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grandpa (阿公or爺爺)
看板Kaohsiung
標題[轉錄]大眾捷運法第50條(捷運內禁止飲食的法規規定在這)
時間Tue Apr 1 22:35:08 2008
※ [本文轉錄自 MRT 看板]
作者: hicker (文章一萬一千篇達成) 看板: MRT
標題: 大眾捷運法第50條
時間: Tue Apr 1 22:26:06 2008
捷運上禁止飲食的法源並不是北市或高市的地方法規
而是大眾捷運法所規定的法規
而大眾捷運法是中央法規 也就是說這是全國皆適用的
就跟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一樣的道理
大眾捷運法第50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行為人或駕駛人
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七千五百元以下罰鍰:
一、車輛行駛中,攀登、跳車或攀附隨行。
二、妨礙車門、月台門關閉或擅自開啟。
三、非大眾捷運系統之車輛或人員,違反第四十四條第二項規定,進入大
眾捷運系統之路線、橋樑、隧道、涵管內及站區內非供公眾通行之處
所。
四、未經驗票程序、不按規定處所或方式出入車站或上下車。
五、拒絕大眾捷運系統站、車人員查票或妨害其執行職務。
六、滯留於不提供載客服務之車廂,不聽勸止。
七、未經許可在車上或站區內募捐、散發或張貼宣傳品、銷售物品或為其
他商業行為。
八、未經許可攜帶動物進入站區或車輛內。
九、於大眾捷運系統禁煙區內吸煙;或於禁止飲食區內飲食,嚼食口香糖
或檳榔經勸阻不聽,或隨地吐痰、檳榔汁、檳榔渣,拋棄紙屑、煙蒂
、口香糖、瓜果或其皮、核、汁、渣或其他一般廢棄物。
十、滯留於車站出入口、驗票閘門、售票機、電扶梯或其他通道,致妨礙
旅客通行或使用,不聽勸離。
十一、非為乘車在車站之旅客大廳、穿堂層或月台層區域內遊蕩,致妨礙
旅客通行或使用,不聽勸離。
十二、躺臥於車廂內或月台上之座椅,不聽勸阻。
十三、未經許可在捷運系統路權範圍內設攤、搭棚架或擺設筵席。
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大眾捷運系統站、車人員得視情節會同警察人員
強制其離開站、車或大眾捷運系統區域,其未乘車區間之票款,不予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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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hiz:不過很多人不知道飲食是包括白開水... 04/01 22:33
推 grandpa:借轉高雄版~~ 謝謝~~ 04/01 2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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