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ChrisBear:到底是淦林娘還是林娘呢!? 搞的我好亂 08/20 18:14
※ 引述《proletariat (Die Ruinen von Athen)》之銘言:
: ※ 引述《ulycess (ulycess)》之銘言:
: : 首先,童養媳並非養子女必須先確定
: : 但是萬惡的民法第一條規定,沒有法律就必須依習慣
: : 我國一般習慣如果童養媳未與受養家男子結婚時,自動轉為養女
: : 所以舊民法(74年前)有規定,收養必須訂立書面契約,但從小撫育者不在此限
: : 用畫圖比較快......
: : ____確定要結婚,脫離養女身分
: : 童 |
: : 養-------| ____74年前符合舊民法為養女,但光復前為童養媳者
: : 媳 | | 仍須訂立書面契約才能為養女
: : |____確定不結婚---|
: : |
: : | | |____74年後需要書面訂立契約才為養女
: : |_______________|
: : 實務上認為此時期
: : 為養女,83年台上102號
: 民國20年制定的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1條規定:
: 關於親屬之事件,在民法親屬編施行前發生者,除本施行法有特別規定外,不適用於民法
: 親屬編之規定。
: 童養媳與現行中華民國民法不合,所以中華民國民法施行後,童養媳沒有存在的餘地。
: 但是,中華民國民法施行前,童養媳制度因為是民間的習慣,所以在民法施行前是有約
: 束一般民間行為的效果。
: 不過,在臺灣比較奇特的是,日本統治時期,日本有訂定民法,但是照大正十一年九月
: 十八日敕令四○七號,臺灣人間之親屬及繼承事項不適用日本民法第四編(親屬)第五
: 編(繼承)而依當地之習慣決之-最高法院70年台上字第3436號判決-,所以,在臺灣
: 光復以前,臺灣人間的童養媳事件,就是以習慣作為法源。
57年台上3410號要旨
臺灣在日據時期本省人間之親屬及繼承事項不適用日本民法第四編 (親屬
) 第五編 (繼承) 之規定,而依當地之習慣決之。 (原大正十一年九月十
八日敕令四○七號參照) 關於光復前,臺灣習慣養媳與養家為姻親關係,
故以養家姓冠諸本姓,養女與養家發生擬制血親關係,故從養家姓。
你所提為被最高法院駁回的高等法院判決理由
: 臺灣的童養媳通常稱作"媳婦仔"(最高法院83年台上字第102號判決:"在台灣,媳婦仔即
: 為童養媳之俗稱。")而媳婦仔或是童養媳,與養女是不同的,這是因為養媳是以將來婚
: 配於收養人家男或養子為媳為目的。故與收養人親屬間發生姻親關係,與本生父母間之
: 關係則與出嫁之女同(最高法院80年台上字第913號判決)。另外,因為養媳與養家為姻親
: 關係,故以養家姓冠諸本性,養女則異於此,而從養家之姓,與養家發生擬制血親關係。
: (最高法院71年台上字第588號判決)。也因此,童養媳對養家財產不得繼承,而與其本生
: 父母之間,則互有繼承之權利(最高法院72年台上字第1476號判決)。
: 此外,光復前臺灣童養媳與養女可以身分可以互相轉換(參見法務部編"臺灣民事習慣調查
: 報告"),不過轉換身分必須具備另一身分關係所必要的條件。所以說,雖然最高法院83年
: 台上字第102號判決說:
: "在台灣,媳婦仔即為童養媳之俗稱,係以將來擬婚配養家特定或不特定男
: 子為目的而收養者,亦即以成婚為目的,而以此目的之成就為解除條件之
: 收養。條件若成就,則收養之效力即歸於消滅;條件若已確定不成就,收
: 養之效力則繼續存在。"
此案例敘明條件成就前與養家有收養關係
: 但是,最高法院80年台上字第913號判決也說明:
: "台灣舊習慣之媳婦仔係以成婚為目的,以此目的之成就為解除條件之收養,
: 條件若成就,則收養之效力即歸於消滅,條件若確定不成就,收養之效力則
: 繼續存在云云。第上開記載係就「清代即有將童養媳轉換為養女」之情形而
: 敘述,並非泛指所有收養童養媳契約均係附有解除條件之收養養女契約。"
這案例說明如何分辨是童養媳還是養女
依大正十四年上民字第一○二號判決:「
台灣習慣上之媳婦仔,係以將來使成為養家媳婦為目的而收養之幼女,與成婚之婦相
同,於本姓之上冠以養家之姓,並與養家之親屬發生姻親關係,養女則與之相異,並
無上述目的,應冠以養家之姓,對於養家之親屬發生與親生子同一之親屬關係,二者
之身分關係迥然不同」
簡單來說
有個女生本名叫做 林娘,被姓淦的人家收養
如果該契約為收養契約,應該會改名為 淦娘
如果該契約為童養媳契約,應該會改名為 淦林娘
如果原本是童養媳,後來轉為養女,名子應該會從淦林娘改為淦娘
: 99年台上字第2172號判決也說:
: "「無頭對媳婦仔嗣後於養家招贅者,具備收養之要件,應視為自該時起與
: 養家親屬間發生準血親關係,其身分即轉換為養女」"
此案例說明童養媳雖未與養家發生姻親關係
但是幫養家招贅應認為身分轉為養家養女
: 所以在收養為童養媳之後到收養條件確定不成就之前,她的身分並不是養女。
我不知道這個結論怎麼出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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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21.120.0.249
※ 編輯: ulycess 來自: 221.120.0.249 (08/20 15:02)
※ 編輯: ulycess 來自: 221.120.0.249 (08/20 15: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