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了外標題,方便後面的人檢索~
※ 引述《dhellot (ball)》之銘言:
: 事情是這樣的:
: 今天莫名其妙去了一場"說明會",聽完當下覺得感覺跟直銷一樣了,但是不完全是,
: 細節我不多說明了,總之因為當下我覺得那好像也不是甚麼不好的東西,於是就簽下
: 願意購買之類的文件,寫的東西資料就是姓名、戶籍地址、通訊地址、身分證字號(
: 這是我現在想想給的最不安心的資料><)以及身分證影本(這也是QQ),要繳交
: 四萬五千元。
: 回到家後,思路比較清楚了,想一想其實這東西沒有不好,但因為剛出社會沒有很多
: 錢,雖然那邊的人就說可以部分現金部分刷卡,但我秉持的原則就是"在沒有能力的
: 情形下不預先支付",所以我後悔不想加入了......
: 想問的問題是:我還沒有繳錢,但是因為已經簽了那些文件,可以反悔嗎????
[ 說在前面 ]:
現在俗稱的直銷,法律上用語為「多層次傳銷」,相關規定在公平交易法。
(要賣東西,不是指拉人賺錢就可以的老鼠會,老鼠會還是不合法~)
公平交易法(下同)第8條第1項
本法所稱多層次傳銷,謂就推廣或銷售之計畫或組織,參加人給付一定代
價,以取得推廣、銷售商品或勞務及介紹他人參加之權利,並因而獲得佣
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者而言。
第23條
多層次傳銷,其參加人如取得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主要係基於介
紹他人加入,而非基於其所推廣或銷售商品或勞務之合理市價者,不得為
之。
[ 直接切重點講解約 ]:
第 23-1 條
多層次傳銷參加人得自訂約日起十四日內以書面通知多層次傳銷事業解除
契約。
多層次傳銷事業應於契約解除生效後三十日內,接受參加人退貨之申請,
取回商品或由參加人自行送回商品,並返還參加人於契約解除時所有商品
之進貨價金及其他加入時給付之費用。
多層次傳銷事業依前項規定返還參加人所為之給付時,得扣除商品返還時
已因可歸責於參加人之事由致商品毀損滅失之價值,及已因該進貨而對參
加人給付之獎金或報酬。
前項之退貨如係該事業取回者,並得扣除取回該商品所需運費。
第 23-2 條
參加人於前條第一項解約權期間經過後,仍得隨時以書面終止契約,退出
多層次傳銷計畫或組織。
參加人依前項規定終止契約後三十日內,多層次傳銷事業應以參加人原購
價格百分之九十買回參加人所持有之商品。但得扣除已因該項交易而對參
加人給付之獎金或報酬,及取回商品之價值有減損時,其減損之價額。
第 23-3 條
參加人依前二條行使解除權或終止權時,多層次傳銷事業不得向參加人請
求因該契約解除或終止所受之損害賠償或違約金。
原PO可以放心解約~
以後也不要再去這種奇怪的說明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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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phantomli 來自: 210.69.124.16 (08/15 14: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