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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ulycess (ulycess)》之銘言: : 昨天因為晚了沒回 : 今天就正式來回吧 : 1,債務不履行的損害和人格權的損害天知地知你知我知,就寫在226和227-1 : 所以就本題來講這根本不是爭點,如果只寫債務不履行損害大概只拿到筆 : 墨分數,本題爭點在於丙是否可以請求營業權損害賠償(王鑑澤 侵權行為法(一)) 營業權? 本題丙如果有營業損失那就一定是履行利益損害,一定可以請求,應該無爭議 會有要討論營業權的例子,是因為無契約存在,只可能依侵權行為請求 而因為一般侵權行為無法請求純粹經濟上損失,一定要侵害"權利"之後而衍生出的損失才 可請求,所以才會探討那可否認為有"營業權",然後可請求因而衍生的營業損失 如果你探討營業權原因是在探討丙向與其無租約的乙請求 那就是我誤會了 但從你第二點在說根本連債務不履行都懶得提,似乎所指的請求對象應該是出租人甲沒錯 : 2,債務不履行就如E大講的,舉證困難而且不是每種都可以取得賠償,例如搬家賠償就是 : 另外,根據216-1,基於同一原因事實受有損害並受有利益者,其請求之賠償金額,應 : 扣除所受之利益 : 講白話一點,丙如果因為債務不履行失去一個月3萬元租金的房子,但是另外用4萬元 : 租了另外一間房子,但另外租的房子比原先租的房子還要好,所以丙雖然損失了4萬元 : 但是另外享受到4萬元租房的利益,兩者相抵消丙無損失可言 : 當然啦,如果丙用更高的價錢租了價值一樣的房子,丙就可以請求多出來金額的賠償 : 只是就如E大講的,要証明租屋的價值舉證極度困難,如果題目沒特別講有其他證據 : 的話,我連提出債物不履行都懶的提出來 另外提一下搬家費用的損害方面 無論到底總共會搬幾次家 我認為都應該賠償搬家損害 若能證明多搬一次 那無待言 ex 租期從1月至12月,預定之後搬回家裡住 ;那3月突然債務不履行 因而轉向他處承租 預定時間到後也再搬回家住 縱使本來遙遠的以後本來就會搬,沒有多搬一次問題,也仍然應該要賠 損害還有所謂"規範化的損害", 參照王澤鑑月旦124期p202~206 及92年5th決議 父母對子女之扶養請求權與未成年子女對父母之扶養請求權各自獨立,父 母請求子女扶養,非以其曾扶養子女為前提。且損益相抵原則旨在避免債 權人受不當之利益,未成年子女遭不法侵害致死,其父母因而得免支出扶 養費,依社會通常之觀念亦不能認係受有利益,故父母請求加害人賠償損 害時,自無須扣除其對於被害人至有謀生能力時止所需支出之扶養費。 因此縱使之後也仍然會搬家,仍應肯定損害存在為妥 王澤鑑該文中亦有提及在人身損害不能工作僱主仍給付工資時,德國聯邦法院認仍應賠償 此外,就你"2."另外租房子部分 有幾點我覺得需要澄清 1. 與216條之1的損益相抵無關,純粹是履行利益賠償計算的問題 你首先提了216條之1,先不論另外租房是否為利益 但此絕非216條之1的損益相抵 觀念有誤 216條之1須"同一原因事實" 在這邊指需因債務不履行這原因而直接受有損害並受有利益 而租房利益是因為另外與他人訂租約而來,並不是因為出租人違約就直接取得了利益 此可參照68台上42例 因此並非同一原因事實而受利益 按保險制度,旨在保護被保險人,非為減輕損害事故加害人之責任。保險 給付請求權之發生,係以定有支付保險費之保險契約為基礎,與因侵權行 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並非出於同一原因。後者之損害賠償請求權, 殊不因受領前者之保險給付而喪失,兩者除有保險法第五十三條關於代位 行使之關係外,並不生損益相抵問題。 因此真正要解決的是在履行利益額怎麼計算的問題 簡單點說 也就是履行利益是請求如同圓滿履行契約的狀態 因此可以請求的金額是為了滿足同樣的需求所支出的部分 與損益相抵無涉 2.接著問題點在於履行利益額如何計算 如果租到類似的房子,那基本上就沒問題 可請求多付出之差價 如果租到比較好的房子 那這邊是問題點所在 這邊我覺得要用類似不當得利制度上強迫得利的觀點去著手 簡言之 如果可以再租到屋況類似的房子不租卻去租了更好的房子 那多出來的錢自然不能請求 那如果因找不到屋況類似的房子而不得已找了較好的房子 那這不是其本來的需求 此時應用強迫得利的觀點而認為 雖然客觀上租了較原先好的房子 但對承租人來說仍然只是達成原來契約的需求狀態而已 多支出的租金仍然屬於為請求如同圓滿履行契約的狀態之履行利益~~ 以上~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42.103.30 ※ 編輯: panda101 來自: 114.42.103.30 (05/08 12:50)
ulycess:營業權損害在我寫的15197文章後段寫的很明白,就不另外講 05/08 13:18
15197我看了 你說: 至於說到保障承租人 丙是否對甲能請求侵權的賠償 根據89年台上2560號判例 184條第一項前段保護之權利限定為有體損害 184條第一項後段保護之權利除了有體損害之外,尚包含純粹經濟上損失的無體損害 丙喪失對店面的有權佔有,進而影響到營業權 營業權並非有體損害,而為純粹經濟上的無體損害 所以必須甲故意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侵害到丙的營業權,不然丙不得要求甲賠償 ^^^^^^^^^^^^^^^^^^^^^^^^^^^^^^^^^^^^^^^^^^^^^^^^^^^^^^^^^^^^^^^^^^^^^^^ 但問題是 就營業損失丙依契約債務不履行向出租人甲請求就好 去看侵權行為幹麻? 你也只說所以除了184I段外丙不得求償 那契約呢 怎麼沒提到 這邊我不大懂你的意思
gcg92615:終於等到p大詳細的解釋 這篇跟書上念到的幾近相同 05/08 13:18
ulycess:216的部份 因為債務不履行-->另外租房-->享受租房利益, 05/08 13:20
ulycess:我想應該是基於同一原因才對,不知p大有何高見 05/08 13:21
ulycess:強迫得利的部份,我之前也有寫說必須視對丙而言是否為利益 05/08 13:22
我仔細看了15194篇中的推文 嗯 是有看到你後來有說到: ulycess:這設定並非題目的設定,暫時先不管 05/07 23:12
ulycess:自己看民總吧,利益是要看對丙是否為利益 05/07 23:13
看來那就另外租房而多支出的租金部分有某程度共識了:p 但我覺得你可能比較沒說清楚 畢竟你比較著墨的地方大都是 "丙有另外租房而享受到另外租房的利益"損益相抵 但毋寧我相信,在大多數現實情況,對丙而言另外租房是沒有利益可言的 另外現在也不是在寫考卷 而是在探討某個法律問題(這也才是law板本旨吧) 此外 ,我只能說 這邊真的不是損益相抵的問題 只有履行利益如何計算的問題 要丙因為債務不履行而直接受有利益才是這邊的同一原因 丙因為債務不履行,有不能使用租賃物的損失 而其另外享受到租房利益 是基於他另外訂的租賃契約而來 不是因為甲的債務不履行 前引的68台上42例應該很清楚了 典型的損益相抵是比如甲賣A物給乙 可賺1萬元並要負擔運費(2000元) 第三人丙過失使A物滅失 丙雖然要賠甲10000元所失利益 但亦因該侵權行為直接使得甲不用負擔運費了 所以甲受有利益 92台上803亦可參照 或者在白話點 , 若甲沒違約,丙高興再去另外租房子當然也可以 今天因為甲違約而丙因而再去租房子,只是丙的動機而已 丙另外租屋的"利益" 是因為跟他人訂租約而來 甲沒違約丙一樣可以去租享受這利益 因此並非同一原因事實~~ 另外搬家費的部分好像沒看到你的回應意見 可能漏掉了 : D
ulycess:其實就是強迫得利的觀念,因為題目沒寫,我就沒多描述了, 05/08 13:23
ulycess:不然題目會寫不完阿,我有慘痛的經驗(遠目...... 05/08 13:24
gcg92615:u大可以去翻翻書 看書上寫的216之1的例子 都是p大所講的 05/08 13:32
gcg92615:情況 另外租抑或另外買同樣之物從沒出現過在舉例裡 05/08 13:33
RobertAlexy:p大好帥 05/08 13:51
※ 編輯: panda101 來自: 114.42.103.30 (05/08 14:11)
ulycess:抱歉我不會編輯文章,我的角度是這樣看,另外租屋必然另外 05/08 15:29
ulycess:另外享受到租屋的利益,這是一體兩面的事情,所以另外享受 05/08 15:30
ulycess:租屋利益的原因應可歸於甲的債務不履行,如果用我本科系的 05/08 15:31
ulycess:方法來說,f是原因,g為另外租屋的損失,h為因為另外租屋 05/08 15:32
ulycess:所得的利益,因為另外租屋的損失必然享受到另外租屋的利益 05/08 15:33
ulycess:所以g=h,又因為f(x)=g,g=h,所以f(x)=h,因此f可以成為h 05/08 15:34
ulycess:的原因 05/08 15:34
ulycess:從避免雙重得利的角度來看,如果甲的債務不履行丙要另外租 05/08 15:35
ulycess:屋,另丙增加另外租屋的費用,如果丙另外租屋所得的利益不 05/08 15:37
ulycess:能夠損益相抵的話,豈不是丙在甲債務不履行之後,可以白白 05/08 15:37
ulycess:租另外一間房屋而完全不用付租金(因為甲要付了),丙不就違 05/08 15:38
ulycess:雙重得利的原則,所以我認為甲的債務不履行應該只需賠償丙 05/08 15:39
ulycess:另外租貴的部份,而非丙全部另外租屋的價金 05/08 15:40
ulycess:至於如何認定丙是否租貴,或者房屋價值是否對丙為強迫得利 05/08 15:41
ulycess:,需要另外開一個主題,不然我感覺會離題...... 05/08 15:42
ulycess:至於說到搬家部份部份,其實我也想要引用你那篇文章,只是 05/08 15:51
ulycess:法和你完全不同,我認那篇重點在於父母親養育兒女為義務, 05/08 15:52
ulycess:所以不能稱為損害,租約到期丙搬離為丙之義務,就社會觀念 05/08 15:54
ulycess:而言丙租約到期搬家而所生費用亦本來就是丙要負擔,不能稱 05/08 15:55
ulycess:之為損害 05/08 15:56
你還是沒提營業損失的部分為何要用侵害營業權不用契約請求 提醒一下: P (本來就只有作者才能編輯文章^^ ) 再來 我怎麼覺得你的說法怪怪的 照你那樣的說法 那扶養費反而要可以扣除阿 你說: 租約到期丙搬離為丙之義務,就社會觀念而言丙租約到期搬家而所生費用亦本來就 是丙要負擔 那相同的邏輯推衍, 父母養育子女為義務,那扶養費父母要負擔 所以父母節省不用支出的扶養費,應該要扣除才對 照你的邏輯 結論應當會是這樣才對~~ p.s, 92年5th決議 父母養育兒女部分本來就不是損害,這邊是在探討父母因此不用 養育子女的費用得到的"利益"可否從父母對加害人請求的損害賠償中扣除
panda101:216之1損益相抵的部分我懶得回了,總而言之要"直接",依通 05/08 23:36
panda101:通說和實務見解這邊絕對不是損益相抵,當然若甲可找到類似 05/08 23:38
panda101:房屋而不找的情形,結論無不同,只是這邊是履行利益如何計 05/08 23:38
panda101:算而已~ 05/08 23:38
panda101:你要堅持這邊是損益相抵我也沒辦法;依你那樣的看法(公式? 05/08 23:39
panda101:)68台上42例的情形也可損益相抵,要談考試,你考試就這樣 05/08 23:40
panda101:寫寫看好了,看你會拿到幾分.... 05/08 23:41
hoboks:數學魔人(指)~~~~~ 05/08 23:51
hoboks:數學系為什麼會來念法律啊? 你要考司特嗎? 05/08 23:52
hoboks:果然有p大解釋 看起來的清楚度就是不一樣 05/08 23:53
hoboks:剛回家 來研究一下推文好了 科科 05/08 23:53
panda101:再作個補充,避免 "不當得利"以符公平當然是法律的目標,但 05/09 00:13
panda101:那制度未必就是損益相抵,比如民法267條後段,也是為了避免 05/09 00:14
panda101:"不當得利" 但許多學說不認為267條是損益相抵的規定,只是 05/09 00:15
panda101:對待給付如何計算的方式~~ 05/09 00:15
※ 編輯: panda101 來自: 114.42.103.30 (05/09 00: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