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華區beta Kaohsiung 關於我們 聯絡資訊
※ 引述《untofion (達布拋爾)》之銘言: 原文恕刪 置底板規文有關買賣文的定義如下 [買賣] 牽扯金錢交易的文章 無論租借/租屋/轉讓門號/轉讓會員資格/轉讓課程/合購 都屬於此類。 除合購開放使用 [無主] [合購] 其他都必須使用 [買賣] 十日僅限一篇(無主除外),詳細規則請參看板規 2-1 部份。 又關於所謂營利行為的爭議 1.2b 經查明有營利行為者,依照情結輕重,板主得以逕行斟酌嚴重性     給予警告、劣退、水桶(以月為單位計算)。 營利之定義為買賣行為旨於謀求其利益 包含低買高賣、收取傭金、自產自銷、贈品轉賣、收取代買費服務費等。 其他詳見文章代碼(AID): #1Cau5-tT 之定義 此處所引文章,內容主要在規範贈品轉賣部份 與系爭內容無關,不另引述 此次爭議中,當事人所出租的無線網卡是綁約後有償取得 應認為當事人已取得所有權 然而,無線網卡價值並不在於物品本身,而在於使用上 亦即此處應認定租賃契約之客體包含無線網卡與搭配使用之門號 而該門號當事人並未取得所有權 僅在與門號供應商訂立之租賃契約範圍內有使用該門號的權利 因此,此門號租賃契約應視同轉租 此處觀點,我認同applepies板友的見解 這樣的轉租行為,確實有「二房東」之疑慮 又,有關營利行為判定之質疑 目前普世價值觀,均認同營利行為應以獲取利益為原則 板規2-1.2b第二款亦有明言:營利之定義為買賣行為旨於謀求其利益 系爭事件中,當事人就該門號負每月新台幣775元的租金義務 而於所為新契約之要約中,獲取每月新台幣700元的租金利益 因新契約之成立將使當事人喪失該門號使用權(價值新台幣775元) 而獲得價金新台幣700元 我認為此處不宜將營利行為之定義擴張解釋 因此應認為新契約未讓當事人獲取實際利益 綜上所述,依目前板規規定 系爭事件應排除營利行為條款之適用 而不受2-1.2b之規範 ---- 上開爭議 乃由於營利行為判定之界線未經板規明文規定 且無公開判例可供參考 建議應由板主盡快公布一認定標準 以減少相關紛爭 以上 散雲 -- 千古誰堪與伯仲  少時落梅殤 今越紅塵亦悠悠 一朝白首望平生 不見東風殘 只見九州萬里行 ~東陵少主~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23.221.55
CTJ :認真,給推! 11/20 19:05
修改新增營利行為一段中第三行,引板規2-1.2b ※ 編輯: samallan 來自: 140.123.221.55 (11/20 19:07)
dondon0419 :你忘記看第二篇我的推文厚...綁吃到飽購機優惠一萬多 11/20 19: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