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參與分小費 違法!
記者王善言洛杉磯報導/世界日報
April 19, 2010 12:00 AM
景氣持續低迷,華洋餐館開源節流之餘,傳出有中餐館老闆扣留服務生半數小費,只留另
一半小費讓服務生分配。也有老闆吞掉客戶用信用卡付的小費,讓服務生敢怒不敢言。
在西聖蓋博谷一家華資餐館服務的小雪指出,客人給的小費,服務生向來放進一個盒子裡
,下班前再由大家清點、分享。近來老闆卻以生意不好做,將盒子裡的小費先拿走一半,
只留另一半給服務生,讓原本薪資不高的待遇更微薄。
小雪透露,服務生按服務鐘點拿最低時薪,加上小費才能養家活口。景氣不佳後,客人給
的小費普遍縮水,老闆參加分配小費更雪上加霜。
美國中餐協會執行長龔偉權指出,華資餐館早、中餐客人給的小費平均是支出的10%,晚
餐為12%至15%。洋餐館通常是服務生負責那個區,就拿該區全部小費,中餐館習慣將小費
全部放一起,再由服務生們自行決定如何分配,有些餐館並與收桌子的清潔工分享。
但無論客人給多少小費,依照加州勞工法規,雇主不得分享服務生小費。他建議雇主遵守
法令,以免違法。
律師吳映慧指出,加州勞工法第351條明文規定,雇主禁止分享或保留客人留給服務生的
小費。雇主若將小費抵減原來應提供給服務生的薪資,也屬違法。該法並強調,小費應完
全屬於提供客人服務的員工。
如果消費者用信用卡付帳,並將小費一併寫入帳單,雇主有責任將小費在不晚於下一個付
薪日前(the next regular payday)付給服務生。
但吳映慧說,根據法院判例及勞工法第351條,大型餐館雇主有權要求服務生與雜役(
busboy)及酒保(bartender)分享小費,因為他們都屬於提供直接餐桌服務(direct
table services)給客人的員工。
如果雇主吞掉員工小費、將小費視為薪資,員工有權向勞工委員會辦公室勞工法標準執行
部門(Division of Labor Standards Enforcement)申訴,或到法院提控雇主。
會計師李新忠說,類似事件不可能發生在服務生至少十人、工作時數80小時以上的大型餐
館。因為1983年初生效的稅法,將餐館雇主和員工的利益放在同一條船上,即雇主須申報
8027表格,確保服務生所申報的小費收入至少是營業額的8%。
不透露姓名的中餐館業者說,員工拿多少小費須向雇主報告,以便雇主瞭解如何預扣員工
薪資稅(包括社會安全金及聯邦醫療保險)。如員工底薪800元,小費1000元,預扣薪資
稅以1800元計算,而非以底薪計算。員工因已拿走現金小費,以致用支票付的底薪會被預
扣較多錢,以反映未預扣稅的小費收入。但現實中,多數員工不過問這項做法,雇主也未
解釋,以致可能出現誤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