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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4/11 04︰11
〔記者鮑建信、黃嘉琳/高雄報導〕
高縣岡山鎮勵志新城嚴姓女住戶不滿被誤認竊賊,還把她搭電梯畫面翻拍,張貼在社區管
理室、電梯公告欄,因而向少將退役的管委會主委李永貴求償,嚴女一審敗訴,二審大逆
轉,判決李賠償5萬元,並刊登道歉啟事。
岡山勵志新城管委會副主委鄭寶聰表示,當初李永貴是以主委的身分出面調停紛爭,沒想
到卻吃上官司,雖然一審勝訴,二審卻改判敗訴,賠償金將由委員自行籌措,不會動用公
款。管委會雖不服判決,但也不再提上訴,還給社區一個平靜的生活空間。
高縣岡山鎮勵志新城嚴姓女被害人指出,97年12月26日上午,她拿著待洗衣物,搭乘電梯
下樓,前往洗衣店。不料,管委會主委李永貴將監視器畫面翻拍後製成公告,誤指她為竊
取頂樓烏魚乾婦人,並自同月26日至30日止,張貼在社區管理室、電梯公告欄等處。
嚴女認為鄰居以異樣眼光看她,並刻意保持距離,名譽、肖像權遭侵害,要求賠償60萬元
精神慰撫金。
畫面模糊無姓名 住戶一審敗訴
李永貴則指稱,基於社區公眾利益,始張貼公告讓人指認,不久即應嚴女要求撤下,只有
1天時間,內容又無姓名、年齡、住址。又說,照片畫面模糊,無法看清面容,並已向她
道歉。
地院調查,被告顧及社區安全張貼翻照,與侵犯肖像權構成要件有別。並查,公告未提及
姓名等個資,照片不是自正面拍攝,又不很清楚,無法一眼認出,加上張貼時間短,認定
未侵害嚴女名譽。
二審逆轉 多人認出已損名譽
不過,二審合議庭法官卻有不同看法,認為公告內容指該婦人為竊賊,請各住戶配合指認
,並經多人輕易認出是嚴女,已造成其名譽受損,改判嚴女勝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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