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如果有關稅要繳
海關根據行政程序法131條有五年的時效對嗎
請問程序上是不是如下:
海關通知繳納關稅(行政處分)101.10.04
經過五年沒有進一步動作 106.10.4就不能再要關稅了
那這裡跟行政執行的五年時效有關嗎?
假如海關於103.12.12將案件移送行政執行署
那依照行政執行法第七條 自"處分確定"起算五年
所以即使送給行政執行暑了 一樣是106.10.04就不能再執行了對嗎
除非在106.10.04以前已經開始動手執行才不會受到限制
以上 我的理解有錯誤的地方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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