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scott2009:某種程度上,就保蟑螂也讓部分違法雇主從此符合法制化 12/09 07:48
→ scott2009:捫心自問是該員工辱罵公司負責人及家屬還是原本就不打算 12/09 07:49
→ scott2009:讓這個員工繼續做下去?開完調解會再說吧!! 12/09 07:49
→ scott2009:而且端看因果,似乎與這位員工本身行為無涉。 12/09 07:50
推 phantomli:發給他服務證明書不等於非自願離職,原PO身為老闆女兒, 12/09 09:13
→ phantomli:這點最起碼要弄懂。另外,公司發給服務證明書是勞基法19 12/09 09:14
→ phantomli:條明文規定的作為義務,違反的話可依79條處2~30萬之罰鍰 12/09 09:15
→ phantomli:,這點鬧上勞工局,於貴公司不利。 12/09 09:16
→ phantomli:另外貴公司要以勞基法12條2款終止契約,須該重大侮辱行 12/09 09:17
→ phantomli:為係被解雇之勞工本人所為,貴公司是否合法解雇尚有疑慮 12/09 09:19
→ phantomli:,建請聘任法律顧問處理,免生後患~ 12/09 09:20
→ scott2009:雇主不開證明,開調解會後調解不成立仍可持不成立之證明 12/09 10:58
→ scott2009:向就業服務站申領失業津貼。職訓津貼則不可。 12/09 10:59
→ scott2009:所以我個人意見認為,勞基法應有刑事責任掛勾才是王道 12/09 10:59
→ alawyer:開公司營業,還是找律師擔任法律顧問比較穩妥。 12/09 14:43
→ alawyer:若被罰個錢,大概就可以請好幾年的顧問了。 12/09 14:43
→ weller:他本來就不是自愿的啊 12/11 13:43
→ weller:為什么沒有資遣費? 12/11 13:43
→ weller:臺灣的雇員好可憐 12/11 13:44
→ sindyevil:TO樓上,貴國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也有類似規定可不可經濟 12/11 22:01
→ sindyevil:補償喔...你要先了解他是怎樣原因被解除勞動契約的. 12/11 2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