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剛在讀刑訴時 總覺得好奇怪 為什麼我覺得民訴跟刑訴在不利益變更給我的感覺不同= =? 就我的定義而言 所謂的不利益變更禁止應係指上訴人不會因為積極主張權利 積極上訴 而更受不利益 在民訴基本上就原被告雙方都可適用 沒太大問題 只是剛看刑訴 上面寫說除為被告之利益而上訴 才有適用不利益變更 所以被告上訴時也沒問題 二審法院不可以判更重原審 但當檢察官為被告的不利上訴時 就出問題了 法條是說沒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嘛... 可是我的解釋是認為 檢察官積極主張權利 積極上訴 但是因為沒有不利益變更禁止的保護 所以法院可以判被告更輕的罪 也就是會對檢察官更為不利 但是林鈺雄的書卻似乎是認為 所謂的沒有不利益變更禁止 是指 被告仍然可以被判更重的罪 可是這樣就覺得跟我所理解的不利益變更不同啦QQ??? 因為積極主張權利的是檢察官耶...所以沒不利益變更的適用 不就是檢察官沒有不利益 變更這層保護 所以可能因為上訴而更受不利益嗎?????????????? 凹嗚~~ 所以結論到底是哪裡有問題阿orzzzzzzzzzzzzz...真是要勞煩各位大大幫忙解惑了orz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59.113.49.2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