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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3 : : : 代他回答一下(不符真意請更正XD) : : 為簡化問題 : : 用買賣舉個例子(就買貴的部分負責) : : 甲賣一部市價50萬的A車給乙 , 其後A車滅失 ,車價也上漲 乙以55萬購買另一同型的車 : : 甲債務不履行,結論是乙可向甲請求多花的5萬這應該沒爭議~~ : : 但原因不是就履行利益是5萬塊 : : 履行利益是約定的給付A車+多付的5萬(為取得替代給付多付的費用) ; : : 履行利益是指契約約定給付的義務 : 因為履行義務是A車+5萬 : 所以關係為 : : A車+5萬 : 甲--------->乙 : <-------- : 50萬(下面寫的對待給付) : : 但契約約定為 : A車 : 甲---------->乙 : <---------- : 50萬 : : 所以得知A車+5萬=A車 : 5萬=0元,明顯產生矛盾,故假設錯誤 : 故履行利益非A車+5萬 : : 觀念在於5萬並非契約約定的給付 : 而在於信賴契約而產生的損害,甲要賠償乙因信賴契約所生之損害 : 為請求權之概念,非契約給付之概念 : : 所以履行利益為A車 : 5萬為乙信賴契約所生之損害賠償 : : : 其實履行利益總共是55萬 : : 但別忘了請求履行利益賠償因為就可回復到如同契約圓滿履行 : : 因此對待給付50萬乙就仍然要付給甲 : : 所以 只要為買貴的5萬負責 : : 是因為履行利益中的50萬和對待給付的50萬 可相互抵銷 所以請求5萬塊 : : 只要為買貴的5萬負責並不是216條之1的損益相抵來的 : : 以上供參考~ : : 其實你的題目是限定在極度縮限的範圍 : 一般社會情形是買了A車,A車自己無過失而滅失之後 : 很難會去買同價值的B車,尤其是中古車買賣 : : 如果我用甲滅失福特,乙跑去買賓士來講 : 甲滅失50萬的福特導致債務不履行 : 乙跑去向丙買300萬的賓士,得到價值300萬的賓士 : 因為乙雖然信賴契約,但是他有任何損害嗎 : 我認為損益相抵就是用在這地方,乙的損害為300萬,但受得300萬的賓士 : 故損害為300-300=0 : : 就你的說法 : 履行利益變成300萬 : 對待給付50萬,履行利益中的50萬和對待給付的50萬 可相互抵銷,所以請求250萬 : 故甲要賠償300萬-50萬=250萬 : 乙的話雖然花了300萬買賓士車,但得到250萬的賠償 : 等於乙只需要用300-250=50萬就可以買到一部300萬賓士車 : 我相信瞎眼的人都看的出來乙絕對百分百有雙重得利問題 : :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 From: 163.22.133.250 : → ulycess:簡單來說,我認為你所計算的方法只有在你設定的那種情形才 05/10 08:45 : → ulycess:會成立,如果代入其他情形時,你用的方法就會有錯誤 05/10 08:46 : → ulycess:更好像的是p大在房租問題上還用強迫得利的觀念,代入本題 05/10 08:50 : → ulycess:變成賓士車和福特一樣都是代步的功能,所以賓士車比福特價 05/10 08:51 : → ulycess:值多的部份為強迫得利,不應計算該部分的價值,如果乙買的 05/10 08:52 : → ulycess:是價值3000萬全球限量款的藍寶堅尼,對乙而言它的價值只有 05/10 08:53 : → ulycess:50萬,這根本就是指鹿為馬 05/10 08:53 : → ulycess:強迫得利的觀念只能夠用在部分滅失而恢復原狀上面,例如卡 05/10 08:56 : → ulycess:車玻璃碎了,對卡車而言屬部分滅失,不計算折舊,故折舊部 05/10 08:57 : → ulycess:份為強迫得利,今天的情形是屬於完全滅失的部份,沒有強迫 05/10 08:58 : → ulycess:得利的適用空間,我ㄧ開始也沒想到才會說出要看對乙有沒有 05/10 08:59 : → ulycess:價值的蠢話orz 05/10 08:59 : → panda101:5萬是信賴契約的損害? 你是指信賴利益損害??我想你應 05/10 10:10 : → panda101:該是不至於如此糊塗講這樣的話; 損害的類型就分履行利益 05/10 10:11 : → panda101:,信賴利益和固有利益,你能否跟我說"信賴契約損害"是什麼 05/10 10:11 : → panda101:再來,你第一句話就錯了,履行利益指的是約定給付落後後的 05/10 10:12 : → panda101:損害,為了取得替代給付所支付的費用,"通通說"毫無疑問的 05/10 10:12 : → panda101:是屬於履行利益賠償,你有不同意見能不能舉出些學說或實務 05/10 10:13 : → panda101:見解支持,關於這部分就這樣你第一句話就錯了... 再來,我 05/10 10:14 : → panda101:我先前就說過你得要先盡力找相同的車子,你一下就講賓士車 05/10 10:15 : → panda101:也是代步工具這樣不是我的意思... 再來車的部分是比較複 05/10 10:16 : → panda101:雜,基本上同型車基本上一定找的到,只是車況,年份不一定 05/10 10:16 : → panda101:相同,車子的考量點又不一樣,如果之後買的車車況較新,使用 05/10 10:17 : → panda101:年份可較久,這我一樣同意那該部分不能請求,但注意,不能請 05/10 10:18 : → panda101:求也仍然只是履行利益計算問題; 就如同77年9次決議,說要 05/10 10:29 : → panda101:注意"折舊"問題,但也只是在講"如何計算修復費用"的脈絡下 05/10 10:30 : → panda101:並沒有提到損益相抵~~ 05/10 10:30 : → panda101:有錯字-- 履行利益是指約定給付落空後而生的損害 05/10 10:34 : → ulycess:也就是說你的看法前提必須建立在a車和b車的價值一致或相當 05/10 10:36 : → panda101:然後我很遺憾你還是沒講到營業損失的部分,如果你認為你先 05/10 10:37 : → panda101:前不小心說錯了,那就應勇於承認而非默不作聲~ 05/10 10:38 : → ulycess:,但如果a車和b車的價值不一致,就不成立你的看法,是這樣 05/10 10:38 : → ulycess:嗎??? 前面我的確是講錯了,但是對於你的講法我還是有疑 05/10 10:39 主畫面按大E可以修改文章 哪裡講錯了? 營業利益部分嗎 : → ulycess:問,我們原本探討的是房租問題,每間房子的價值不一樣,亦 05/10 10:40 : → ulycess:房租也會不同,應該就是適用於A車價值和B車價值不同的範例 05/10 10:41 : → ulycess:你自己也同意A車和B車價值不同時那部份不能請求,為什麼在 05/10 10:43 : → ulycess:房租問題就變成可以請求,而不理會我所說的要證明兩個房間 05/10 10:43 : → ulycess:價值相當是很困難的話 05/10 10:43 : → ulycess:再說,為什麼a車價值和b車價值一樣時可以用你的說法,當a 05/10 10:45 : → ulycess:車價值和b車價值不同時你就推翻你的說法 05/10 10:45 : → ulycess:對了,92年第7次決議早就推翻77年第9次決議,所以77年第9 05/10 10:52 : → ulycess:次決議早就已經不適用了...... 05/10 10:52 77年決議有被廢止不適用? 92年7th我找不到相關的議題 再來我也只是想要提 "折舊"與損益相抵無關 "禁止得利"與損益相抵沒有完全關係 損益相抵=/=禁止得利 你先去參看王澤鑑 月旦135期 p153~154再來說 我從頭到尾都同意 "不能雙重得利"的概念, 我想這應該有共識 但我也特別強調這與損益相抵無關 只是如何計算損害多少的問題 比如以新換舊與損益相抵無關 可一樣參照王p153~154 以新換舊涉及禁止得利原則.....損益相抵亦與禁止得利原則有關 以新換舊需扣除因此所受利益係因賠償方法產生雖亦本諸禁止得利原則,但與損益相抵 乃不同層次問題" 再來 我先前提到從強迫得利觀點去思考 我現在也看到了王老師似乎跟我先前應該是一樣的想法 轉引一下: "以新換舊的核心問題在於因此所增加之利益,非出於被害人意思, 對被害人而言實屬 "強迫得利" 因此......被害人是否受有利益應斟酌個人情事而定 " 再來 我並沒改過說法 "買賣"比較複雜 影響價錢因素最主要的有車型和年份 租房比較只要考慮到房屋本身價值 沒有使用年限會延長問題 我是說 如果價值增加是因為可使用年份較長 那這部分可以請求 我並沒推翻我的說法的意思或矛盾 另外 也一再強調 債權人當然不能任意去租帝寶的房子或買雙B 要先盡力找相同 或縱不能找到相同而高了一些也應要找到接近之物 不然就如同人身損害你去四處買昂貴補品 也會被認為不是必要費用一樣 當然這涉及 "是否對其有利益"的問題 可以再細膩點作討論 可以先集中問題在 是否為"損益相抵"這部分也可以~~ 至少 就我的認知 租房以先肯定承租人有因此獲利的情形好了 "通通說" 和實務 不會認為這是損益相抵 這根本不是同一事實 先這樣 希望你去翻了該文獻後再來討論 不然一直這樣下去也沒意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0.136.179.182 ※ 編輯: panda101 來自: 220.136.179.182 (05/10 11:23)
ulycess:你強調債務人不能任意去找補償物,只能去找價值相當物補償 05/10 11:52
ulycess:,這已經侵犯到人身自由了Orz,至於92年第7號我找給你吧, 05/10 11:53
ulycess:http://0rz.tw/PJDmj 最高法院判例要回去翻一下書 05/10 11:54
roura:人身自由喔............ 05/10 12:02
gcg92615:我覺得p大可以不用再回u大了 大家都看的出來他的理論在法 05/10 12:27
gcg92615:律上不管是學說或實務都站不住腳 等於是他的"獨門見解" 05/10 12:28
gcg92615:自己錯的地方也不承認也不翻書 不管怎麼跟他說 他不會同 05/10 12:30
gcg92615:意"多數"見解的 u大覺得自己立論ok的話 可以出書大家拜讀 05/10 12:31
ulycess:套句h大的話,開大絕招了阿 05/10 12:35
panda101:那是92年高等法院座談會第7號 ,還最高法院92年7次決議勒 05/10 14:27
panda101:最好是高等法院可以推翻最高法院決議... 05/10 14:28
panda101:他只是在補充.. 05/10 14:28
ulycess:說真的,決議之類的參考用就好,我還看過最高法院直接講同 05/10 14:50
ulycess:等級法院的決議無拘束本院之效用 05/10 14:51
sindyevil:最高法院有同級法院嗎? 05/11 16: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