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華區beta Kaohsiung 關於我們 聯絡資訊
※ 引述《arnick (OH!)》之銘言: : 想請教雅虎台灣一個問題 : 請問你,飆車族怎麼定義?請以你的標準來說明一下 : 或許可以作為警方的參考標準 : 因為網友所講的都被你駁回....不如你來吧~ : 能者要多勞啊! : 另外,你說很難完美定義飆車族,我很認同! : 但不能完美定義,就不能取締嗎? : 法律上也有很多情況是可以基於某些要件成立下構成某些事的 : 就用飆車族來說好了 : 單就一個"聚眾"、"超速"、"蛇行"之類的條件是不能就說他是飆車族 : 然而若有五個要件,是過往飆車族經常出現的特徵 : 滿足三個條件,被視為飆車族行不行呢? : 我沒有要求符合一個要件就抓人,但也同樣不能要求都滿足要件才能抓 : 不然根本就不用抓了.... : 五個達到三個我想至少過半比例.... : 說了一堆~還是請你來定義一下飆車族吧~或者提出幾個要件來供大家做辨識標準吧! : 不然,你的論點根本就都是廢話!廢話!廢話!廢話! 用飆車族來定義其實就怪怪的了 "飆"就是要有速度 但要移送公共危險最主的要不是在於速度 因為除非有測速或是剛好蒐證時能順便看到時速表 不然就是要靠計算距離和時間~可是都不是重點 刑法185條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 要件是損壞或壅塞陸路、水路、橋樑或其他公眾往來之設備或以他法致生往來之危險者 在實務上對這些危險駕車的人 有沒有壅塞道路是很個重要的依據 所以十多台以上的車輛佔據了整個道路就算了 那只有六、七台高速行駛、違規、行駛快車道算不算? 一般來說都是不起訴(要看哪個檢察官啦) 不過我覺得六、七台的危險行為怎麼可以不算 那阿飆一小群一小群的飆就不用怕被移送了咩 法律是該改一改了...可惜立委只會睡覺和上酒家 但兩台以上的車輛連續性的共同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裡的違規事項 還是可以用43條3項罰30000元並以43條4項吊扣車牌3個月 不要想說2台車就不是危險駕車哦!罰很重滴~ 還有.....基本上高雄的飆車族是沒救了 高雄市的警察局連雞爪丁都不敢給派出所使用了 是抓個屁哦...每個官都很怕麻煩啦 如果警員害飆仔受傷搞個國賠...也是請警員自己負責的 一個小小的警員是能領多少錢 大概都是睜一隻眼閉一隻眼吧! 誰會想用自己的將來和這些飆仔拚阿~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6.59.19.77
liurick2002 :可以排個版嗎??這樣看的很累... 02/27 23:15
ebian :比較專業的文章反而沒人推... 02/28 1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