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載自韓國中央日報
2000/11/22
22日,我國著名演員金喜善(23歲)說,由於受到經紀人假合同的欺騙,拍攝了裸體寫
真。”,並向法院申請暫時禁止金泳出版社出版寫真集。漢城地方法院民事合議50部(
審判長薑秉燮,部長審判員)已接受了這一要求。審判部在裁決書上說,“雖然對合同
內容存有爭議,但只靠己出示的材料難以辨認金喜善是否曾經完全同意出版寫真而拍攝
裸照”。
審判部接著補充道,“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出版畫集,有可能嚴重侵犯金喜善的人格
權,所以禁止出版、印刷、複製金喜善的裸照。”
金喜善說“今年7月,母親以為是拍一些服裝模特兒照簽了合同,但是,到達坦桑尼亞
後經紀人又拿出另一個合同書,強迫拍攝裸照”,並提出了暫時禁止出版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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