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ulycess:營業權損害在我寫的15197文章後段寫的很明白,就不另外講 05/08 13:18
15197我看了 你說:
至於說到保障承租人
丙是否對甲能請求侵權的賠償
根據89年台上2560號判例
184條第一項前段保護之權利限定為有體損害
184條第一項後段保護之權利除了有體損害之外,尚包含純粹經濟上損失的無體損害
丙喪失對店面的有權佔有,進而影響到營業權
營業權並非有體損害,而為純粹經濟上的無體損害
所以必須甲故意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侵害到丙的營業權,不然丙不得要求甲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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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問題是 就營業損失丙依契約債務不履行向出租人甲請求就好
去看侵權行為幹麻?
你也只說所以除了184I段外丙不得求償
那契約呢 怎麼沒提到 這邊我不大懂你的意思
推 gcg92615:終於等到p大詳細的解釋 這篇跟書上念到的幾近相同 05/08 13:18
推 ulycess:216的部份 因為債務不履行-->另外租房-->享受租房利益, 05/08 13:20
→ ulycess:我想應該是基於同一原因才對,不知p大有何高見 05/08 13:21
→ ulycess:強迫得利的部份,我之前也有寫說必須視對丙而言是否為利益 05/08 13:22
我仔細看了15194篇中的推文 嗯 是有看到你後來有說到:
推 ulycess:這設定並非題目的設定,暫時先不管 05/07 23:12
→ ulycess:自己看民總吧,利益是要看對丙是否為利益 05/07 23:13
看來那就另外租房而多支出的租金部分有某程度共識了:p
但我覺得你可能比較沒說清楚 畢竟你比較著墨的地方大都是
"丙有另外租房而享受到另外租房的利益"損益相抵
但毋寧我相信,在大多數現實情況,對丙而言另外租房是沒有利益可言的
另外現在也不是在寫考卷 而是在探討某個法律問題(這也才是law板本旨吧)
此外 ,我只能說 這邊真的不是損益相抵的問題 只有履行利益如何計算的問題
要丙因為債務不履行而直接受有利益才是這邊的同一原因
丙因為債務不履行,有不能使用租賃物的損失
而其另外享受到租房利益 是基於他另外訂的租賃契約而來
不是因為甲的債務不履行
前引的68台上42例應該很清楚了
典型的損益相抵是比如甲賣A物給乙 可賺1萬元並要負擔運費(2000元)
第三人丙過失使A物滅失 丙雖然要賠甲10000元所失利益
但亦因該侵權行為直接使得甲不用負擔運費了 所以甲受有利益
92台上803亦可參照
或者在白話點 , 若甲沒違約,丙高興再去另外租房子當然也可以
今天因為甲違約而丙因而再去租房子,只是丙的動機而已
丙另外租屋的"利益" 是因為跟他人訂租約而來
甲沒違約丙一樣可以去租享受這利益
因此並非同一原因事實~~
另外搬家費的部分好像沒看到你的回應意見 可能漏掉了 : D
→ ulycess:其實就是強迫得利的觀念,因為題目沒寫,我就沒多描述了, 05/08 13:23
→ ulycess:不然題目會寫不完阿,我有慘痛的經驗(遠目...... 05/08 13:24
→ gcg92615:u大可以去翻翻書 看書上寫的216之1的例子 都是p大所講的 05/08 13:32
→ gcg92615:情況 另外租抑或另外買同樣之物從沒出現過在舉例裡 05/08 13:33
推 RobertAlexy:p大好帥 05/08 13:51
※ 編輯: panda101 來自: 114.42.103.30 (05/08 14:11)
推 ulycess:抱歉我不會編輯文章,我的角度是這樣看,另外租屋必然另外 05/08 15:29
→ ulycess:另外享受到租屋的利益,這是一體兩面的事情,所以另外享受 05/08 15:30
→ ulycess:租屋利益的原因應可歸於甲的債務不履行,如果用我本科系的 05/08 15:31
→ ulycess:方法來說,f是原因,g為另外租屋的損失,h為因為另外租屋 05/08 15:32
→ ulycess:所得的利益,因為另外租屋的損失必然享受到另外租屋的利益 05/08 15:33
→ ulycess:所以g=h,又因為f(x)=g,g=h,所以f(x)=h,因此f可以成為h 05/08 15:34
→ ulycess:的原因 05/08 15:34
→ ulycess:從避免雙重得利的角度來看,如果甲的債務不履行丙要另外租 05/08 15:35
→ ulycess:屋,另丙增加另外租屋的費用,如果丙另外租屋所得的利益不 05/08 15:37
→ ulycess:能夠損益相抵的話,豈不是丙在甲債務不履行之後,可以白白 05/08 15:37
→ ulycess:租另外一間房屋而完全不用付租金(因為甲要付了),丙不就違 05/08 15:38
→ ulycess:雙重得利的原則,所以我認為甲的債務不履行應該只需賠償丙 05/08 15:39
→ ulycess:另外租貴的部份,而非丙全部另外租屋的價金 05/08 15:40
→ ulycess:至於如何認定丙是否租貴,或者房屋價值是否對丙為強迫得利 05/08 15:41
→ ulycess:,需要另外開一個主題,不然我感覺會離題...... 05/08 15:42
推 ulycess:至於說到搬家部份部份,其實我也想要引用你那篇文章,只是 05/08 15:51
→ ulycess:法和你完全不同,我認那篇重點在於父母親養育兒女為義務, 05/08 15:52
→ ulycess:所以不能稱為損害,租約到期丙搬離為丙之義務,就社會觀念 05/08 15:54
→ ulycess:而言丙租約到期搬家而所生費用亦本來就是丙要負擔,不能稱 05/08 15:55
→ ulycess:之為損害 05/08 15:56
你還是沒提營業損失的部分為何要用侵害營業權不用契約請求 提醒一下: P
(本來就只有作者才能編輯文章^^ )
再來 我怎麼覺得你的說法怪怪的
照你那樣的說法 那扶養費反而要可以扣除阿
你說: 租約到期丙搬離為丙之義務,就社會觀念而言丙租約到期搬家而所生費用亦本來就
是丙要負擔
那相同的邏輯推衍, 父母養育子女為義務,那扶養費父母要負擔
所以父母節省不用支出的扶養費,應該要扣除才對
照你的邏輯 結論應當會是這樣才對~~
p.s, 92年5th決議 父母養育兒女部分本來就不是損害,這邊是在探討父母因此不用
養育子女的費用得到的"利益"可否從父母對加害人請求的損害賠償中扣除
→ panda101:216之1損益相抵的部分我懶得回了,總而言之要"直接",依通 05/08 23:36
→ panda101:通說和實務見解這邊絕對不是損益相抵,當然若甲可找到類似 05/08 23:38
→ panda101:房屋而不找的情形,結論無不同,只是這邊是履行利益如何計 05/08 23:38
→ panda101:算而已~ 05/08 23:38
→ panda101:你要堅持這邊是損益相抵我也沒辦法;依你那樣的看法(公式? 05/08 23:39
→ panda101:)68台上42例的情形也可損益相抵,要談考試,你考試就這樣 05/08 23:40
→ panda101:寫寫看好了,看你會拿到幾分.... 05/08 23:41
推 hoboks:數學魔人(指)~~~~~ 05/08 23:51
→ hoboks:數學系為什麼會來念法律啊? 你要考司特嗎? 05/08 23:52
→ hoboks:果然有p大解釋 看起來的清楚度就是不一樣 05/08 23:53
→ hoboks:剛回家 來研究一下推文好了 科科 05/08 23:53
→ panda101:再作個補充,避免 "不當得利"以符公平當然是法律的目標,但 05/09 00:13
→ panda101:那制度未必就是損益相抵,比如民法267條後段,也是為了避免 05/09 00:14
→ panda101:"不當得利" 但許多學說不認為267條是損益相抵的規定,只是 05/09 00:15
→ panda101:對待給付如何計算的方式~~ 05/09 00:15
※ 編輯: panda101 來自: 114.42.103.30 (05/09 00: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