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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 2-4.9 禁止 買賣/徵求/交換 票據 (含各類票根、車票、收據、發票) 違者劣退 新: 2-4.9 禁止 買賣/徵求/交換/借用 票據 (含各類票根、收據、發票) 違者劣退 新制取消 含車票之論述 9/29 增訂禁止 借用 票據 買賣/徵求/交換 車票 仍需於置底買賣區推文進行 禁止 買賣/徵求/交換 票據 法規條例引用forsale板主整理之公告 #1HTuGeZ5 (forsale) [公告] 禁售各式票根及收據(ex:高鐵) 法條: 根據 稅捐稽徵法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G0340001 第 41 條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G0340001&FLNO=41 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六萬元以下罰金。 第 43 條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G0340001&FLNO=43 教唆或幫助犯第四十一條或第四十二條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科新台幣六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罪者,加 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三十三條規定者,除觸犯刑法者移送法辦外,處一萬 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CC) (BY) (NC) (ND)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1.255.235.21 ※ 編輯: camry2006 來自: 111.255.235.21 (09/29 0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