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ulycess (ulycess)
看板LAW
標題Re: [討論] 共有分管契約終止與分管租賃效力
時間Sat May 8 08:40:11 2010
昨天因為晚了沒回
今天就正式來回吧
1,債務不履行的損害和人格權的損害天知地知你知我知,就寫在226和227-1
所以就本題來講這根本不是爭點,如果只寫債務不履行損害大概只拿到筆
墨分數,本題爭點在於丙是否可以請求營業權損害賠償(王鑑澤 侵權行為法(一))
2,債務不履行就如E大講的,舉證困難而且不是每種都可以取得賠償,例如搬家賠償就是
另外,根據216-1,基於同一原因事實受有損害並受有利益者,其請求之賠償金額,應
扣除所受之利益
講白話一點,丙如果因為債務不履行失去一個月3萬元租金的房子,但是另外用4萬元
租了另外一間房子,但另外租的房子比原先租的房子還要好,所以丙雖然損失了4萬元
但是另外享受到4萬元租房的利益,兩者相抵消丙無損失可言
當然啦,如果丙用更高的價錢租了價值一樣的房子,丙就可以請求多出來金額的賠償
只是就如E大講的,要証明租屋的價值舉證極度困難,如果題目沒特別講有其他證據
的話,我連提出債物不履行都懶的提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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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depravity:所以該大大方方找仲介租省時又讓對方多虧一筆仲介費 ?? 05/08 09:27
→ gcg92615:我不太懂 為什麼另外租房子會是"利益" 這解釋怪怪... 05/08 11: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