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Rechtsanwalt (魔「法」是一生的修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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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問題] 合夥利益請求權之時效
時間Mon Oct 4 12:40:01 2010
參考一下最高法院這個民事判決理由的重要法律意見。
裁判字號: 97年台上字第2178號
案由摘要: 求給付資遣費
裁判日期: 民國 97 年 10 月 28 日
資料來源: 最高法院民事裁判書彙編 第 57 期 24-32 頁司法院公報 第 52 卷 8 期 162-167 頁
相關法條: 民法 第 126 條 ( 97.05.23 版 )
勞動基準法 第 21、36 條 ( 97.05.14 版 )
要 旨: 按民法第一百二十六條所稱之「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者
,係指基於同一債權原因所生一切規則而反覆之定期給付而言,諸如年金
、薪資之類,均應包括在內。
另外,司法院早年還有個解釋:
發文單位: 司法院
解釋字號: 院 字第 1476 號
解釋日期: 民國 25 年 04 月 08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262 頁
相關法條: 民法 第 126 條 ( 19.12.26 版 )
解 釋 文: 股東對於公司每年應分派之股息紅利。如於接受公司通知後。有積欠不來
領取。或自變更住址。未照章報明公司。致公司通知無從送達。均屬自己
之過失。若從可行使請求權之日起。業已經過五年不為請求。依民法第一
二六條之規定。應認其請求權已因時效而消滅。其在五年之後更為請求。
即可拒絕給付。至拒絕給付所得之利益。當然屬於公司財產。
※ 引述《foolwind (廢人...廢樣...)》之銘言:
: 請問板上的各位,每年年終將合夥利益分派予合夥人
: 適用民法第126條所說"紅利"的部分嗎
: 民法第 126 條
: 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及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
: 權,其各期給付請求權,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 若不適用,請問此種請求權之時效為幾年
: 還是規定在其他法條內?
: 小弟想在問律師前,自己先抓一些點比較好問
: 望有板友能予以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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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19.98.186
推 foolwind:謝謝 10/04 16:01
推 ChrisBear:126重點就是抓"定期性"來記憶0.0 我自己是這樣記啦 10/05 05: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