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ooer:雖然內側2道是禁行機車...但是小黃都會卡道..逼得不得不超道 04/06 21:45
→ sinyuan99:我自首...我是前兩天才知道往東和大那邊不行直接轉 囧 04/06 21:55
→ sinyuan99: 樓 04/06 21:55
推 kopapa1116:我今天才開看到那裡發生車禍 04/06 21:58
→ kopapa1116: 有 04/06 21:58
→ stat0108:基隆市區那幾座橋是作彎的! 波麗士就在另一橋頭 ! 04/07 0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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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Ceramic (陶片) 看板: Keelung
標題: Re: [新聞] 圖方便違規轉 一天開百張罰單
時間: Mon Apr 6 21:51:24 2009
我在想,基隆市的交通警察在開交通違規是不是都一窩蜂??
現在違規左轉議題正夯,所以全部都在不能直接轉的路口埋伏,
等到時間過了一陣子,可能又轉移到下一個目標。
以前在"汽車不能在紅燈時停在機車停等區"剛開始施行的時候,警察開的可真兇,
現在呢?似乎在基隆也不是很被當作一回事。
連我都看過警察自己違規停在機車停等區上。
如果我們的公權力執行力就只是這樣,還真的很悲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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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23.204.6.52
推 sheep125:他們會說"我們在執行公務中,所以交通規則不適用於我們" 04/06 21:54
推 misadventure:不過警察在那邊開單已經有段時間了說,可能很好賺吧 04/06 21:58
→ paulluke:這樣講好了,如果你的老闆已經跟你說重點是什麼,那你還 04/06 22:46
→ paulluke:還不執行那個重點,那是不是作下屬的不應該? 04/06 22:47
→ paulluke:如果只是因為一窩瘋,那你可以嘗試看看未戴安全帽,看交 04/06 22:48
→ paulluke:警會不會攔你下來開單嚕...況且 未待轉的危險性已經寫了 04/06 22:48
→ paulluke:就像年初的交通大執法,被罵慘了 那也算一窩瘋的開單嗎? 04/06 22:49
推 MUMI:警察認真做事連小小違規都不放過 大家就會罵警察不通人情 04/06 22:56
→ MUMI:假如警察睜一隻眼閉一隻眼 對許多違規寬待些的話 04/06 22:57
→ MUMI:又會有人說警察辦事不力渾水摸魚 04/06 22:58
→ MUMI:看到這篇文章我也覺得很悲哀 04/06 22:59
→ Ceramic:法律有規定,警察就有義務執行,沒有選擇問題。 04/06 23:11
→ Ceramic:樓上兩位的觀念真是糟糕。 04/06 23:12
噓 paulluke:看到你後來的言論不得不噓,建議翻翻 之前交通大執法新聞 04/06 23:18
→ paulluke:然後再翻翻行政法中的「行政裁量權」 04/06 23:18
→ paulluke:最後去問問 民意代表他們所謂的「為民服務」 04/06 23:19
→ paulluke:做完以後 如果你認為我的思考糟糕,我會推回來 04/06 23:19
噓 MUMI:我賭原PO不會去翻書看 04/06 23:24
→ Ceramic:你們自己好自為之吧...書也不讀通。 04/07 00:08
→ timoshenko00:科科,本來就欠噓 10/30 2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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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Ceramic (陶片) 看板: Keelung
標題: Re: [新聞] 圖方便違規轉 一天開百張罰單
時間: Tue Apr 7 00:07:36 2009
Q: 汽車在紅燈時佔用機車停等區停等,如何處罰?
A: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條二項三款,不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
指示者,處新台幣900元至1800元罰鍰。
Q: 何謂行政裁量權?
A: 行政裁量係指國家為便利行政業務的執行,以法規對行政機關就其職權範圍內的事項,
授予藉自身合理判斷作成決定的權力。在形式上法治國家,嚴格「依法行政」的原則之
下,一切行政行為,均須依法有據,亦步亦趨,不容稍踰越。惟迄至二十世紀之後,社
會環境變遷迅速,政府機關欲以有限之法條,就社會事實為細密而具體的規定,在勢為
不可能,於是原則性之立法及概括條款,僅規定某種基本法益及法律原則,而未具體明
定其構成要件之彈性立法,亦容出現。換句話說,行政裁量的性質就是政府為了達到便
利、利民,貫徹行政目的,而延伸的機動法治之行政原則;但是,身為公務人員必須深
切瞭解,「行政裁量」是不能逾越法律的範疇,實踐上仍必須受到許多法制及事理的適
用,而不能漫無限制的濫用行政職權。尤其是在職務上給予人民利益之行為,若非為法
律條款之授權,亟易觸法並構成公務員圖利罪。
路口前方的機車停等區劃的都很明顯,一個框框裡面一個機車圖示,所以他是一個標示很
清楚的交通標線。
行政裁量權的產生,是起因於法規不夠詳盡,無法對所有具體違規事項做出規範而產生。
就汽車佔用機車停等區這個問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條二項三款規定的很明確,
所以根本沒有行政裁量權的問題。
我想前文的噓文者可能要多想一下,你們的想法是否早就造成了在職務上給予人民利益之
行為??
建議你們還是不要濫用行政裁量權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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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23.204.6.52
推 MUMI:有找資料有推 04/07 01:28
→ MUMI:但行政裁量的解釋不是只有這一種 請多看看其他資料再下評斷 04/07 0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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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Ceramic (陶片) 看板: Keelung
標題: Re: [新聞] 圖方便違規轉 一天開百張罰單
時間: Tue Apr 7 00:07:36 2009
Q: 汽車在紅燈時佔用機車停等區停等,如何處罰?
A: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條二項三款,不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
指示者,處新台幣900元至1800元罰鍰。
Q: 何謂行政裁量權?
A: 行政裁量係指國家為便利行政業務的執行,以法規對行政機關就其職權範圍內的事項,
授予藉自身合理判斷作成決定的權力。在形式上法治國家,嚴格「依法行政」的原則之
下,一切行政行為,均須依法有據,亦步亦趨,不容稍踰越。惟迄至二十世紀之後,社
會環境變遷迅速,政府機關欲以有限之法條,就社會事實為細密而具體的規定,在勢為
不可能,於是原則性之立法及概括條款,僅規定某種基本法益及法律原則,而未具體明
定其構成要件之彈性立法,亦容出現。換句話說,行政裁量的性質就是政府為了達到便
利、利民,貫徹行政目的,而延伸的機動法治之行政原則;但是,身為公務人員必須深
切瞭解,「行政裁量」是不能逾越法律的範疇,實踐上仍必須受到許多法制及事理的適
用,而不能漫無限制的濫用行政職權。尤其是在職務上給予人民利益之行為,若非為法
律條款之授權,亟易觸法並構成公務員圖利罪。
路口前方的機車停等區劃的都很明顯,一個框框裡面一個機車圖示,所以他是一個標示很
清楚的交通標線。
行政裁量權的產生,是起因於法規不夠詳盡,無法對所有具體違規事項做出規範而產生。
就汽車佔用機車停等區這個問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條二項三款規定的很明確,
所以根本沒有行政裁量權的問題。
我想前文的噓文者可能要多想一下,你們的想法是否早就造成了在職務上給予人民利益之
行為??
建議你們還是不要濫用行政裁量權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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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23.204.6.52
推 MUMI:有找資料有推 04/07 01:28
→ MUMI:但行政裁量的解釋不是只有這一種 請多看看其他資料再下評斷 04/07 01: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