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
2-4.9 禁止 買賣/徵求/交換 票據 (含各類票根、車票、收據、發票)
違者劣退
新:
2-4.9 禁止 買賣/徵求/交換/借用 票據 (含各類票根、收據、發票)
違者劣退
新制取消 含車票之論述
9/29
增訂禁止 借用 票據
買賣/徵求/交換 車票
仍需於置底買賣區推文進行
禁止 買賣/徵求/交換 票據
法規條例引用forsale板主整理之公告
#1HTuGeZ5 (forsale)
[公告] 禁售各式票根及收據(ex:高鐵)
法條:
根據 稅捐稽徵法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G0340001
第 41 條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G0340001&FLNO=41
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六萬元以下罰金。
第 43 條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G0340001&FLNO=43
教唆或幫助犯第四十一條或第四十二條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科新台幣六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罪者,加
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三十三條規定者,除觸犯刑法者移送法辦外,處一萬
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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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 (BY) (NC) (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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