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ongda (I will find my w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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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NEWS] 基隆拍片取景 最高補助300萬
時間Wed Apr 14 12:25:31 2010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00414/128/23txh.html
基隆拍片取景 最高補助300萬
台灣新生報 更新日期:2010/04/14 00:07 【記者王世明/基隆報導】
基隆市政府為鼓勵電影、電視製作業者在基隆市取景拍片,藉由影
視行銷基隆形象,昨(十三)日在市務會議中通過
「基隆市政府補助
影視製作拍攝實施要點」,
在基隆市取景拍攝的電影、電視劇,最高
將可申請三百萬及一百五十萬元補助;據了解,之前已有電影公司與
市府洽談前來基隆拍片,等補助要點開始施行,就會提出申請。
有鑑於高雄市和台北市結合當紅偶像劇拍攝,成功的行銷城市觀光,
基隆市政府之前也成立推廣影視業行銷基隆的專案小組,成立單一窗
口,協助影視業者申請拍攝的行政程序,市政府也將由行政處協助電
視台或影視業者溝通協調相關單位,達到行銷基隆觀光的目的。
此外,在昨天的市務會議上,也通過「基隆市政府補助影視製作拍
攝實施要點」,凡在基隆市轄區取景拍攝之電影或電視劇,且內容對
基隆市整體形象及都市行銷,具有正面意義者,可向基隆市政府提出
申請,由基隆市影視委員會審核,但補助必須在製作成本一半以下,
電影片補助金以三百萬元為限;電視劇每集以八萬元為限、全齣連續
劇集則以一百五十萬元為限。
基隆市政府表示,電影、電視製作業者於民國九十九年四月一日以
後所拍攝、製作之電影片或電視劇,
在基隆市轄區取景(必須有足以
辨識為本市之景點)剪輯入鏡,且影視內容對基隆市整體形象及都市
行銷,具有正面意義者,得向市政府申請核發補助金。
至於補助申請個案核准與否、獲補助金額之核定,都必須由「基隆
市政府影視事務委員會」審查決議後,再由市府核定,獲市府補助所
拍攝之電影片或電視劇,得由市府節錄其中位於基隆市的場景影像,
作為非營利性質之使用。
另外,獲市府補助所拍攝之電影片或電視劇,還
必須無償提供於基
隆市景點側拍花絮影片至少十五分鐘,同意市府於非營利活動中公開
播映或展示獲補助影片三次以上,同時必須在影片之片尾及各項對外
文宣品標示補助單位及機關識別圖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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