騎腳踏車視同駕車 違規開罰
記者黃祖綺洛杉磯報導/世界日報
December 24, 2009 12:00 AM
華人愛騎腳踏車在社區內趴趴走,形成華裔社區內有趣畫面。但騎腳踏車的人士別以為兩
個輪子的人力車,就不用遵守交通法規,騎腳踏車若違規闖紅燈、或是沒有在停止標誌(
stop sign)前停車,駕駛一樣得吃罰單。
華裔社區像是蒙特利公園市、阿罕布拉市等,生活機能方便,無論上市場買東西、吃飯、
逛街都不用開車,但許多在家鄉習慣騎腳踏車,或是嫌走路太遠又不想開車的居民,多愛
踩腳踏車上街。
阿市警局警員布拉克(Brandon Black)表示,依照法律規定,腳踏車形同一般車輛,應
行駛在車道上,且必須遵守所有交通規則。此外,喝酒後騎腳踏車也會觸犯酒後駕車法,
違反規定者如同汽車駕駛得吃罰單。
許多華人在人行道上騎腳踏車,因不遵照交通指示行駛,在過馬路或跨越巷口時,沒有注
意兩旁車輛,直接衝過去,相當危險。
布拉克表示,阿市規定,16歲以下的青少年在街上騎腳踏車或玩滑板時,按規定都必須帶
安全帽。家長應讓小孩穿戴安全裝置,例如護膝、護腕等,加強行車安全。阿市提供「行
人和腳踏車安全專案」(Pedestrain and Bicycle Safety Program)提供民眾安全須知
,可向警局詢問。
不同城市對腳踏車的規定,有些許不同。聖瑪利諾市規定,在Huntington大道上,腳踏車
須行駛於道路,其他路段則可行駛在人行道。聖瑪利諾警察局長薛仕瀚(John Schaefer
)表示,依照加州汽車條款(California Vehicle Code)規定,腳踏車在夜間行駛時,
無論是在地方道路還是公路上,腳踏車前後都必須裝置安全照明系統。前方必須設置可照
射300呎遠的白燈,車後方則必須設置向後500呎以外可看見的紅色反光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