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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說一個簡單的例子。   我有一個朋友之前辦網卡綁二年約。   一個月的費用是899,但是要先預繳一年   但是他有送一台市價9000多的小筆電   那我換算一下。   899x24=21576-9000/24個月=524一個月。   然後他用一個月750出租。   表面上還自己貼了149元,但實際上,他攤算下還賺226元   等於是。   好康被你a走了,相對之下,你還多賺了一、兩百元讓別人幫你繳月租。   這樣我能不能當他是「變相營利-a贈品」   再著,我提到的二房東,有的是分租出去的。   常常有那種三房的公寓出租,但是租客當起二房東   再把其它兩間用不到的分租出去   雖然他沒有高租行為,但有可以原本三房租金是9000元   攤租下來一個人要3000元,但他卻租給其它兩個人3500或4000元   雖然要自付1000~2000元的房租。   但這算於變相從中賺了2000元~1000元不是嗎?   當事人說自己沒有收高於月租費,但我們往往沒想到   他辦合約時那些贈品呢?   唉鳳呢?小筆電呢?遊戲點數呢?(中華電信可是有每個月送遊戲點數的)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73.73.67
rocfrank :問題的焦點也許不在單純的買賣營利的界定上,有可能4 11/20 19:55
rocfrank :行動網卡的使用上原使用不合用而急欲脫手 11/20 19:56
rocfrank :說明白一點,種花電信行動網卡問題很多讓人垢病的! 11/20 19:58
cafelife :大房東都可以在板上營利活得好好 管二房東幹嗎? 11/20 19:58
所以這次版主若選上,會徵同其它幾位版主的意見,針 對收租行為是否該禁止。 之後會針對「折價券」「禮卷」「抵用卷」做出明訂之規範。 讓大家清楚什麼東西是屬於不可買賣之折價卷、抵用券、優惠卷 什麼才是存在實值價值之禮卷。 不過一切,等選上再說吧,現在說也只是空談…。
samallan :關於贈品部分的疑慮,我在上一篇文章中已有提及,除 11/20 20:01
samallan :非能要求原PO提出與電信商訂立的契約,否則很難斷言 11/20 20:01
所以出租行為,是有必要討論該不該禁止的,因為很多人都游走在版規上。 版主的存在,除了是管理版上,還有制定合理合宜的版規的。
marvelgod :我覺得有些人只需要一個月臨時網卡…價錢合理就好了 11/20 20:06
marvelgod :算是各其所需吧! 11/20 20:08
elbow :如果二房東相較要處理很多雜物 房租低也不為過吧 11/20 20:14
samallan :樓上所說的那種情況,每個人主觀認定程度會不同喔 11/20 20:27
samallan :有的人就會覺得反正我自己來也行,不想負擔額外花費 11/20 20:28
samallan :有的人就會覺得對方有付出勞力,租金吃虧點無所謂 11/20 20:28
samallan :所以才會有交易糾紛的產生XD 11/20 20:28
samallan :這部分應屬於契約自由,就算法律也不能介入太多 11/20 20:30
有些事不該存在買賣、出租行為,為的就是預防事後的糾紛問題,有些還可能會吃上官司 禁止是為了保護買賣雙方,有些行為就連贈送都不行。 雖然是出自好意,但是當那個大家認為不會發生的萬一,萬一發生了 誰來負責?
ivysui :too over 好像選舉口水戰 11/20 20:42
samallan :不認同樓上,因為這確實是現行板規有所缺失之處 11/20 20:43
我們沒有戰候選人,請不要自行思色呀… 而且,一個里內,有人做違法的事情 法律有規定只有里長、鄰長、警察才可以勸阻、報案、申訴嗎?
samallan :既然已有參選,針對將來必然面對的問題有所表態不是 11/20 20:44
samallan :非常合理的行為嗎?如果啥都不表態才值得擔心吧 11/20 20:44
samallan :阿,現行犯的話人人皆可,但不是的話( 艸) 11/20 20:48
他是現行犯呀,當時我看到他的文違規時,還水球他多次,還不理…。 等回覆之後就用著很不爽的口氣。 我真想問問,有沒有鄉民認為,你今天看到小偷在偷東西 你去阻止還罵小偷行為不對,小偷還有理去要求叫你「說話可以客氣點嗎?」 這種要求算合理的? ※ 編輯: applepies 來自: 218.173.73.67 (11/20 20:50)
Green9527 :最後這例子舉的怪怪的吧 11/20 20:51
green9527你不了解當時ivysui發文被我檢舉的事啦… 今天若非他被我檢舉過,他也不會在這篇文章做回覆
samallan :我會給定的評價是合法不合理 11/20 20:52
mgenuine :所以? 11/20 20:53
samallan :不論何人,都有權享有法律保障的權利,並在受侵害或 11/20 20:54
samallan :可能受侵害時要求排除侵害。這也是你之所以能阻止現 11/20 20:54
samallan :行犯的法理 11/20 20:55
rocfrank :最後舉例有點在醜化對方正當化自我 比喻的不倫不類! 11/20 20:55
這不是醜化…,我也沒有正當化自我… 因為這是常理,做錯事的人本來就沒資格去要求發現並指正的人客氣好一點 這樣只會讓對方認為,做錯事的人有打人喊救人的感覺
pufferlove :話說我遠傳775綁三年加3000才有小筆電~這算法不公平 11/20 20:56
samallan :所以當他認為你有可能侵害他人格權,要你說話客氣點 11/20 20:56
samallan :這是合法的行為 11/20 20:56
pufferlove :而且我這台小筆電應該也是市價不到10000的小筆電 11/20 20:56
sunwarm :照原PO來說 其實租屋文也該禁了... 11/20 20:56
所以我才會回覆說,之後會考慮討論出租方面是否該視同營利而禁止。
sunwarm :管你是大房東二房東 大房東不還是自己賺到了房子 11/20 20:57
sunwarm :然後租給別人 讓別人幫他付貸款 房子呢?怎沒一起送 11/20 20:57
我會提到二房東是因為,出租網卡的行為就像是在當二房東 但不代表我個人同意大房東出租行為…,畢竟那也算是營利 若硬要說是為了生活費而出租的,那以後版上的人也可以賣自家產品 賣有業績的公司產品說是為了生活呀…。 而且法律的確是有把出租房屋行為列入所得收入範圍的…
Green9527 :...... 恩..我是不知道= = 11/20 21:00
sunwarm :如果今天出租網卡需要交代他拿了什麼贈品或成本多少 11/20 21:02
sunwarm :需要探討到物品背後其他的價值,那買賣文也該禁了 11/20 21:03
sunwarm :每個人賣的東西 誰知道是不是別人送他的 他又來賣 11/20 21:03
sunwarm :如果他提不出證明自己買的用過的 這樣是不是也算賺到 11/20 21:03
rocfrank :高雄果然是臥虎藏龍之地 各方豪傑群起發聲讓選情緊繃 11/20 21:05
sunwarm :如果今天有人真的需要想要買 或用700元租 沒人管的了 11/20 21:05
mgenuine :2-1.1 1.1a 看清楚 11/20 21:08
aks999 :這麼愛辯 怎不去參選總統~不然真是大才小用~ 11/20 21:08
想呀,沒有一千萬保證金你說選就選嗎? 所以照aks999的說,那我也可以說「這麼愛賺怎麼不去開百貨公司,啥都可以賣了」 ※ 編輯: applepies 來自: 218.173.73.67 (11/20 21:10)
crast :又不是所有出租網卡的都是辦贈品後的產物 11/20 21:21
mgenuine :公佈自己收到的水球怎麼會是侵犯隱私 此篇明顯引戰 11/20 21:29
samallan :公佈自己收到的水球,既非自己發出,確屬侵犯隱私 11/20 21:30
mgenuine :那手機簡訊也算嗎 11/20 21:31
公佈的內容,若是屬於甲方、乙方,但內容發佈給第三者 就算侵權,合理的公佈是指,當甲方、乙方,雙方都同意可以公佈的情況下 或是經由申訴,由官方、管理人員,查屬某方行為觸犯規定,在發佈違規者處罰項目及處 罰原因時,才能公佈,但也只能由官方、管理人員發佈,而非甲方或乙方單方面決定公佈 ※ 編輯: applepies 來自: 218.173.73.67 (11/20 21:37)
samallan :#1CejqUcS (Violation) PTT的規範內有規定 11/20 21:33
samallan :手機簡訊也算,所以也不能隨意公佈 11/20 21:35
mgenuine :所以可以去法院告這個意思嗎 11/20 21:35
mgenuine :你比較理智 回家投你一票 11/20 21:35
samallan :除非是程序上需要公開或供作證物 11/20 21:36
samallan :確實可以,只是不合乎訴訟經濟,一般不會去告這種=w= 11/20 21: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