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tw.news.yahoo.com/2001/10/27/society/ctnews/2657662.html
司院審判機關化 廢止判例選編 黃錦嵐/台北報導
司法院長翁岳生廿六日主持司法院定位推動小組會議,檢討判
例制度時決定,司法院審判機關化之後,廢止現行最高法院及最高
行政法院的判例選編制度。不過,既有判例仍繼續適用;若有變更
必要,將由大法庭或聯合大法庭以裁判方式變更。
針對現行判例選編制度,依司法院擬議,認定在民國九十二年
底以後司法院審判機關化之後,民、刑、行政訴訟及懲戒庭等各庭
內的大法庭,或各庭間的聯合大法庭,所作的判決即具有統一法律
見解的功能,因此現行判例選編制度已無必要。
對於司法院的擬議,司法院定位推動小組委員均無異議。不過
,對於既有的判例究竟應如何處理,學界委員許宗力與林子儀兩教
授頗有異見。
林、許兩位教授認為,現行判例選編制度,不論是最高法院或
是最高行政法院,都是以抽象的判決要旨形式呈現,既無事實,也
無理由。環顧世界各國法治國家,唯有我國獨有這種制度,與西方
法諺「同類案件,同樣裁判」的精神不符。他們主張,司法院審判
機關化之後,現行判例應全面廢除,使判例回到有事實、有理由、
有要旨的「判決先例」。
實務界委員的看法與學界迥然不同。與會司法院官員認為,基
於法的穩定性考量,在司法院審判機關化之前,現有判例對於下級
審的判決,仍具有事實上的拘束力,不宜輕言廢除。
再者,司法院審判機關化初期,因大法庭或聯合大法庭的判決
有限,因此,統一法律見解功能還有待既有的判例予以補充,也不
宜輕言廢除。
學界與實務界的論爭,最後實務界占上風,獲致結論,既有判
例將逐漸由大法庭或聯合大法庭判決取代。
至於判例選編制度廢除之後,既有判例若有變更必要時,將如
何處理的問題,推動小組也決定,應依大法庭或聯合大法庭判決變
更之。推動小組昨日也擬定司法院組織法相關修正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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夜中不能寐,起坐彈鳴琴。 薄帷鑒明月,清風吹我衿。
孤鴻號外野,朔鳥鳴北林。 徘徊將何見,憂思獨傷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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