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evilmask:想法這點很重要,如果有搖擺的話,就是認定非消費者團購 03/01 19:50
※ 引述《jeff218 (jeff)》之銘言:
: ※ 引述《windmoonland (windmoonland)》之銘言:
: : 既然是大家一起出錢→就推論到→有權利知道所有費用去向?
: : 這一點我不同意,因為如果是一個人出錢買一個商品,大家就沒有意見,覺得不需
: : 要知道所有費用去向,就比如是去商店買東西或在網路上購物。
: : 那為什麼變成「大家一起購買」,就可以得出這種推論呢?理由是什麼?是「大家
: : 一起」嗎?
: : 一個人購買?廠商賺多少大家都覺得不用管?那如果一百個人一起買,廠商就應該
: : 並且一定要給人管,到底賺多少嗎?今天主購去幫大家收錢,處理事情,他想賺多少,
: : 其實跟廠商的地位沒有太多差異,只單純因為「大家一起」這種多人購買的理由,就要
: : 求公開成本,個人以為理由並不充分。
: 我想這在邏輯上必須要先說清楚.
: 不知道風月大認為主購本身是"廠商"還是"消費者"?
: 如果是廠商,那整個行為就是商品買賣,自然不需報告成本,
: 只需報價,以"商品"行之.
: 如果是消費者,那就應該跟大家一起,把費用說清楚.以團購行之.
: 而這時候,成本其實是廠商的報價,廠商也不會把"真正的成本"告訴你,
: 這兩個情況很清楚,一點都不混淆
你講的很好,主購是廠商,還是消費者?
Jeff218大,您覺得應該怎麼區分呢?我是覺得根本就很難區分這種「集體購買」的
性質?集體購買這種東西本來就很容易隨著主購的想法而搖晃在之間,這也是國稅局要
處理這種網路集體交易買賣,根本無法區分是否是消費者或者是廠商,乾脆通通都課營
業稅,祇是一個月的營業額度在六萬元以下,不用課營業稅而已,6-20萬課1%,20萬
以上要課5%營業稅。然後個人所得稅另外課。
個人是覺得乾脆不要分,想公布,覺得自己公布之後會比較好的,就公布。不想公
布就不要公布。但是除了「成本」這一項之外,其他所有有關交易安全的部份,個人都
覺得應該要全部加以讓跟團者瞭解並知情才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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愛情這東西,一旦被切開過了
在重新組合時,令人遺憾的是
往往都只剩下後面的情,而愛,它就這麼輕易的,消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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