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在讀刑訴時 總覺得好奇怪
為什麼我覺得民訴跟刑訴在不利益變更給我的感覺不同= =?
就我的定義而言
所謂的不利益變更禁止應係指上訴人不會因為積極主張權利 積極上訴 而更受不利益
在民訴基本上就原被告雙方都可適用 沒太大問題
只是剛看刑訴
上面寫說除為被告之利益而上訴 才有適用不利益變更
所以被告上訴時也沒問題 二審法院不可以判更重原審
但當檢察官為被告的不利上訴時 就出問題了 法條是說沒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嘛...
可是我的解釋是認為
檢察官積極主張權利 積極上訴 但是因為沒有不利益變更禁止的保護
所以法院可以判被告更輕的罪 也就是會對檢察官更為不利
但是林鈺雄的書卻似乎是認為
所謂的沒有不利益變更禁止 是指
被告仍然可以被判更重的罪
可是這樣就覺得跟我所理解的不利益變更不同啦QQ???
因為積極主張權利的是檢察官耶...所以沒不利益變更的適用 不就是檢察官沒有不利益
變更這層保護 所以可能因為上訴而更受不利益嗎??????????????
凹嗚~~
所以結論到底是哪裡有問題阿orzzzzzzzzzzzzz...真是要勞煩各位大大幫忙解惑了or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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