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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幾天接到法院的通知書 說要拆除房屋加還土地 無奈的是地上物已蓋很久 早在之前港務局就已有動作 要求每年每戶繳20萬 後來要求拆遷不但沒有任何的輔助措施 且需要15天內搬離這裡 外加自行拆除房屋再負擔其費用 可悲的是在我們發現港務局的一切計畫後 預計將有很多很多很多人受害 港務局目前的計畫是: 肆、研究心得 一、過去有關基隆港競爭策略之研究重要結論 (一)基礎設施的創新 1.西15雜貨碼頭延建為貨櫃碼頭。 2.東西岸聯外道路系統的整合。 3.遷移太白莊。 4.將現有西12至16道路擴充為港埠後線用地。 目前是要將12號碼頭的房屋拆除→接下來是14號(卞家牛肉麵)→16號 最扯的是要『遷移太白莊』... 那一堆居民要何去何從..? 很無奈也很痛心 把港務局的這份報告看完只有一個字可以形容 那就是 扯 其中一項 (2)外港深水碼頭位於現行西碎堤與協和電廠之間,碼頭長850公尺    、興建外防波堤1550公尺,所需工程費約189億元。 他們的結語是: 一、「加值基港」是我們新的核心價值 二、「發揮土狗精神」是我們行動準則 三、「持續提高服務品質」是我們不變的信念 後來又瞄了一次看到這樣的內容 不傻眼也很難了吧 過去我們的核心價值是每年2.6個月的績效獎金,因為2.6個月的獎金 對我們而言固然重要,但它只是激勵因子,是手段而非目標,更不是願 景,我們要有新的核心價值,而加值基港是我們新的核心價值。 好一個核心價植... 唉.. 感嘆呀感嘆 還不知道的受害市民們該怎麼辦 這一波的拆遷是不是連帶效應的去多少炒了一下房地產業..? 補上網址一下 http://www.klhb.gov.tw/budir/budir.htm 96.06.08 創新管理下基隆港之競爭策略 我只是發表一下這兩天的心得.. 如不適合本板請刪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5.225.175.143
yingjumrsu:遷移太白莊?是指太白莊的人都要搬家嗎? 06/21 15:15
cute12:不曉得,但依照他們的計畫也許會是 06/21 15:17
※ 編輯: cute12 來自: 125.225.175.143 (06/21 15:20)
maiuko:不太懂?這樣不是無權佔用港務局土地嗎? 搬有什麼不對? 06/21 15:47
allend9297:當你發現很多這些地上屋都是老榮民跟沒工作能力的老阿 06/21 15:54
allend9297:伯,阿嬤..你不會去想 搬 對不對,而是港務局有給過這些 06/21 15:56
allend9297:人多少的補助..當然我不知道原PO的工作能力如何,但總是 06/21 15:56
allend9297:要為大多數的弱勢著想吧..光是利益對錯 就可以衡量一件 06/21 15:57
allend9297:事的價值性嗎????個人對這種事老是抱持懷疑觀望... 06/21 15:58
cute12:補不補助是重點嗎?利益考量很現實沒錯..那你有想過要15天 06/21 16:08
cute12:把所有的一切都打包好..那那些老人要怎麼辦? 06/21 16:09
cute12:土地是港務局的?那為何12號碼頭的中油宿舍就不拆..? 06/21 16:10
cute12:只覺得很可笑罷了..當有利益價值的時候 港務局就會說: 06/21 16:12
cute12:『這塊土地是我的』 那..沒用用處的時候擺著濫? 06/21 16:12
cute12:當初大多數長輩在這裡開發沒有土地糾紛問題,當開發的差不 06/21 16:19
cute12:多時,港務局就來宣稱這裡是他們的土地並繳納租金 06/21 16:20
cute12:多數人都會固定繳納給港務局..但前陣子10號碼頭成功爭取 06/21 16:22
asleepme:對阿,又不是每個人都有能力說搬就搬 06/21 16:24
cute12:變更為可買賣之土地.. 06/21 16:25
allend9297:我的發文可能讓原PO誤會了,忘了在港務局給補助打問號? 06/21 18:16
allend9297:就如原PO所回的文,也是我要強調的意思!公家的一旦有利 06/21 18:18
allend9297:益糾葛,就扯那個東西是他們很久以前就存在,而漠視還在 06/21 18:19
allend9297:使用這塊地上的居住人,所以,我懷疑的是港務局[或其他公 06/21 18:20
allend9297:家機關]所處理事情的心態,不好意思讓你誤會 06/21 18:22
allend9297:而且那丁點的補助..不顯得欲蓋彌彰的感覺嗎?還是根本於 06/21 18:23
allend9297:事無補,只是帳面上的數字爾爾罷了... 06/21 18:23
blbear:賣鑾阿拉~基隆閒置碼頭那麼多 差這一個嘛? 還不為了錢 06/21 20:53
HOLDONY:基隆港的問題 1.水淺 2.交通不便 3.岸邊狹窄 無作業空間 06/21 21:16
cute12:嗯...只能說就不知道要找什麼人幫忙了 06/21 23:16
king5014:關於樓樓上的第三點 所以才有延伸腹地 造成一堆卡車在跑 06/21 23:59
king5014:而政府又不好好管這些卡車... 06/22 00:00
allend9297:所以才想搞東岸聯外道...沒辦法做跨海大橋嗎?這個移問. 06/22 00:46
allend9297:我想很久了 疑 06/22 00:47
allend9297:看了那個局長寫的基隆港的未來..煞有其事似的... 06/22 00:49
cute12:跨海大橋不太可能做吧....呵呵...... 06/22 09:38
misadventure:跨海大橋...沒錢做吧.... 06/22 13:03
allend9297: 我以為是沒本事做....看了香港跟澎湖的..基隆?? 06/22 13:40
cute12:其實答案是以上都是... 沒那個膽做吧 而且問題還很多 06/22 14:00
> -------------------------------------------------------------------------- < 作者: kana0102 (用動畫寫人生) 看板: Keelung 標題: Re: [心情] 很無奈的即將要搬家 時間: Fri Jun 22 00:10:48 2007 前文恕刪 如果怎樣都不想搬家的話 其實有一種方法 我不記得民法哪一條有講到 地上建物所有權 跟 土地所有權是不一樣的 (這個部分還請專業法律人解答) 大部分的情況下 只要"電表"沒有撤銷 就沒辦法動你的房子 等到其他地方都被夷為平地 你家就會變成大陸俗稱的"釘子戶"... 為什麼我會知道?? 因為我們家也被法院追討過土地 可是現在嘛...房子還在... =題外話= 被討回的土地變成美其名是"園藝試驗場" 其實就是一塊雜草叢生的荒地罷了 -- 怎麼可能會縮短! 喂!!我們到底何時才能追上他們?距離根本沒縮短阿! 這是旋轉木馬阿!!!永遠都會這麼轉下去! ╲ ○︻=═┴ ╱ ︻=═┴ ○︻=═ η ζ > GO ζ > ◥Ι ╱ ﹥ζ > ╱ ﹥ ζ > ╱ ﹥ by kana0102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67.226.120 > -------------------------------------------------------------------------- < 作者: peterpark (我要證明我自己) 看板: Keelung 標題: Re: [心情] 很無奈的即將要搬家 時間: Fri Jun 22 07:57:16 2007 依民法第66條,稱不動產者,謂土地及其定著物。 簡單又白話的講,就是土地跟房屋(或建物)在法律上是不同的客體。 如果要在別人的土地上蓋房屋,最常見到的情形是對該土地設有地上權(民法第832條, 物權)或是對基地有租賃契約(民法第421條以下,債權)。 如果只是房屋的所有權,而沒有使用房屋所使用基地之使用權(不管是物權或 債權皆可),土地所有人可依民法767條行使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請求無權使用 土地之房屋所有人返還基地,就是所謂的拆屋還地。 ※ 引述《kana0102 (用動畫寫人生)》之銘言: : 前文恕刪 : 如果怎樣都不想搬家的話 : 其實有一種方法 : 我不記得民法哪一條有講到 : 地上建物所有權 跟 土地所有權是不一樣的 : (這個部分還請專業法律人解答) : 大部分的情況下 : 只要"電表"沒有撤銷 就沒辦法動你的房子 : 等到其他地方都被夷為平地 : 你家就會變成大陸俗稱的"釘子戶"... : 為什麼我會知道?? 因為我們家也被法院追討過土地 : 可是現在嘛...房子還在... : =題外話= : 被討回的土地變成美其名是"園藝試驗場" : 其實就是一塊雜草叢生的荒地罷了 -- 耍白痴是我的興趣,讀書才是我的正業,同時我這個人呢淡泊名利, 最討厭別人沽名釣譽了!(拿出和周星馳的「合照」) 我跟周星馳哪根本就是師兄弟,難道我到處去告訴別人嗎? jordan他們哪整天過來跟我一塊喝茶, 我很少應酬他們呀!(拿出和jordan bird magic johnson的「合照」) 這就是jordan,你也看到了,難道這些我也要告訴你嗎?有什麼了不起嘛!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03.70.189.218
cute12:老實說= = 我看不太懂意思qq 06/22 09:39
cute12:有人可以幫忙翻譯一下嗎>w< 06/22 09:39
kana0102:原來如此!!意思就是說...就算不搬...地主也可以"依法處理 06/22 10:54
kana0102:"強制住戶搬遷... 06/22 10:55
cute12:嗯!!我懂意思了.. 謝謝qq 06/22 11:22
allend9297:但是原PO的狀況每年有付錢給港務局,那應該算租賃契約吧 06/22 19:19
peterpark:案例事實不清楚 06/22 19:48
allend9297:原PO就是C大啊,他寫的很清楚呀~~~~ 06/22 21:50
peterpark:一點都不清楚 06/22 23:26
peterpark:我的意思是 看不出來到底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關係為何 06/22 23:27
cute12:講到法律的詞我就真得灰殺殺了..權利義務是..?? 06/23 21:17
> -------------------------------------------------------------------------- < 作者: arko (平衡) 看板: Keelung 標題: Re: [心情] 很無奈的即將要搬家 時間: Sat Jun 23 02:24:36 2007 ※ 引述《peterpark (我要證明我自己)》之銘言: : 標題: Re: [心情] 很無奈的即將要搬家 : 時間: Fri Jun 22 07:57:16 2007 : : 依民法第66條,稱不動產者,謂土地及其定著物。 : 簡單又白話的講,就是土地跟房屋(或建物)在法律上是不同的客體。 : 如果要在別人的土地上蓋房屋,最常見到的情形是對該土地設有地上權(民法第832條, : 物權)或是對基地有租賃契約(民法第421條以下,債權)。 : 如果只是房屋的所有權,而沒有使用房屋所使用基地之使用權(不管是物權或 : 債權皆可),土地所有人可依民法767條行使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請求無權使用 : 土地之房屋所有人返還基地,就是所謂的拆屋還地。 : ◆ From: 203.70.189.218 : → cute12:老實說= = 我看不太懂意思qq 06/22 09:39 : → cute12:有人可以幫忙翻譯一下嗎>w< 06/22 09:39 簡單的解釋是..房屋是不動產(不會動的財產),土地也是不動產 但是一個不動產,要放在土地這個不動產上面,必須要有一個連結(正當權源) 為什麼非要有這個連結呢?主要也是怕有人突然跑來你的土地"放"個不動產,然後賴著不走 (法理上的解釋就不多說了) 通常那個連結,可能是租賃契約(例如:跟你租土地,好讓我房子合法蓋在上面) 也可能是地上權的設定(這部分就懶得解釋啦,總之類似租賃,不過效果更強) 如果那個連結斷了,那麼房子合法"放"在土地上面的權利也就沒有了 土地所有人就可以要求讓土地回復原來的樣子,讓房子消失 從C大來看,也許原本那住戶和港務局,是屬於一種不定期租賃的關係吧(推測而已啦) 不定期租賃,是可以隨時終止的,只是要先通知一下 看起來也應該有先通知過了 : 推 kana0102:原來如此!!意思就是說...就算不搬...地主也可以"依法處理 06/22 10:54 : → kana0102:"強制住戶搬遷... 06/22 10:55 : 推 cute12:嗯!!我懂意思了.. 謝謝qq 06/22 11:22 : → allend9297:但是原PO的狀況每年有付錢給港務局,那應該算租賃契約吧 06/22 19:19 : → peterpark:案例事實不清楚 06/22 19:48 : → allend9297:原PO就是C大啊,他寫的很清楚呀~~~~ 06/22 21:50 : → peterpark:一點都不清楚 06/22 23:26 : → peterpark:我的意思是 看不出來到底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關係為何 06/22 23:27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30.75.203 ※ 編輯: arko 來自: 61.230.75.203 (06/23 02:28)
cute12:qq 這樣解釋清楚多囉@@ 很感謝>w< 這幾天都在商討中 06/23 2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