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amallan (橫眉冷目傲蒼穹)
看板Kaohsiung
標題Re: [問題] [問題] 出租網卡是營利行為?
時間Sun Nov 20 19:01:03 2011
※ 引述《untofion (達布拋爾)》之銘言:
原文恕刪
置底板規文有關買賣文的定義如下
[買賣] 凡牽扯金錢交易的文章
無論租借/租屋/轉讓門號/轉讓會員資格/轉讓課程/合購
都屬於此類。 除合購開放使用 [無主] [合購] 外
其他都必須使用 [買賣]
另十日僅限一篇(無主除外),詳細規則請參看板規 2-1 部份。
又關於所謂營利行為的爭議
1.2b 經查明有營利行為者,依照情結輕重,板主得以逕行斟酌嚴重性
給予警告、劣退、水桶(以月為單位計算)。
營利之定義為買賣行為旨於謀求其利益
包含
低買高賣、收取傭金、自產自銷、贈品轉賣、收取代買費服務費等。
其他詳見文章代碼(AID):
#1Cau5-tT 之定義
此處所引文章,內容主要在規範贈品轉賣部份
與系爭內容無關,不另引述
此次爭議中,當事人所出租的無線網卡是綁約後有償取得
應認為當事人已取得所有權
然而,無線網卡價值並不在於物品本身,而在於使用上
亦即此處應認定租賃契約之客體包含無線網卡與搭配使用之門號
而該門號當事人並未取得所有權
僅在與門號供應商訂立之租賃契約範圍內有使用該門號的權利
因此,此門號租賃契約應視同轉租
此處觀點,我認同applepies板友的見解
這樣的轉租行為,確實有「二房東」之疑慮
又,有關營利行為判定之質疑
目前普世價值觀,均認同營利行為應以獲取利益為原則
板規2-1.2b第二款亦有明言:
營利之定義為買賣行為旨於謀求其利益
系爭事件中,當事人就該門號負每月新台幣775元的租金義務
而於所為新契約之要約中,獲取每月新台幣700元的租金利益
因新契約之成立將使當事人喪失該門號使用權(價值新台幣775元)
而獲得價金新台幣700元
我認為此處不宜將營利行為之定義擴張解釋
因此應認為新契約未讓當事人獲取實際利益
綜上所述,依目前板規規定
系爭事件應排除營利行為條款之適用
而不受2-1.2b之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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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開爭議
乃由於營利行為判定之界線未經板規明文規定
且無公開判例可供參考
建議應由板主盡快公布一認定標準
以減少相關紛爭
以上 散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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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古誰堪與伯仲
少時落梅殤
今越紅塵亦悠悠
一朝白首望平生
不見東風殘
只見九州萬里行 ~東陵少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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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40.123.221.55
推 CTJ :認真,給推! 11/20 19:05
修改新增營利行為一段中第三行,引板規2-1.2b
※ 編輯: samallan 來自: 140.123.221.55 (11/20 19:07)
→ dondon0419 :你忘記看第二篇我的推文厚...綁吃到飽購機優惠一萬多 11/20 19: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