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華區beta LAW 關於我們 聯絡資訊
感謝兩位先進分享。 不才小弟我無聊查了一下, 發現最高法院最近的兩個判決, 99台上2011(99/10/28)跟99台上2172(99/11/25), 見解非常非常非常不同,十足駭人聽聞。 再加上高本院100重家上9(1000524),明白不採上揭最高院99台上2011見解, 真是太精采了! 個人對這三件判決的解讀如下: 99台上2011 =>除當事人有明確意思表示外,童養媳就是養家的養女。 童養媳與養家男子成婚後,原收養效力消滅(,另成立姻親關係)。 童養媳若未與養家男子成婚,而與他人結婚,童養媳仍為養家的養女。 (本件二審高本院99年度重家上字第6號,有說明為何採此見解,亦值得一讀) 99台上2172 =>童養媳不是養家的養女,而為成婚婦的姻親關係。  童養媳若未與養家男子成婚,而於養家招贅,且具備收養要件者, 童養媳身分即轉換為養家的養女。  高本院100重家上9 =>童養媳不是養家養女,而為成婚婦的姻親關係。 童養媳若未與養家男子成婚,而與他人結婚,童養媳身分即終止。 至於是否轉換為養家的養女, 則視是否具備養女身分關係所必要之條件(如另成立收養契約), 並非當然轉換為養女。 不知道兩位板友對99台上2011的見解有什麼意見呢?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34.208.82 ※ 編輯: wesley123 來自: 114.34.208.82 (08/21 01:59)
ChrisBear:沒有判例之前大家都各判各的 08/21 03:01
proletariat:臺灣高等法院100重家上9的理由比較合理,99重家上6有問 08/21 12:30
proletariat:題,而且認定童養媳是養女,與判例不合。 08/21 12: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