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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多謝M大的回應 終於放假有時間多做了一些功課, 也終於搞清楚我自己煩惱來源了 以及我說一個State Attorney+Limited Recognition的外國人自稱專利律師 為何Questionable的原因了@_@ (考完MPRE之後太久...都開始逐漸遺忘了) Model Rules of Professional Conduct 7.4...中的(b) Rule 7.4 Communication of Fields of Practice and Specialization (a) A lawyer may communicate the fact that the lawyer does or does not practice in particular fields of law. (b) A lawyer admitted to engage in patent practice before the United States Patent and Trademark Office may use the designation "Patent Attorney" or a substantially similar designation. ........ 7.4(b)讓我非常concern的原因是, Limited Recognition 算"admitted to engage in patent practice before the USPTO嗎? 所以挺Questionable的....但實在也不知道該問USTPO還 是Ethics Commission之類?? 除了37CFR的麻煩外..還有Model Rules也來湊一腳 所以...你的說法: 美國專利律師(patent attorney)=可以執行專利業務的美國律師的解釋方法, 可能還是要參照一下Rule 7.4....因為關於律師自稱的問題, 也許並無違法, 但還是真的 有Ethics Rule上的問題存在..... 所以使用上應該還是要小心為上...特別是在美國 不過今天我的同事建議, 那你乾脆就寫詳細一點, 說自己是 "Recognized Patent Attorney by USPTO"~~~好像也有半對呢! 我把這個疑問還有M大說法全都去函USTPO了 如果USPTO給不出什麼好結論 我就決定要這樣叫自己了~~~ 想要再次強調... 我在推文裡真的沒有針對M大的意思 更不可能對你的執業內容去質詢你 而傷害你的credibility 可能在其他推文恭賀鼓舞下... 我的推文顯得太掃興了 不過說實在話...恭喜考上律師這句話...受的越多 枷鎖越牢 猶記當我通過兩個考試的當下 心理都聲音都一樣"X, 好險上了" 沒上就死了 因為身上也掏不出第二次應考的旅費 完全是背水一戰 上了還是死 因為代表著下一秒開始 要帶著律師的頭銜 (再外加個專利律師?) 承受失業 (當然如果不堅持留在美國就不會搞成這樣啦) 常要面對大家在恭喜你考上律師後的下一個問句 那你現在在哪執業阿? 在哪上班阿? 做那種法律? 然後空氣就會開始凝結三秒 ㄏㄏ~~~ 然後大家低頭吃飯 = =||..... 但分享心得文這件事還是很了不起的 可以省下更多後人準備考試的時間 進而增加尋找工作的時間~~提升成功率 才能慢慢壯大在美的同一社群阿... 以上 ※ 引述《movier (I am movier)》之銘言: : 感謝sunfan版友詳細的分享 : 有一點須先強調 : 我在原文說:"即將成為美國專利律師" : 並沒有提到註冊(Registered)二字 : 亦即 我並沒有說自己會成為"Registered patent attorney" : 缺少Registered這個字 我並不覺得自己的說法是questionable的 : sunfan版友也是學美國法律的 一定知道少一個字差很多 : sunfan版友說的Lacavera案我之前有讀過 : 它說:PTO可以只給外國人limited recognition : 但我們今天的爭議在於: : 通過State Bar Exam & USPTO Patent Bar Exam的外國人能否自稱專利律師? : Lacavera案似乎不全然相關 : 以下不是法律意見 只是個人的一點想法 有錯還請海涵 : sunfan版友似乎認為 : 在USPTO沒准許自己自稱專利律師的情形下 : 自稱專利律師就是questionable的作法 : (我把這個questionable解釋為legally或是ethically questionable) : 我的淺見是 : 美國專利律師(patent attorney)=可以執行專利業務的美國律師 : 加州律師+USPTO limited recognition : 確實將賦予我"可以執行專利業務的美國律師"這個身分 : 只要沒有任何法律說: 州律師+USPTO limited recognition不准自稱專利律師 : (請注意 PTO官員的信不算法律) : 則我認為自稱專利律師並無不妥 : 因為這沒明確違反法律或是Rules of Professional Conduct : 當然 在律所網站的bio會說清楚自己是limited recognition : 但在名片上或是口頭跟客戶自稱專利律師 : (或甚至在台灣的PTT跟版友說自己即將成為專利律師) : 我實在看不出在法律上有什麼questionable的地方? : (另外 我覺得跟客戶自稱專利律師 也不會有誤導客戶的嫌疑) : 當然 若sunfan版友所說的questionable並非指legally或是ethically questionable : 則我認同 畢竟你可以question我對專利律師的定義 我確實拿你沒轍 : 但另一方面 : 通過State Bar Exam & USPTO Patent Bar Exam的外國人要自稱專利律師 : 只要不違法 相信任何人也是拿那位外國人沒轍 : 另外 有心人可以細讀37CFR11.6(a)(b)(c)很短的全文 : 正如sunfan版友指出 PTO官僚的解釋非常不合邏輯 : 即使有無聊的人閒著沒事 : 把"通過State Bar Exam & USPTO Patent Bar Exam的外國人自稱專利律師"這件事 : 鬧上法院或State Bar的ethics committee : 我也不覺得那位外國人會被判違法或是被懲處(這案子大概只會被dismiss) : 而在這樣的判例出來前 我實在很難接受"questionable"這頂帽子 : 值得一提的是 : Lacavera案提到的那位外國人 : (她通過State Bar Exam & USPTO Patent Bar Exam) : Patently-O上的文章及其他網頁似乎也把她稱為"Patent attorney" : http://www.patentlyo.com/patent/2006/02/alien_patent_at.html : http://www.patentbuddy.com/Attorney/Profile/Catherine/C/Lacavera/59830/35407 : (當然 這些網頁是全無法律效力的) : 坦白講 : 我好心花超多時間PO文章分享心得 : sunfan版友卻劈頭給我一連串的質疑 : 並說我的作法是questionable的 : 我的感覺真的很差 : 但畢竟這是大家理性討論的空間 : sunfan版友似乎是出自好意 也分享了很多寶貴的經驗及看法 : (雖然我從原推文中看不出絲毫的好意) : 我必須承認自己受益良多 : 所以還是謝謝sunfan版友的熱心指教 : ---------------------------------------------------------------------- : (以下段落是新加入的) : 想到一個很重要的argument : 如前文所說 : 加州律師+USPTO limited recognization : 確實將賦予我"可以執行專利業務的美國律師"這個身分 : 因此 說自己"即將成為美國專利律師" : 並不太有誤導聽眾的嫌疑 : sunfan版友應該有修過美國憲法 : 知道第一修正案保障言論自由 : 雖然冠上patent attorney這個title有點commercial speech的感覺 : 但因為這樣的說法並不違法 也無誤導之餘 : 故在法律上應該不是questionable的作法 : 另外 謝謝出來緩頰的版友 : 希望大家別說我過度反應 也別誤以為我是愛打筆仗的好戰份子 : 有一點是希望大家體諒的: : 在公眾前指稱一個專業人員(例如醫生律師會計師)的行為是questionable的 : 算是有點嚴重的指控 : 應該很少醫生律師會計師會願意在公眾前接受"questionable"這頂帽子 : 所以即使很懶得打字 : 我還是必須對sunfan版友一連串的質疑一一回覆 : sunfan版友後來的回文當然是很客氣也很理性 : 但如果只看當初sunfan版友一連串的推文質疑 : 相信大多數重視自己credibility的專業人員都不會默默地接受 : 當然 無可否認 : 大家(包括我)都從討論串學到了很多 : 我被迫花了很多珍貴的時間捍衛我的credibility : (就只能把花時間當作是交學費了) : 從中學到很多的版友(包括我) 確實該謝謝S大 : 若非S大當初的一連串推文質疑 : 版上也不會多了這些有用的資訊(尤其是S大回po的那篇最有價值) : 再次謝謝sunfan版友的熱心指教 : ※ 引述《sunfan (.............)》之銘言: : : 針對跟USPTO打交道這件事.... : : 以及我之前的推文 : : 我的本意只是分享我這一年多來的經驗以及我目前的一些疑問 : : 以下補充幾點: : : 1. 沒錯, 之前我在板上提到沒有offer letter不能考試的事情, 的確USPTO給我的 : : 說法前後反覆, 但因為之後板上有人回覆更正了我的訊息, 我也就沒有再回po更正 : : 2. 後來我也很開心的去參加Patent Bar Exam, 並且通過考試 : : 3. 考試之後的註冊手續, 前後真的搞了一年; 因為我以OPT, 但為Intern受雇的資格 : : 提出申請, 屢屢被拒, 前後來來回回被拒了差不多有五六封信; USTPO開出來的條件 : : 是(1)你的公司要有其他的patent practitioner, 並且向USPTO註冊為你的工作所需 : : 才可以申請Limited Recognition; 或者是(2)你受雇於專利申請人,你的工作是幫他 : : 申請專利 : : 4. 但很不幸, 雖然我一直強調我符合第(2)個條件, 但USPTO死都不讓我註冊;不過原 : : 因也很有可能因為我是"unpaid intern", 因為他要求要有公司信件, W4 form, pay : : stub等等的"充分"證據才可以!!! : : 5. 而且最糟糕的是, 還必須面臨法條(37 CFR 11.9(b)(c)上說明的, 通過後兩年內沒 : : 註冊, 就要重考= =|| : : 6. 以目前來說, "考試資格"限制放寬了, 而也的確法條上或判例上關於"考試資格" : : 的部分, 是模糊地帶; 但關於"註冊資格", 則仍是有相關法條可循 : : 7. 例如37 CFR 11.6(a)(b)(c), 如果說11.6(a)的"lawfully resides in US"包含了 : : 沒有公民或者是沒有綠卡的人士, 那麼11.6(c)專門針對"foreigner"的規定不就顯得 : : 非常奇怪嗎? 而且在11.6(c)中也特別強調, 若foreigner一結束在美reside, 那麼 : : limited recognition也就結束了; 故11.6(a)中的"lawfully resides"跟11.6(c)中的 : : foreigner的reside,應是有所區分的 : : 8. 另外,除了法律外, 也有判例可循, 例如2006年差點鬧到最高法院的: : : Lacavera v. Dudas, 441 F.3d 1380, CAFC就認為USPTO對於只發給foreigner : : Limited recognition並無濫權....其他還有一些相關案例列於USPTO給我的信中 : : (In re Dupont, 185 USPQ 372; In re Gresset, 189 USPQ 350; Official Gazette, : : 1052 OG 4..等), 我沒一個個看, 有志者可慢慢調查~~; 不過目前Lacavera一案在 : : Westlaw中並非"紅旗"狀態...應該是沒有被嚴重推翻吧? : : 9. 只是我現在比較不了解的是, 基本上我們是遵循37 CFR 11.9(b)作limited recognition, : : 但11.6(c)中又提到foreigner只能register as an agent? 所以針對"limited recognition" : : 的狀態, 我認為能否自稱為註冊的美國專利律師, 以目前來說, 的確是questionable : : issue according to the law for NOW. : : 10. 我本人目前仍舊在申請註冊中, 雖然這次我提交了Pay stub, Valid H1b Visa, W4 : : form, 還是又被刁難了~~本周USPTO又打電話來, 叫我要把整個申請 H1B package寄去 : : 11. 電話中, USPTO提到, 如果我在申請H1B的petition letter中, 無法顯示我的工作 : : 是申請專利(ex: 作專利搜尋), 而向USPTO申請註冊非為必要, 一樣會拒絕我註冊 : : 12. 所以目前在等待的期間,也不知道USPTO會再出什麼招? 但我也有在我的信中, 詢問 : : Limited Recognition又有State attorney license的外國人, 到底可不可以自稱為專利 : : 律師的問題, 因為執業過程中, 如果不清不楚的就直接對外號稱專利律師, 我實在很怕 : : 會有什麼Ethics上的問題, 也許是我擔心太多太掃興~~不過我想還是小心一點好; : : 也的確這個Issue如同推文所說, 阿不就註冊看看就知道了, 但目前法律條文對Limited : : Recognition狀態解釋並不太清楚, 仍舊是一個可以討論的Issue, 我會繼續向USPTO確認 : : 13. 最後, Movier仁兄勇往直前的法律人精神實在令人敬佩不已, 不管是用APA去據理力 : : 爭,或憲法層級來挑戰CAFC所下的判例, 都相當令人期待; 如果您成功了, 請與大家分享 : : 成果, 那麼很多通過兩個考試的外國人, 就可以馬上註冊成為正式的專利律師了, 而不 : : 用苦苦等候該死的綠卡........................... : : 14. 但在CAFC判例還沒有被推翻之前…外國人最好在申請Limited Recognition時, : : 乖乖提供W4 Form, Pay Stub, Valid Working Visa 與Visa 申請包裹…..應該就能一 : : 次拿下Limited Recognition Number…而不用面臨漫長的補件與魚雁往返…浪費時間 : : 精力與金錢! : : 以上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99.187.87.207
bearisme:推~ 11/26 07:38
ntpu96:推 11/27 00:50
baseguard:這條路確實不好走啊,有些人能找到,是以前事務所幫忙 11/27 0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