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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通榮緩刑 地檢署:適法性有疑義 【聯合報╱記者邱瑞杰/基隆報導】 http://udn.com/NEWS/SOCIETY/SOC6/8100199.shtml 2013.08.16 04:19 am 張通榮關說遭判刑 檢方提上訴 / 邱瑞杰 基隆市長張通榮涉嫌關說縱放人犯,基隆地方法院上月已宣判。 基隆地檢署昨天收到判決書,研議後認為張通榮自始至終沒認罪 ,又犯本刑 1年以上之罪,不應宣告緩刑,決定上訴。張通榮因 認無罪,9日已提上訴。 張通榮去年 9月接受議員請託,到市警四分局安樂分駐所要求員 警釋放涉嫌酒後毆警的女子廖美秀,被檢方依妨害公務、共同縱 放人犯罪嫌起訴。同案被告還有安樂分駐所長林煌盛、承辦警員 廖祥銓和廖美秀。 基隆地院上月26日宣判,依教唆縱放人犯罪判張通榮1年8個月徒 刑,緩刑 5年,並須支付公庫200萬元及服200小時義務勞務;縱 放人犯的林煌盛判刑2年,緩刑5年;廖祥銓判刑 6個月;廖美秀 依妨害公務罪判刑6月,得易科罰金。 被告張通榮等人8月初收到判決書,除了林煌盛外,其他3人都不 服判決,日前已分別提起上訴。 基隆地檢署主任檢察官周啟勇說,昨天收到判決書,經研議後, 認為判決的適法性有疑義,並不妥適,決定上訴加以救濟。 周啟勇表示,法院依刑事訴訟法認定張通榮非司法警察官,但調 度司法警察條例明定,縣、市長在其管轄區域內為司法警察官, 法官忽視此一條例,適用法律不當。 地檢署也不服法院宣告張通榮緩刑。周啟勇表示,司法院「法院 加強緩刑宣告實施要點」第 2點規定,自首或自白犯罪,且態度 誠懇才宜宣告緩刑,但張通榮自始至終都不認罪。 此外,法院加強緩刑宣告實施要點第7點規定,犯最輕本刑1年以 上有期徒刑以上之罪,不宜宣告緩刑。張通榮所涉縱放人犯罪可 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不符合宣告緩刑要件。 周啟勇表示,同案被告廖祥銓因不認罪,被法官判刑 6個月,並 未宣告緩刑。張通榮同樣否認犯行,卻獲得宣告緩刑,兩者差別 待遇,並不公平。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7.255.183.230
neverever116:現在不就是KMT擺明要放生嗎 其他人有意見有用嗎 08/16 18: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