犯隱私 此篇明顯引戰 11/20 21:29
推 samallan :公佈自己收到的水球,既非自己發出,確屬侵犯隱私 11/20 21:30
→ mgenuine :那手機簡訊也算嗎 11/20 21:31
公佈的內容,若是屬於甲方、乙方,但內容發佈給第三者
就算侵權,合理的公佈是指,當甲方、乙方,雙方都同意可以公佈的情況下
或是經由申訴,由官方、管理人員,查屬某方行為觸犯規定,在發佈違規者處罰項目及處
罰原因時,才能公佈,但也只能由官方、管理人員發佈,而非甲方或乙方單方面決定公佈
※ 編輯: applepies 來自: 218.173.73.67 (11/20 21:37)
→ samallan :手機簡訊也算,所以也不能隨意公佈 11/20 21:35
→ mgenuine :所以可以去法院告這個意思嗎 11/20 21:35
→ mgenuine :你比較理智 回家投你一票 11/20 21:35
→ samallan :除非是程序上需要公開或供作證物 11/20 21:36
→ samallan :確實可以,只是不合乎訴訟經濟,一般不會去告這種=w= 11/20 21: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