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時報 1999/6/6 (記者王志成高雄報導)
一、《中央修法違憲--規避憲法覆議制度,也侵犯了地方權限》彩券由中央修法直接發
行,涉及違憲的部分包括兩個層面。
1.彩券發行是否為地方權限問題。憲法規定中央與地方權限劃分,並無列舉發行屬於
中央政府,但直轄市慈善與公益事項是屬於地方權限, 又依地方制度第十八條規定,直
轄市社會福利也為自治事項,另外依憲法第一百依十一條規定「其事務有全國一致性者屬
於中央」,彩券發行並無全國各市一致之必要,應屬於直轄市自治權限。
2.現行彩券發行條例明定直轄市有發行權,民國八十四年立法院通過時,行政院並未
依憲法第五十七條提出覆議,現在直轄市欲申請發行,財政部予以嚴拒,以致本法從未真
正實施,一方面行政院又提出修正案,實質上是覆議,欲以修法手段,規避憲法覆議制度
,顯有違憲之嫌。
二、《財部早已核准--財政部84年函「原則同意」,是發行彩券的法律根據所在》八十
年七月廿七日高雄市政府即已將高雄市公益彩券發行條例辦法函送財政部核准,財政部並
於八十四年十一月廿七日,以台財融第八四四四三二0七號函核准案,所以財政部早已經
核准高雄市發行彩券,這也是高雄市堅決於七月一日發行彩券法律根據所在。
財政部的見解,上開公文僅係核備,而非核准。「高雄市公益彩券發行辦法」條文中
,載明發行方式(單獨發行)、發行種類(立即型彩、電腦彩券),都是應核准事項,而
財政部也做實質審,並在核准函指示「原則同意,並請依說明二、三辦理」, 足證性質上
是核准而非備查。
三、《法律不溯既往--已完成招商與前置準備,對人民承諾不率爾停止》中央為了爭奪
彩券發行權,不排除以最速件的方式,用最短時間完成修法。高雄市政府表示,法律不溯
既往,高雄市已招商完成,對弱勢團體更有諸多承諾,自不宜率爾停止。如果中央要以強
烈手段制裁,高雄市政府一定申請大法官釋憲。
謝市長指出,到那時,該提出訴願的就提出訴願,該抗爭的就抗爭,該申訴的就申訴
,一切都無效,就接受制裁。謝市長也表示,地方政府面對中央政府的壓力,也是無奈的
。但如在憲法與法律上有爭議,高雄市還是以人民利益為依歸,高雄市政府及其他縣市現
在發行彩券,對中央沒有傷害,如中央將來能整合配合,他們願意配合,中央如願意交由
高雄市主辦,他們也樂意效勞,中央如抽稅去補助其他縣市或社會福利,他們也不會抵抗
,但中央要求高雄市政府停止發行,等待其修法、籌備發行,曠時廢日,放費社會資源,
他們無法接受。
--
Origin: 台灣文化資訊站 twserv.csie.nctu.edu.tw (140.113.216.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