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華區beta LAW 關於我們 聯絡資訊
※ 引述《proletariat (Die Ruinen von Athen)》之銘言: : 最高法院70年台上字第3436號判決與57年台上字第3410號判例並不衝突, ......................我懷疑你有沒有把70年台上字第3436號判決看完 引用判決不是複製一段文章貼上來就好 你要先看完這判決的事實,爭點和判決理由 我用70年台上字第3436號判決來說 事實: 原審認為上訴人因為被上訴人為童養媳身分否認被上訴人的繼承權 引用你所複製的那段說明被上訴人有繼承權,認為上訴人有侵害到被上訴人的繼承權 所以判決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均有權繼承財產 爭點: 被上訴人係為被繼承人之親生子女,上訴人為被上訴人曾孫 兩者均有權繼承被繼承人財產,惟上訴人之祖母仍在世 祖母也有權繼承祖父財產,法院是否能漏掉其他有權繼承人逕行宣布繼承人有誰 判決理由: 被上訴人的祖母尚且存在 原審不能漏掉祖母直接說雙方兩造均有權繼承財產 並且還要調查是否有其他適格繼承人後才能宣布繼承人有誰 從這邊你就知道判決的重心根本不在童養媳 你拿這個判決來講童養媳不是在搞笑嗎orz : 如果童養媳在收養之後到收養條件確定不成就之前,她的身分也是養女的話, : 那就跟你原來的回文第一句話'首先,童養媳並非養子女必須先確定'有矛盾唷。 本來就不是養子女阿 80年台上字第913號要旨 日據時期台灣之媳婦仔 (即童養媳) 與養女不同,通常係以將來婚配於收養人家男或養子 為媳為目的。 我是依照83年台上字第102號要旨後段 條件若已確定不成就,收養之效力則繼續存在。 如果條件不成就,收養之效力則繼續存在 既然要繼續存在,不就代表條件成就前就有收養關係 不過我承認我漏寫了一個 依照習慣如果童養媳與養家外的第三人結婚,不認為童養媳與養家之間有收養關係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8.171.173.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