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imonjen (狂)
看板Kaohsiung
標題[公告] 20.02.12違規-h73o1012
時間Wed Feb 12 23:16:12 2020
檢舉方:
→ KuoJuiHsiao :
#1UGyoAn5 6-1 推文(72樓) 02/12 21:47
→ KuoJuiHsiao :
https://i.imgur.com/M1jJBUQ.jpg 02/12 21:47
原文:
→ h73o1012 : 所以韓糞集團就是故障瑕疵貨同等級 02/12 20:21
判決:針對特定族群影射或歧視,依 6-1 處 水桶 7 日
以下
判決雖無違規,但有其但書部分,又與本篇違規者有相關,故特於此留下
相關資訊,以利但書發生時之判決。
檢舉方:
→ KuoJuiHsiao :
#1UGyoAn5 6-5 違法疑慮 02/12 19:49
→ KuoJuiHsiao :
https://i.imgur.com/Xsv3y2Q.jpg 02/12 19:50
→ KuoJuiHsiao : 內文明確指示:只要你有證明寫過霸韓聯署書 02/12 19:50
→ KuoJuiHsiao : 編輯文,內容還在 02/12 19:56
→ KuoJuiHsiao :
https://i.imgur.com/MKalGPW.jpg 02/12 19:56
原文:2/12 h73o1012 □ [贈送] 你有罷免 我有送吊飾
判決:
1.查內文最原始內容有明確說明:
"只要你有證明寫過霸韓聯署書,寫信過來......就可以挑去用"
2.後文修改為:
"只要你有證明寫過霸韓聯署書"<= 取消
只要討厭韓國瑜當市長的都可以來拿
3.查參"最高法院 92年台上字第 893 號"判例,內容明確說明: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條之一第一項之賄選罪......而約
其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為構成要件。
亦即須視行為人主觀上
是否具有行賄之犯意,而約使有投票權人為投票權一定之行使或不行使
;客觀上行為人所行求期約或交付之賄賂或不正利益是否可認係約使
投票權人為投票權之一定行使或不行使之對價......
在受賄者之一方,亦
應認知行賄者對其所行求、期約或交付之意思表示,乃為約使其為投票權
一定之行使或不行使。且對有投票權人交付之財物或不正利益,並不以金
錢之多寡為絕對標準
4.參照被檢舉方過去與現在內容認定應為"使已同意罷免之板友"領取"財物",
再查贈與之物品外形有高度相關"有罷免意願者"才有索取的需求可能。
5.查檢舉內容檢舉方應提供證據證實所交付之"利益"足以構成使人有
"一定行使"罷免權之行為。但見檢舉內容無此資訊,因此暫不判決。
6.如檢舉方未能提供證據證實第5點所羅列資訊且三個月內被檢舉方仍未有
司法機構起訴,則該判決以第 5 點為最終判決結果。如若三個月內因此
受檢方起訴成案,判決結果依法院判決為最終結果。
如判決結果有違反板規 1-4 則依 1-4 判處。
高雄板板主 simonj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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