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gasy:為何還要特別註明「雙方同意以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ꄠ 12/20 23:51
→ gasy:是認定我們都不肯北上打官司嗎?所以故意這樣寫嗎? 12/20 23:51
→ gasy:而且應該要寫違約的賠償方式吧~! 12/20 23:52
→ jsno1:台北...Orz.. 12/20 23:57
→ bailan:就算不以台北,你要告他還是得跑北部,他登記住址在新竹 12/20 23:59
→ bailan:可以去看民事訴訟法 12/21 00:00
推 gasy:如果特別在合約裡寫明高雄地方法院,這樣可以在高雄嗎? 12/21 00:04
推 gasy:我們的購買人幾乎都在高雄,那當然要標明高雄地方法院啦! 12/21 00:09
→ gasy:免得到時真的要興頌,大家要包遊覽車台北二日遊:s 12/21 00:10
→ gasy:廠商完全把賠償的部分都捨去了,但依舊不忘在台北地方法院:S 12/21 00:16
推 handwen:要注明廠商未履約要賠償吧,要不然看不出來這有什麼效力 12/21 00:20
推 wmo:管轄法院是可以合意了,建議改成以高雄地方法院為第一審合意法 12/21 01:16
→ wmo:管轄法院,另外,如果廠商狀況真的很不好,可以請他提出連帶保 12/21 01:18
→ wmo:證人,也就是丙方,另外,簽約乙方建議要留地址,還有賠償如屆 12/21 01:19
→ wmo:期仍未出貨的賠償方式也沒有,是否就讓他一直拖?合約裡面沒有 12/21 01:19
→ wmo:賠償的部份,可是又註明以合約內容由司法機關判決,這樣很不利 12/21 01:21
→ wmo:另外,其實如果雙方沒有合意的話,還是可以主張買賣行為的發生 12/21 01:22
→ wmo:地在高雄,而產生管轄權,不過還是建議要改合意法院就是了 12/21 01:24
推 gasy:哇!樓上講解的好清楚!太感謝了~! 12/21 01:25
推 wmo:基本上這個合約真的很沒有誠意,建議可以用樓上的範本再修改 12/21 01:33
推 gasy:我發現一個有點可怕的問題,那個統編查不到公司耶~! 12/21 11:15
→ gasy:是假的?還是我查錯地方 ... 嗚嗚~希望別是假的 12/21 11:16
推 CHA38:有啦 我查詢到了 他登記在新竹市 12/21 11:35
推 gasy:哈 原來是我自己耍笨 不好意思 驚擾大家了 12/21 12:01
推 Seraphis:建議改管轄法院+1 這不用去配合廠商啦... 12/21 23:11
→ Seraphis:而且是不是該加上如果12/31沒履約要使用什麼賠償方式 12/21 2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