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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十月初請求一名男性員工立即離職 原因:他老婆打電話來公司和我(即老闆的女兒,公司會計)吵架 甚至罵我沒教養之類的難聽話(此通電話有錄音) 事出原因:該名員工和他老婆說我加班費算錯 我檢查無誤後,已當面算給該名員工看無誤 但事後他老婆打電話給我,口氣不好說我算得還是不對 隔天我向該名員工追究此事,引發事後的電話辱罵 該名員工及其老婆對我薪資算錯的指控未有道歉 更因我追究此事要求道歉,雙方在辦公室引起爭執 該名員工要求他老婆打來公司找我,一言不合即作人身攻擊 如此囂張行徑已無法共事,故隔天請求該名員工離職 他離職一個月後,連續來信要求我們公司開立離職證明書 勞基法第十二條(雇主無須預告即可請他離開)中第二款 對於雇主、雇主家屬或同事,有重大侮辱行為者 故他不屬於勞基法中的非自願性離職條件,所以無法開立此證明給他 但是他一直寄信來,我覺得很困擾,不想再於該名員工有任何牽扯 但是也不可能因此妥協開立離職證明給他 (此種不肖員工,憑什麼領失業補助,一但給他離職證明即代表他為 非自願性離職,他即可能再回頭要求資遣費) 請問我們資方可以如何擺脫此人的騷擾呢? 勞工有管道申訴資方,那資方有什麼管道可以申訴勞工? 或是任何法律途徑可以和他解決此事?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5.230.68.123
scott2009:某種程度上,就保蟑螂也讓部分違法雇主從此符合法制化 12/09 07:48
scott2009:捫心自問是該員工辱罵公司負責人及家屬還是原本就不打算 12/09 07:49
scott2009:讓這個員工繼續做下去?開完調解會再說吧!! 12/09 07:49
scott2009:而且端看因果,似乎與這位員工本身行為無涉。 12/09 07:50
phantomli:發給他服務證明書不等於非自願離職,原PO身為老闆女兒, 12/09 09:13
phantomli:這點最起碼要弄懂。另外,公司發給服務證明書是勞基法19 12/09 09:14
phantomli:條明文規定的作為義務,違反的話可依79條處2~30萬之罰鍰 12/09 09:15
phantomli:,這點鬧上勞工局,於貴公司不利。 12/09 09:16
phantomli:另外貴公司要以勞基法12條2款終止契約,須該重大侮辱行 12/09 09:17
phantomli:為係被解雇之勞工本人所為,貴公司是否合法解雇尚有疑慮 12/09 09:19
phantomli:,建請聘任法律顧問處理,免生後患~ 12/09 09:20
scott2009:雇主不開證明,開調解會後調解不成立仍可持不成立之證明 12/09 10:58
scott2009:向就業服務站申領失業津貼。職訓津貼則不可。 12/09 10:59
scott2009:所以我個人意見認為,勞基法應有刑事責任掛勾才是王道 12/09 10:59
alawyer:開公司營業,還是找律師擔任法律顧問比較穩妥。 12/09 14:43
alawyer:若被罰個錢,大概就可以請好幾年的顧問了。 12/09 14:43
weller:他本來就不是自愿的啊 12/11 13:43
weller:為什么沒有資遣費? 12/11 13:43
weller:臺灣的雇員好可憐 12/11 13:44
sindyevil:TO樓上,貴國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也有類似規定可不可經濟 12/11 22:01
sindyevil:補償喔...你要先了解他是怎樣原因被解除勞動契約的. 12/11 2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