趕房客 房東避免親自出馬
記者王善言/洛杉磯報導/世界日報
September 21, 2010 03:00 AM
洛杉磯華裔老人因分租房屋,與房客扯出官司。華人社區也常見房主為增加收入分租房屋
,或購買出租房產出租,除應審慎處理房客不付房租外,刊登招租廣告時,也應避免強調
歡迎那類潛在房客入住,以免誤觸法令。除非是分租房間,因為在某些情況下,法律允許
房東限制房客類別。
律師蔡玟慧指出,房客若一再拖欠房租,房東不管與房客有無住在一起,都可採行驅趕的
法律程序。首先須送達「三天通知」(3 days notice),該通知房東可以自己送,但為
避免與房客正面衝突,最好聘請專業信差。通常律師與這類人士都有合作關係,如果不想
請律師,也可上網找有執照的信差,費用50元起。
有經驗的信差不一定將通知送達房客手裡,也可貼在窗戶等房客看得到的地方。之後就可
向法院申請「違法居留」,讓對方有15天答覆時間。有些房客此時就會識相地搬走,也有
些不會答覆,此時可申請進入審訊程序,或可申請未出席判決。
律師方孝偉說,房東若與房客未簽租約,隨時可在一個月前通知房客中止租約關係。如果
房客不肯搬家,就要經過較冗長的驅趕程序,一般來說房客可再住三個月。
他建議,案情複雜者,不妨找專業人士處理,以免惹來更多麻煩。
加州房地產經紀協會律師陳威律說,加州公平就業及住屋法禁止屋主出租或銷售住宅時,
註明潛在房客或買家必須是某種族裔或婚姻狀況等。基本上,該法禁止對房客或買家的族
裔、膚色、宗教、婚姻狀況(即有無子女)、國籍、祖先、家庭狀況、是否殘障、性取向
與年齡等歧視。
但法律允許在與人分租房間、且須共用浴室、廚房等公共設施時,得以在刊登廣告時指定
室友性別。因為有些房東可能是單身女子,不適合將房子出租給男性,因此在廣告上若強
調只限女性房客,並不違法。
方孝偉也說,在承租合約中除非是涉及法令規定的歧視,於法不容。否則如房東要求無炊
等只要兩方合意的租屋條件,都是法令容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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