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bimmers0:J大!起床辦案嘍! 03/08 17:12
→ bimmers0:順路一提:想備份作記念的個人工作檔別在離職前特意備份 03/08 17:14
→ bimmers0:許多美國公司對這類情事都有規範且於員工就職時告知認簽 03/08 17:17
推 awang44:筆記... 03/08 23:05
推 kruz:是不是商業機密不是你決定的,離職前幹這種事就算備份的沒有商 03/08 23:15
→ kruz:業機密也得花一些功夫離清... 03/08 23:16
→ kruz:這個可能是小事(除非公司有國防案子)因為FBI有報案就會查案, 03/08 23:18
→ kruz:不是說你報什麼就一定會被什麼名義抓起來,建議順便跟親友收集 03/08 23:19
→ kruz:證據以便事後告公司.. 03/08 23:19
推 showind:是不是商業機密不是你說的算 由公司認定 畢竟那是公司的 03/09 00:19
→ miasma999:我同意樓上的說法,但現在事情有點偏向是原公司對個人的 03/09 06:30
→ miasma999:蓄意報復性舉動(離職讓公司很不爽) 03/09 06:32
→ miasma999:現在想知道的是,在這種情形下我們該怎樣自我保護? 03/09 06:34
→ miasma999:畢竟她只是個普通人,不願蒙受這種莫名的冤屈 03/09 06:35
→ miasma999:拜託大家多多幫忙,謝謝! 03/09 06:36
推 bimmers0:不知為何.我對美國司法信心較高.但可能得花律師費了. 03/09 07:08
→ bimmers0:問題是她現人在台灣.法律程序可能有利於她...J大快起床! 03/09 07:09
推 jurrasic:我的天啊 LA版案子真多y 03/09 11: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