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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板上的各位,每年年終將合夥利益分派予合夥人 適用民法第126條所說"紅利"的部分嗎 民法第 126 條 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及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 權,其各期給付請求權,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若不適用,請問此種請求權之時效為幾年 還是規定在其他法條內? 小弟想在問律師前,自己先抓一些點比較好問 望有板友能予以解答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3.192.216.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