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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ulycess (ulycess)》之銘言: : ※ 引述《hoboks (stop號:)》之銘言: : 首先我先回答E大 : 68年台上42號中一般保險不讓扣除 : 但全民健康保險卻會讓我扣 : 我找到http://0rz.tw/s6tv2 點進去看不到喔 可能要附上字號 : 這案例法官認為全民健康保險部分應從損害賠償中扣除 : 用的理由是 : 全民健康保險係由支付保險費之全部民眾共同支付 : 保險費分擔危險以保障弱勢族群,基於全民健康保險之目的及為 : 強制保險之性質,應認凡是由全民健康保險支付之醫療費用當然 : 移轉予中央健康保險局,因此該部分之醫藥費請求權即行移轉予 : 中央健康保險局,不得再請求支付 : 套句E大的話 : 林盃就是要給他扣(核爆 : 淦,真的是法官說了算...... 你學過保險法嗎? 我有點懷疑 這邊法官是用類似保險法的代位權 扣掉不是因為損益相抵 而是因為保顯法53條代位權(如同民法上債權移轉) 債權已法定"移轉"給保險局了 保險法的最基本原則就是,不會因為有保險讓加害人不用賠償 簡而言之被害人不能請求不是因為損益相抵,而是在禁止獲利原則下 債權已移轉給保險人了 68台上42例不是也說 沒有損益相抵問題,只可能有保險法53條代位權問題外 其實跟你上述所引的判決意思不就一樣 保險法上早期有複保險適用的範圍 576號解釋說人身保險不適用 學說上一致都認為要區分損失填補/和定額給付來區分 這也會涉及到53條代位權的適用範圍 最高法院現在也是一樣看法 95台上1298 保險法第三十六條及第三十七條關於複保險之規定,係基於損害填補原則 ,為防止被保險人不當得利,獲致超過其財產上損害之保險給付,而對複 保險行為所為之合理限制。人壽保險契約,並非為填補被保險人之財產上 損害,亦不生類如財產保險之保險金額是否超過保險標的價值之問題,自 不受保險法關於複保險相關規定之限制。又人身保險,包括人壽保險、健 康保險、傷害保險及年金保險,保險法第十三條第三項定有明文。其中人 壽保險契約,依上說明,固不受保險法關於複保險相關規定之限制;惟健 康保險及傷害保險中之醫療費用保險契約,倘係在填補被保險人因疾病或 傷害支出醫療費用所生之財產上損害,被保險人不得因疾病或傷害受醫療 而獲不當得利,應仍有保險法關於複保險規定之適用。 簡單來說 你昨天說的全民都要繳有必然性就可以扣 68台上42例是一般保險不是全民都要繳 無必然性 所以沒扣 這說法也跟現行通說實務不符.. : : 簡單來說 : : u大的邏輯雖然可能沒錯 : : 但是就個別的具體事實的評價上 法律條文的解釋上 : : 皆與實務通說不同 : : 其實要製造出邏輯上沒問題的敘述不難 : : 例如我也可以下一個命題 : : 陳進興的媽媽需要賠償我 : 我把1對1改成等價的話你會比較了解吧 : 我們討論的是價值相等,不是其中的一個例子 : 你舉的例子本身價值不相等 : 你要用來反駁價值相等...... : H大的邏輯變成 : 因為1+1=/=3 因為A=/=B : 所以1+2=/=3 所以C=/=D : 因為陳進興媽媽不用賠償我(不等價) : 所以人的頭斷掉不會死(等價) : 這啥鬼......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45.173.27 ※ 編輯: panda101 來自: 114.45.173.27 (05/11 08:54) ※ 編輯: panda101 來自: 114.45.173.27 (05/11 08:56)
ulycess:對不起,保險法我還沒讀orz,我會回去讀的QQ 05/11 10:10
ulycess:至於該案例字號為95,台上,1628,該案例裡面法官認為依健保 05/11 10:12
ulycess:法82條健保局僅就汽車交通事故行使代位權,該案例為身體侵 05/11 10:13
ulycess:害,非交通事故,但法官卻認為應該類推82條,所以我才認為 05/11 10:14
ulycess:法官說了算 05/11 10:14
嚴格來講也不能說法官說了算 不是他個人"獨門見解",天外飛來一筆顛覆傳統學說的創見= = 學說老早就有類似的主張 這邊一樣牽涉代味權的範圍 事情是這樣的: 人身保險並沒有準用保險法53條 (103條明文說人壽不可代位 130 135條規定健康,傷害 保險準用130條) 這邊一直為學說所批評 通說一向主張損失填補保險就應有代位權適用 以免被保險人雙重得利 所以人身保險中的損失填補保險類型就應該要有代位權適用 但保險法卻沒規定--通說都認為這是立法瑕疵 不過全民健保法82條有作規定(這就是相當於保險法代位權的規定) 那通說及實務剛好就把它當作保險法特別規定 所以仍有代位權適用 但是全民健保法82條其實沒有解決全部問題 就如該判決書中所提到的82條也只彌補了屬"汽車交通事故"這塊 其他部分仍然無法解決被害人雙重得利問題 那法院就是認為要把它類推適用 其實也只是符合了通說的主張罷了 我猜應該會有學者認同法院的補充造法 汪老師的評論我島是還沒看過@@
Eventis:汪老師的專文就是針對那則判決來的:) 05/11 10:14
※ 編輯: panda101 來自: 140.112.115.224 (05/11 13:09) ※ 編輯: panda101 來自: 140.112.4.182 (05/11 13:47)
Eventis:汪老師那篇沒記錯的話,方向略如P大. 05/11 14:10
Eventis:不過這案汪老師批評是最高院直接以健保法1後引用保險法為 05/11 15:23
Eventis:權利移轉的基礎,而又更進一步準用103條不準代位.... 05/11 1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