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peggy345 (克里西)》之銘言:
: 標題: [問題] 生理假問題
: 時間: Wed Jul 27 18:09:38 2011
:
: 最近朋友遇到一個問題
: 前先陣子她在一家飲料店打工
: 有一天因為生理痛打電話給店長(女性)請假
: 電話裡店長有表示知道情形也允許請假
: 隔日上班也沒多問
關於生理痛的請假、及薪資計算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4條(生理假)
女性受僱者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其請假日數
併入病假計算。
生理假薪資之計算,依各該病假規定辦理。
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
勞工因普通傷害、疾病或生理原因必須治療或休養者,得在左列規定範圍
內請普通傷病假:
一、未住院者,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三十日。
二、住院者,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
三、未住院傷病假與住院傷病假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
經醫師診斷,罹患癌症(含原位癌)採門診方式治療或懷孕期間需安胎休
養者,其治療或休養期間,併入住院傷病假計算。
普通傷病假一年內未超過三十日部分,工資折半發給,其領有勞工保險普
通傷病給付未達工資半數者,由雇主補足之。
請生理假的薪資比照病假,給予「半薪」(不是扣薪),這是合法的。
:
: 但就在隔月發薪水時(薪水袋支薪)
: 明細上多了一個病假 並被扣了大約5小時(不太記得確切時數)時薪
: 說是因為生理假沒有開立醫院的證明所以扣薪
: 我記得之前航空公司也有要求空姐開立生理痛的證明的新聞
: 新聞裡也有說這樣是違法的
關於請生理假的證明: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0年08月31日(80)台勞動三字第22149號函釋
全文內容:
女工因生理原因請普通病假,係指女工因月經而有腹痛、腰痛、頭痛等現
象致不適工作者而言,以女工所請求之必要日數給假。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0年10月07日(80)台勞動三字第25684號函釋
全文內容:
女工因月經身體不適請普通病假,因顧及我國婦女習性,及為此前往醫療
機構或醫師處取得是項證明之意義不大,故本會八十年七月一日 (80) 台
勞動三字第一六六一四號函釋無庸提出醫療機構或醫師證明。至於所請病
假天數仍受勞工請假規則第四條之限制,兩者並無牴觸之處。
性別工作平等法施行細則(91年03月06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發布施行)
第 13 條 (雇主得要求受僱者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受僱者依本法第十四條至第二十條規定為申請或請求者,必要時雇主得要
求其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依主關機關訂定發布之施行細則及之相關函釋綜合觀之,可以知道
「原則上」請生理假只要有腹痛、腰痛、頭痛等現象致不適工作,
就可以向雇主「毋庸提出證明」請假,但如雇主認為「有必要」時
,得例外要求勞工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但本於「例外從嚴」之原則
,雇主應就如何具有必要性提出說明,否則逕自以無證明而不准生
理假,即有違法濫權之嫌。
:
: 想請問這位女店長是觸犯哪一條法律
: 如果要投訴勞工局的話 請問要準備怎樣的證據(如:薪水袋)嗎?
:
得否因請生理假而扣全勤獎金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1條
受僱者依前七條之規定為請求時,雇主不得拒絕。
受僱者為前項之請求時,雇主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考績或為
其他不利之處分。
所謂前七條(20、19、18、17、16、15、14),第14條生理假剛好在內~^^
所以,請雇主別這麼做!不然主管機關可依同法第38條規定,處新臺幣一
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至於應該準備的證據:所有可以「證明」你的主張的,都可以儘量蒐集~
(請假記錄、薪資資料、打卡記錄、雇主回應~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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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phantomli 來自: 210.69.124.16 (07/28 1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