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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如果有關稅要繳 海關根據行政程序法131條有五年的時效對嗎 請問程序上是不是如下: 海關通知繳納關稅(行政處分)101.10.04 經過五年沒有進一步動作 106.10.4就不能再要關稅了 那這裡跟行政執行的五年時效有關嗎? 假如海關於103.12.12將案件移送行政執行署 那依照行政執行法第七條 自"處分確定"起算五年 所以即使送給行政執行暑了 一樣是106.10.04就不能再執行了對嗎 除非在106.10.04以前已經開始動手執行才不會受到限制 以上 我的理解有錯誤的地方嗎~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32.84.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