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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這標題討論一下: 「手工另製」已有著作權之著作物(即俗稱之「同人」),是否侵害著作權。 按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所稱之重製,係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 、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直接、間接、永久或暫時之「重複製作」。 以著作權保護成果,不及於創作觀念之目的而言,自行以人工方式仿效原著作 之人物造型,另為獨立之著作物,應屬觀念之抄襲,非為著作權法所保護之客 體。 另參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民國98年04月23日電子郵件字第980423a號函意旨:  布袋戲與動漫等角色屬於著作權法所保護之美術著作,將之以真人扮演,  例如真人穿扮成同人角色之造型,則由於著作權保護者,係著作之表達  而不及於觀念之抄襲,故就該動漫及布袋戲為相同之裝扮、造型者,因  僅係造型、裝扮等觀念之相同,尚無侵害著作權之情事。另若以同人之  真人裝扮,另行以攝影、圖卡等製作同人攝影物品或畫冊,該攝影物品  或畫冊,如具有創意,可能另行購成著作權法保護之攝影著作與美術著  作,惟此為新的著作,與原先被扮演之角色尚無著作權之牽涉,並予敘  明。 由此函釋似可推得,以原美術著作之人物為基礎,以手工方式另製為其他種類 之著作物(例如函釋之服裝、本件之蛋糕),尚非本法所稱應予處罰之重製行 為。 然此等著作權侵害之有無,涉及私權糾紛應以司法機關就個案事實為具體判斷 ,只是類此案件,目前實務上尚乏案例可供查找,故無法得知實務意見。 ps順便廣告一下,如果板眾對於是否構成著作權侵害想問主管機關,可電洽: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02)2376-7150 著作權組(一科)詢問。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0.69.12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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