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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sunfan版友詳細的分享 有一點須先強調 我在原文說:"即將成為美國專利律師" 並沒有提到註冊(Registered)二字 亦即 我並沒有說自己會成為"Registered patent attorney" 缺少Registered這個字 我並不覺得自己的說法是questionable的 sunfan版友也是學美國法律的 一定知道少一個字差很多 sunfan版友說的Lacavera案我之前有讀過 它說:PTO可以只給外國人limited recognition 但我們今天的爭議在於: 通過State Bar Exam & USPTO Patent Bar Exam的外國人能否自稱專利律師? Lacavera案似乎不全然相關 以下不是法律意見 只是個人的一點想法 有錯還請海涵 sunfan版友似乎認為 在USPTO沒准許自己自稱專利律師的情形下 自稱專利律師就是questionable的作法 (我把這個questionable解釋為legally或是ethically questionable) 我的淺見是 美國專利律師(patent attorney)=可以執行專利業務的美國律師 加州律師+USPTO limited recognition 確實將賦予我"可以執行專利業務的美國律師"這個身分 只要沒有任何法律說: 州律師+USPTO limited recognition不准自稱專利律師 (請注意 PTO官員的信不算法律) 則我認為自稱專利律師並無不妥 因為這沒明確違反法律或是Rules of Professional Conduct 當然 在律所網站的bio會說清楚自己是limited recognition 但在名片上或是口頭跟客戶自稱專利律師 (或甚至在台灣的PTT跟版友說自己即將成為專利律師) 我實在看不出在法律上有什麼questionable的地方? (另外 我覺得跟客戶自稱專利律師 也不會有誤導客戶的嫌疑) 當然 若sunfan版友所說的questionable並非指legally或是ethically questionable 則我認同 畢竟你可以question我對專利律師的定義 我確實拿你沒轍 但另一方面 通過State Bar Exam & USPTO Patent Bar Exam的外國人要自稱專利律師 只要不違法 相信任何人也是拿那位外國人沒轍 另外 有心人可以細讀37CFR11.6(a)(b)(c)很短的全文 正如sunfan版友指出 PTO官僚的解釋非常不合邏輯 即使有無聊的人閒著沒事 把"通過State Bar Exam & USPTO Patent Bar Exam的外國人自稱專利律師"這件事 鬧上法院或State Bar的ethics committee 我也不覺得那位外國人會被判違法或是被懲處(這案子大概只會被dismiss) 而在這樣的判例出來前 我實在很難接受"questionable"這頂帽子 值得一提的是 Lacavera案提到的那位外國人 (她通過State Bar Exam & USPTO Patent Bar Exam) Patently-O上的文章及其他網頁似乎也把她稱為"Patent attorney" http://www.patentlyo.com/patent/2006/02/alien_patent_at.html http://www.patentbuddy.com/Attorney/Profile/Catherine/C/Lacavera/59830/35407 (當然 這些網頁是全無法律效力的) 坦白講 我好心花超多時間PO文章分享心得 sunfan版友卻劈頭給我一連串的質疑 並說我的作法是questionable的 我的感覺真的很差 但畢竟這是大家理性討論的空間 sunfan版友似乎是出自好意 也分享了很多寶貴的經驗及看法 (雖然我從原推文中看不出絲毫的好意) 我必須承認自己受益良多 所以還是謝謝sunfan版友的熱心指教 ---------------------------------------------------------------------- (以下段落是新加入的) 想到一個很重要的argument 如前文所說 加州律師+USPTO limited recognization 確實將賦予我"可以執行專利業務的美國律師"這個身分 因此 說自己"即將成為美國專利律師" 並不太有誤導聽眾的嫌疑 sunfan版友應該有修過美國憲法 知道第一修正案保障言論自由 雖然冠上patent attorney這個title有點commercial speech的感覺 但因為這樣的說法並不違法 也無誤導之餘 故在法律上應該不是questionable的作法 另外 謝謝出來緩頰的版友 希望大家別說我過度反應 也別誤以為我是愛打筆仗的好戰份子 有一點是希望大家體諒的: 在公眾前指稱一個專業人員(例如醫生律師會計師)的行為是questionable的 算是有點嚴重的指控 應該很少醫生律師會計師會願意在公眾前接受"questionable"這頂帽子 所以即使很懶得打字 我還是必須對sunfan版友一連串的質疑一一回覆 sunfan版友後來的回文當然是很客氣也很理性 但如果只看當初sunfan版友一連串的推文質疑 相信大多數重視自己credibility的專業人員都不會默默地接受 當然 無可否認 大家(包括我)都從討論串學到了很多 我被迫花了很多珍貴的時間捍衛我的credibility (就只能把花時間當作是交學費了) 從中學到很多的版友(包括我) 確實該謝謝S大 若非S大當初的一連串推文質疑 版上也不會多了這些有用的資訊(尤其是S大回po的那篇最有價值) 再次謝謝sunfan版友的熱心指教 ※ 引述《sunfan (.............)》之銘言: : 針對跟USPTO打交道這件事.... : 以及我之前的推文 : 我的本意只是分享我這一年多來的經驗以及我目前的一些疑問 : 以下補充幾點: : 1. 沒錯, 之前我在板上提到沒有offer letter不能考試的事情, 的確USPTO給我的 : 說法前後反覆, 但因為之後板上有人回覆更正了我的訊息, 我也就沒有再回po更正 : 2. 後來我也很開心的去參加Patent Bar Exam, 並且通過考試 : 3. 考試之後的註冊手續, 前後真的搞了一年; 因為我以OPT, 但為Intern受雇的資格 : 提出申請, 屢屢被拒, 前後來來回回被拒了差不多有五六封信; USTPO開出來的條件 : 是(1)你的公司要有其他的patent practitioner, 並且向USPTO註冊為你的工作所需 : 才可以申請Limited Recognition; 或者是(2)你受雇於專利申請人,你的工作是幫他 : 申請專利 : 4. 但很不幸, 雖然我一直強調我符合第(2)個條件, 但USPTO死都不讓我註冊;不過原 : 因也很有可能因為我是"unpaid intern", 因為他要求要有公司信件, W4 form, pay : stub等等的"充分"證據才可以!!! : 5. 而且最糟糕的是, 還必須面臨法條(37 CFR 11.9(b)(c)上說明的, 通過後兩年內沒 : 註冊, 就要重考= =|| : 6. 以目前來說, "考試資格"限制放寬了, 而也的確法條上或判例上關於"考試資格" : 的部分, 是模糊地帶; 但關於"註冊資格", 則仍是有相關法條可循 : 7. 例如37 CFR 11.6(a)(b)(c), 如果說11.6(a)的"lawfully resides in US"包含了 : 沒有公民或者是沒有綠卡的人士, 那麼11.6(c)專門針對"foreigner"的規定不就顯得 : 非常奇怪嗎? 而且在11.6(c)中也特別強調, 若foreigner一結束在美reside, 那麼 : limited recognition也就結束了; 故11.6(a)中的"lawfully resides"跟11.6(c)中的 : foreigner的reside,應是有所區分的 : 8. 另外,除了法律外, 也有判例可循, 例如2006年差點鬧到最高法院的: : Lacavera v. Dudas, 441 F.3d 1380, CAFC就認為USPTO對於只發給foreigner : Limited recognition並無濫權....其他還有一些相關案例列於USPTO給我的信中 : (In re Dupont, 185 USPQ 372; In re Gresset, 189 USPQ 350; Official Gazette, : 1052 OG 4..等), 我沒一個個看, 有志者可慢慢調查~~; 不過目前Lacavera一案在 : Westlaw中並非"紅旗"狀態...應該是沒有被嚴重推翻吧? : 9. 只是我現在比較不了解的是, 基本上我們是遵循37 CFR 11.9(b)作limited recognition, : 但11.6(c)中又提到foreigner只能register as an agent? 所以針對"limited recognition" : 的狀態, 我認為能否自稱為註冊的美國專利律師, 以目前來說, 的確是questionable : issue according to the law for NOW. : 10. 我本人目前仍舊在申請註冊中, 雖然這次我提交了Pay stub, Valid H1b Visa, W4 : form, 還是又被刁難了~~本周USPTO又打電話來, 叫我要把整個申請 H1B package寄去 : 11. 電話中, USPTO提到, 如果我在申請H1B的petition letter中, 無法顯示我的工作 : 是申請專利(ex: 作專利搜尋), 而向USPTO申請註冊非為必要, 一樣會拒絕我註冊 : 12. 所以目前在等待的期間,也不知道USPTO會再出什麼招? 但我也有在我的信中, 詢問 : Limited Recognition又有State attorney license的外國人, 到底可不可以自稱為專利 : 律師的問題, 因為執業過程中, 如果不清不楚的就直接對外號稱專利律師, 我實在很怕 : 會有什麼Ethics上的問題, 也許是我擔心太多太掃興~~不過我想還是小心一點好; : 也的確這個Issue如同推文所說, 阿不就註冊看看就知道了, 但目前法律條文對Limited : Recognition狀態解釋並不太清楚, 仍舊是一個可以討論的Issue, 我會繼續向USPTO確認 : 13. 最後, Movier仁兄勇往直前的法律人精神實在令人敬佩不已, 不管是用APA去據理力 : 爭,或憲法層級來挑戰CAFC所下的判例, 都相當令人期待; 如果您成功了, 請與大家分享 : 成果, 那麼很多通過兩個考試的外國人, 就可以馬上註冊成為正式的專利律師了, 而不 : 用苦苦等候該死的綠卡........................... : 14. 但在CAFC判例還沒有被推翻之前…外國人最好在申請Limited Recognition時, : 乖乖提供W4 Form, Pay Stub, Valid Working Visa 與Visa 申請包裹…..應該就能一 : 次拿下Limited Recognition Number…而不用面臨漫長的補件與魚雁往返…浪費時間 : 精力與金錢! : 以上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8.4.3.30 movier:轉錄至看板 Patent 11/23 15:49
bearisme:大部分的人還是很感謝那些分享的,在美國考律師真的超強 11/23 16:02
busy:sunfan的本意應該只是想要分享他目前遇到的困擾吧... 11/23 16:36
busy:我從他的推文其實看不出來他有針對你耶 沒那麼嚴重吧 11/23 16:37
busy:兩個人都分享了很棒的經驗 版友也都很感謝你們 take easy!:) 11/23 16:37
delhouse:有資格跟有註冊執業本來就是兩回事 11/23 16:54
shermanmt:m大,我也覺得s大並沒有針對您的意思,請放寬心囉 :) 11/23 22:21
shermanmt:非常感謝您的分享! 11/23 22:21
lightnsalt:熱心推 11/24 00:09
※ 編輯: movier 來自: 68.4.3.30 (11/24 02:30)
movier:Please see end of my article for newly-added paragraphs 11/24 02:32
※ 編輯: movier 來自: 68.4.3.30 (11/24 04:32)
dannyho31003:謝謝分享 11/25 02: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