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unfan (.............)
看板studyabroad
標題Re: [分享] 加州律師考試心得分享
時間Tue Nov 23 13:39:19 2010
針對跟USPTO打交道這件事....
以及我之前的推文
我的本意只是分享我這一年多來的經驗以及我目前的一些疑問
以下補充幾點:
1. 沒錯, 之前我在板上提到沒有offer letter不能考試的事情, 的確USPTO給我的
說法前後反覆, 但因為之後板上有人回覆更正了我的訊息, 我也就沒有再回po更正
2. 後來我也很開心的去參加Patent Bar Exam, 並且通過考試
3. 考試之後的註冊手續, 前後真的搞了一年; 因為我以OPT, 但為Intern受雇的資格
提出申請, 屢屢被拒, 前後來來回回被拒了差不多有五六封信; USTPO開出來的條件
是(1)你的公司要有其他的patent practitioner, 並且向USPTO註冊為你的工作所需
才可以申請Limited Recognition; 或者是(2)你受雇於專利申請人,你的工作是幫他
申請專利
4. 但很不幸, 雖然我一直強調我符合第(2)個條件, 但USPTO死都不讓我註冊;不過原
因也很有可能因為我是"unpaid intern", 因為他要求要有公司信件, W4 form, pay
stub等等的"充分"證據才可以!!!
5. 而且最糟糕的是, 還必須面臨法條(37 CFR 11.9(b)(c)上說明的, 通過後兩年內沒
註冊, 就要重考= =||
6. 以目前來說, "考試資格"限制放寬了, 而也的確法條上或判例上關於"考試資格"
的部分, 是模糊地帶; 但關於"註冊資格", 則仍是有相關法條可循
7. 例如37 CFR 11.6(a)(b)(c), 如果說11.6(a)的"lawfully resides in US"包含了
沒有公民或者是沒有綠卡的人士, 那麼11.6(c)專門針對"foreigner"的規定不就顯得
非常奇怪嗎? 而且在11.6(c)中也特別強調, 若foreigner一結束在美reside, 那麼
limited recognition也就結束了; 故11.6(a)中的"lawfully resides"跟11.6(c)中的
foreigner的reside,應是有所區分的
8. 另外,除了法律外, 也有判例可循, 例如2006年差點鬧到最高法院的:
Lacavera v. Dudas, 441 F.3d 1380, CAFC就認為USPTO對於只發給foreigner
Limited recognition並無濫權....其他還有一些相關案例列於USPTO給我的信中
(In re Dupont, 185 USPQ 372; In re Gresset, 189 USPQ 350; Official Gazette,
1052 OG 4..等), 我沒一個個看, 有志者可慢慢調查~~; 不過目前Lacavera一案在
Westlaw中並非"紅旗"狀態...應該是沒有被嚴重推翻吧?
9. 只是我現在比較不了解的是, 基本上我們是遵循37 CFR 11.9(b)作limited recognition,
但11.6(c)中又提到foreigner只能register as an agent? 所以針對"limited recognition"
的狀態, 我認為能否自稱為註冊的美國專利律師, 以目前來說, 的確是questionable
issue according to the law for NOW.
10. 我本人目前仍舊在申請註冊中, 雖然這次我提交了Pay stub, Valid H1b Visa, W4
form, 還是又被刁難了~~本周USPTO又打電話來, 叫我要把整個申請 H1B package寄去
11. 電話中, USPTO提到, 如果我在申請H1B的petition letter中, 無法顯示我的工作
是申請專利(ex: 作專利搜尋), 而向USPTO申請註冊非為必要, 一樣會拒絕我註冊
12. 所以目前在等待的期間,也不知道USPTO會再出什麼招? 但我也有在我的信中, 詢問
Limited Recognition又有State attorney license的外國人, 到底可不可以自稱為專利
律師的問題, 因為執業過程中, 如果不清不楚的就直接對外號稱專利律師, 我實在很怕
會有什麼Ethics上的問題, 也許是我擔心太多太掃興~~不過我想還是小心一點好;
也的確這個Issue如同推文所說, 阿不就註冊看看就知道了, 但目前法律條文對Limited
Recognition狀態解釋並不太清楚, 仍舊是一個可以討論的Issue, 我會繼續向USPTO確認
13. 最後, Movier仁兄勇往直前的法律人精神實在令人敬佩不已, 不管是用APA去據理力
爭,或憲法層級來挑戰CAFC所下的判例, 都相當令人期待; 如果您成功了, 請與大家分享
成果, 那麼很多通過兩個考試的外國人, 就可以馬上註冊成為正式的專利律師了, 而不
用苦苦等候該死的綠卡...........................
14. 但在CAFC判例還沒有被推翻之前…外國人最好在申請Limited Recognition時,
乖乖提供W4 Form, Pay Stub, Valid Working Visa 與Visa 申請包裹…..應該就能一
次拿下Limited Recognition Number…而不用面臨漫長的補件與魚雁往返…浪費時間
精力與金錢!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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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99.29.15.223
推 shermanmt:非常有益,非常感謝分享! :) 11/23 14:27
推 alvis:這個有意思 .... XD 11/23 15:17
推 ljii:推,美國人真的很死板,對外國人抓的很嚴 11/23 15: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