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場入境 官員可查看個人電腦
記者駱舒嫻洛杉磯報導
November 19, 2012 09:00 AM
網路科技時代,民眾網路通訊幾乎完全暴露在政府監控之下,九一一恐襲之後國家安全局
在沒有法庭授權下,大規模竊聽私人通話,幾乎就是小說「1984」的現實寫照。近年來的
法庭判例,也在個人隱私和公共利益之間,傾向於後者。
法律專家指出,2007年一名從菲律賓旅行返回的美國公民,入境時被海關檢查隨身攜帶的
個人電腦,從中搜出兒童色情片,由此入罪。其代理律師以海關官員在沒有搜查令下,搜
看存有高度隱私資料的個人電腦屬於違憲,上訴至聯邦最高法院。
但高院最終裁定,從國外入境的美國公民及外國人,海關除搜查行李之外,即使沒有搜查
令,仍有權查看和拷貝所攜電腦裡儲存的內容。
不久前,南加一名華裔業主也因在洛杉磯國際機場入境時,個人電腦裡被搜出大量兒童色
情片而獲罪。
目前規範電子通訊的主要立法依據,是國會於1986年通過的「電子通訊隱私法案」(
Electronic Communication Privacy Act,ECPA)。
倡導因應網路時代、更新電子通訊監控立法的機構Digital Due Process指出,隨著網路
時代到來,ECPA在管轄技術、範疇、司法指導性等方面都嚴重過時,不僅使各個法院作出
缺乏連續性的裁決,也讓網路服務商在遵紀守法和保護用戶隱私之間感到兩難。
舊金山大學法學院電子監控法專家Susan Freiwald在維基解密事件後接受紐時採訪也指,
先於網路時代誕生的ECPA如不修正,恐怕無法跟上時代步伐。
目前對網路、電郵的隱私保護,立法幾乎一片空白。目前執法機構對超過六個月的電郵,
都可以在未通知當事人、未取得搜查令的情況下隨意查看。
所幸華府的立法者們已經意識到這一點。今年9月,參議院司法委員會主席Patrick Leahy
提出一項修正案,要求將儲存在電郵服務商、雲端數據庫等網路平台的私人信息,也納入
隱私保護範疇,如果法案生效,執法人員將必須獲得搜查令,方可查看個人電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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