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yingjumrsu:遷移太白莊?是指太白莊的人都要搬家嗎? 06/21 15:15
推 cute12:不曉得,但依照他們的計畫也許會是 06/21 15:17
※ 編輯: cute12 來自: 125.225.175.143 (06/21 15:20)
推 maiuko:不太懂?這樣不是無權佔用港務局土地嗎? 搬有什麼不對? 06/21 15:47
→ allend9297:當你發現很多這些地上屋都是老榮民跟沒工作能力的老阿 06/21 15:54
→ allend9297:伯,阿嬤..你不會去想 搬 對不對,而是港務局有給過這些 06/21 15:56
→ allend9297:人多少的補助..當然我不知道原PO的工作能力如何,但總是 06/21 15:56
→ allend9297:要為大多數的弱勢著想吧..光是利益對錯 就可以衡量一件 06/21 15:57
→ allend9297:事的價值性嗎????個人對這種事老是抱持懷疑觀望... 06/21 15:58
推 cute12:補不補助是重點嗎?利益考量很現實沒錯..那你有想過要15天 06/21 16:08
→ cute12:把所有的一切都打包好..那那些老人要怎麼辦? 06/21 16:09
→ cute12:土地是港務局的?那為何12號碼頭的中油宿舍就不拆..? 06/21 16:10
→ cute12:只覺得很可笑罷了..當有利益價值的時候 港務局就會說: 06/21 16:12
→ cute12:『這塊土地是我的』 那..沒用用處的時候擺著濫? 06/21 16:12
推 cute12:當初大多數長輩在這裡開發沒有土地糾紛問題,當開發的差不 06/21 16:19
→ cute12:多時,港務局就來宣稱這裡是他們的土地並繳納租金 06/21 16:20
→ cute12:多數人都會固定繳納給港務局..但前陣子10號碼頭成功爭取 06/21 16:22
→ asleepme:對阿,又不是每個人都有能力說搬就搬 06/21 16:24
推 cute12:變更為可買賣之土地.. 06/21 16:25
推 allend9297:我的發文可能讓原PO誤會了,忘了在港務局給補助打問號? 06/21 18:16
→ allend9297:就如原PO所回的文,也是我要強調的意思!公家的一旦有利 06/21 18:18
→ allend9297:益糾葛,就扯那個東西是他們很久以前就存在,而漠視還在 06/21 18:19
→ allend9297:使用這塊地上的居住人,所以,我懷疑的是港務局[或其他公 06/21 18:20
→ allend9297:家機關]所處理事情的心態,不好意思讓你誤會 06/21 18:22
→ allend9297:而且那丁點的補助..不顯得欲蓋彌彰的感覺嗎?還是根本於 06/21 18:23
→ allend9297:事無補,只是帳面上的數字爾爾罷了... 06/21 18:23
推 blbear:賣鑾阿拉~基隆閒置碼頭那麼多 差這一個嘛? 還不為了錢 06/21 20:53
推 HOLDONY:基隆港的問題 1.水淺 2.交通不便 3.岸邊狹窄 無作業空間 06/21 21:16
推 cute12:嗯...只能說就不知道要找什麼人幫忙了 06/21 23:16
推 king5014:關於樓樓上的第三點 所以才有延伸腹地 造成一堆卡車在跑 06/21 23:59
→ king5014:而政府又不好好管這些卡車... 06/22 00:00
→ allend9297:所以才想搞東岸聯外道...沒辦法做跨海大橋嗎?這個移問. 06/22 00:46
→ allend9297:我想很久了 疑 06/22 00:47
→ allend9297:看了那個局長寫的基隆港的未來..煞有其事似的... 06/22 00:49
→ cute12:跨海大橋不太可能做吧....呵呵...... 06/22 09:38
→ misadventure:跨海大橋...沒錢做吧.... 06/22 13:03
→ allend9297: 我以為是沒本事做....看了香港跟澎湖的..基隆?? 06/22 13:40
推 cute12:其實答案是以上都是... 沒那個膽做吧 而且問題還很多 06/22 1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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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kana0102 (用動畫寫人生) 看板: Keelung
標題: Re: [心情] 很無奈的即將要搬家
時間: Fri Jun 22 00:10:48 2007
前文恕刪
如果怎樣都不想搬家的話
其實有一種方法
我不記得民法哪一條有講到
地上建物所有權 跟 土地所有權是不一樣的
(這個部分還請專業法律人解答)
大部分的情況下
只要"電表"沒有撤銷 就沒辦法動你的房子
等到其他地方都被夷為平地
你家就會變成大陸俗稱的"釘子戶"...
為什麼我會知道?? 因為我們家也被法院追討過土地
可是現在嘛...房子還在...
=題外話=
被討回的土地變成美其名是"園藝試驗場"
其實就是一塊雜草叢生的荒地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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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麼可能會縮短! 喂!!我們到底何時才能追上他們?距離根本沒縮短阿!
這是旋轉木馬阿!!!永遠都會這麼轉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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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Ι ╱ ﹥ζ >█ ╱ ﹥ ζ > ╱ ﹥ by kana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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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peterpark (我要證明我自己) 看板: Keelung
標題: Re: [心情] 很無奈的即將要搬家
時間: Fri Jun 22 07:57:16 2007
依民法第66條,稱不動產者,謂土地及其定著物。
簡單又白話的講,就是土地跟房屋(或建物)在法律上是不同的客體。
如果要在別人的土地上蓋房屋,最常見到的情形是對該土地設有地上權(民法第832條,
物權)或是對基地有租賃契約(民法第421條以下,債權)。
如果只是房屋的所有權,而沒有使用房屋所使用基地之使用權(不管是物權或
債權皆可),土地所有人可依民法767條行使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請求無權使用
土地之房屋所有人返還基地,就是所謂的拆屋還地。
※ 引述《kana0102 (用動畫寫人生)》之銘言:
: 前文恕刪
: 如果怎樣都不想搬家的話
: 其實有一種方法
: 我不記得民法哪一條有講到
: 地上建物所有權 跟 土地所有權是不一樣的
: (這個部分還請專業法律人解答)
: 大部分的情況下
: 只要"電表"沒有撤銷 就沒辦法動你的房子
: 等到其他地方都被夷為平地
: 你家就會變成大陸俗稱的"釘子戶"...
: 為什麼我會知道?? 因為我們家也被法院追討過土地
: 可是現在嘛...房子還在...
: =題外話=
: 被討回的土地變成美其名是"園藝試驗場"
: 其實就是一塊雜草叢生的荒地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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耍白痴是我的興趣,讀書才是我的正業,同時我這個人呢淡泊名利,
最討厭別人沽名釣譽了!(拿出和周星馳的「合照」)
我跟周星馳哪根本就是師兄弟,難道我到處去告訴別人嗎?
jordan他們哪整天過來跟我一塊喝茶,
我很少應酬他們呀!(拿出和jordan bird magic johnson的「合照」)
這就是jordan,你也看到了,難道這些我也要告訴你嗎?有什麼了不起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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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ute12:老實說= = 我看不太懂意思qq 06/22 09:39
→ cute12:有人可以幫忙翻譯一下嗎>w< 06/22 09:39
推 kana0102:原來如此!!意思就是說...就算不搬...地主也可以"依法處理 06/22 10:54
→ kana0102:"強制住戶搬遷... 06/22 10:55
推 cute12:嗯!!我懂意思了.. 謝謝qq 06/22 11:22
→ allend9297:但是原PO的狀況每年有付錢給港務局,那應該算租賃契約吧 06/22 19:19
→ peterpark:案例事實不清楚 06/22 19:48
→ allend9297:原PO就是C大啊,他寫的很清楚呀~~~~ 06/22 21:50
→ peterpark:一點都不清楚 06/22 23:26
→ peterpark:我的意思是 看不出來到底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關係為何 06/22 23:27
→ cute12:講到法律的詞我就真得灰殺殺了..權利義務是..?? 06/23 2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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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arko (平衡) 看板: Keelung
標題: Re: [心情] 很無奈的即將要搬家
時間: Sat Jun 23 02:24:36 2007
※ 引述《peterpark (我要證明我自己)》之銘言:
: 標題: Re: [心情] 很無奈的即將要搬家
: 時間: Fri Jun 22 07:57:16 2007
:
: 依民法第66條,稱不動產者,謂土地及其定著物。
: 簡單又白話的講,就是土地跟房屋(或建物)在法律上是不同的客體。
: 如果要在別人的土地上蓋房屋,最常見到的情形是對該土地設有地上權(民法第832條,
: 物權)或是對基地有租賃契約(民法第421條以下,債權)。
: 如果只是房屋的所有權,而沒有使用房屋所使用基地之使用權(不管是物權或
: 債權皆可),土地所有人可依民法767條行使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請求無權使用
: 土地之房屋所有人返還基地,就是所謂的拆屋還地。
: ◆ From: 203.70.189.218
: → cute12:老實說= = 我看不太懂意思qq 06/22 09:39
: → cute12:有人可以幫忙翻譯一下嗎>w< 06/22 09:39
簡單的解釋是..房屋是不動產(不會動的財產),土地也是不動產
但是一個不動產,要放在土地這個不動產上面,必須要有一個連結(正當權源)
為什麼非要有這個連結呢?主要也是怕有人突然跑來你的土地"放"個不動產,然後賴著不走
(法理上的解釋就不多說了)
通常那個連結,可能是租賃契約(例如:跟你租土地,好讓我房子合法蓋在上面)
也可能是地上權的設定(這部分就懶得解釋啦,總之類似租賃,不過效果更強)
如果那個連結斷了,那麼房子合法"放"在土地上面的權利也就沒有了
土地所有人就可以要求讓土地回復原來的樣子,讓房子消失
從C大來看,也許原本那住戶和港務局,是屬於一種不定期租賃的關係吧(推測而已啦)
不定期租賃,是可以隨時終止的,只是要先通知一下
看起來也應該有先通知過了
: 推 kana0102:原來如此!!意思就是說...就算不搬...地主也可以"依法處理 06/22 10:54
: → kana0102:"強制住戶搬遷... 06/22 10:55
: 推 cute12:嗯!!我懂意思了.. 謝謝qq 06/22 11:22
: → allend9297:但是原PO的狀況每年有付錢給港務局,那應該算租賃契約吧 06/22 19:19
: → peterpark:案例事實不清楚 06/22 19:48
: → allend9297:原PO就是C大啊,他寫的很清楚呀~~~~ 06/22 21:50
: → peterpark:一點都不清楚 06/22 23:26
: → peterpark:我的意思是 看不出來到底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關係為何 06/22 2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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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61.230.75.203
※ 編輯: arko 來自: 61.230.75.203 (06/23 02:28)
→ cute12:qq 這樣解釋清楚多囉@@ 很感謝>w< 這幾天都在商討中 06/23 2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