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panda101 (我想要隻瑪爾濟斯)
看板LAW
標題Re: [討論] 共有分管契約終止與分管租賃效力
時間Tue May 11 08:52:23 2010
※ 引述《ulycess (ulycess)》之銘言:
: ※ 引述《hoboks (stop號:)》之銘言:
: 首先我先回答E大
: 68年台上42號中一般保險不讓扣除
: 但全民健康保險卻會讓我扣
: 我找到http://0rz.tw/s6tv2
點進去看不到喔
可能要附上字號
: 這案例法官認為全民健康保險部分應從損害賠償中扣除
: 用的理由是
: 全民健康保險係由支付保險費之全部民眾共同支付
: 保險費分擔危險以保障弱勢族群,基於全民健康保險之目的及為
: 強制保險之性質,應認凡是由全民健康保險支付之醫療費用當然
: 移轉予中央健康保險局,因此該部分之醫藥費請求權即行移轉予
: 中央健康保險局,不得再請求支付
: 套句E大的話
: 林盃就是要給他扣(核爆
: 淦,真的是法官說了算......
你學過保險法嗎? 我有點懷疑
這邊法官是用類似保險法的代位權
扣掉不是因為損益相抵 而是因為保顯法53條代位權(如同民法上債權移轉)
債權已法定"移轉"給保險局了
保險法的最基本原則就是,不會因為有保險讓加害人不用賠償
簡而言之被害人不能請求不是因為損益相抵,而是在禁止獲利原則下
債權已移轉給保險人了
68台上42例不是也說 沒有損益相抵問題,只可能有保險法53條代位權問題外
其實跟你上述所引的判決意思不就一樣
保險法上早期有複保險適用的範圍 576號解釋說人身保險不適用
學說上一致都認為要區分損失填補/和定額給付來區分
這也會涉及到53條代位權的適用範圍
最高法院現在也是一樣看法
95台上1298
保險法第三十六條及第三十七條關於複保險之規定,係基於損害填補原則
,為防止被保險人不當得利,獲致超過其財產上損害之保險給付,而對複
保險行為所為之合理限制。人壽保險契約,並非為填補被保險人之財產上
損害,亦不生類如財產保險之保險金額是否超過保險標的價值之問題,自
不受保險法關於複保險相關規定之限制。
又人身保險,包括人壽保險、健
康保險、傷害保險及年金保險,保險法第十三條第三項定有明文。其中人
壽保險契約,依上說明,固不受保險法關於複保險相關規定之限制;惟健
康保險及傷害保險中之醫療費用保險契約,倘係在填補被保險人因疾病或
傷害支出醫療費用所生之財產上損害,被保險人不得因疾病或傷害受醫療
而獲不當得利,應仍有保險法關於複保險規定之適用。
簡單來說 你昨天說的全民都要繳有必然性就可以扣
68台上42例是一般保險不是全民都要繳 無必然性 所以沒扣
這說法也跟現行通說實務不符..
: : 簡單來說
: : u大的邏輯雖然可能沒錯
: : 但是就個別的具體事實的評價上 法律條文的解釋上
: : 皆與實務通說不同
: : 其實要製造出邏輯上沒問題的敘述不難
: : 例如我也可以下一個命題
: : 陳進興的媽媽需要賠償我
: 我把1對1改成等價的話你會比較了解吧
: 我們討論的是價值相等,不是其中的一個例子
: 你舉的例子本身價值不相等
: 你要用來反駁價值相等......
: H大的邏輯變成
: 因為1+1=/=3 因為A=/=B
: 所以1+2=/=3 所以C=/=D
: 因為陳進興媽媽不用賠償我(不等價)
: 所以人的頭斷掉不會死(等價)
: 這啥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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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4.45.173.27
※ 編輯: panda101 來自: 114.45.173.27 (05/11 08:54)
※ 編輯: panda101 來自: 114.45.173.27 (05/11 08:56)
推 ulycess:對不起,保險法我還沒讀orz,我會回去讀的QQ 05/11 10:10
→ ulycess:至於該案例字號為95,台上,1628,該案例裡面法官認為依健保 05/11 10:12
→ ulycess:法82條健保局僅就汽車交通事故行使代位權,該案例為身體侵 05/11 10:13
→ ulycess:害,非交通事故,但法官卻認為應該類推82條,所以我才認為 05/11 10:14
→ ulycess:法官說了算 05/11 10:14
嚴格來講也不能說法官說了算
不是他個人"獨門見解",天外飛來一筆顛覆傳統學說的創見= =
學說老早就有類似的主張
這邊一樣牽涉代味權的範圍
事情是這樣的:
人身保險並沒有準用保險法53條 (103條明文說人壽不可代位 130 135條規定健康,傷害
保險準用130條)
這邊一直為學說所批評
通說一向主張損失填補保險就應有代位權適用
以免被保險人雙重得利 所以人身保險中的損失填補保險類型就應該要有代位權適用
但保險法卻沒規定--通說都認為這是立法瑕疵
不過全民健保法82條有作規定(這就是相當於保險法代位權的規定)
那通說及實務剛好就把它當作保險法特別規定
所以仍有代位權適用
但是全民健保法82條其實沒有解決全部問題
就如該判決書中所提到的82條也只彌補了屬"汽車交通事故"這塊
其他部分仍然無法解決被害人雙重得利問題
那法院就是認為要把它類推適用
其實也只是符合了通說的主張罷了
我猜應該會有學者認同法院的補充造法
汪老師的評論我島是還沒看過@@
→ Eventis:汪老師的專文就是針對那則判決來的:) 05/11 10:14
※ 編輯: panda101 來自: 140.112.115.224 (05/11 13:09)
※ 編輯: panda101 來自: 140.112.4.182 (05/11 13:47)
→ Eventis:汪老師那篇沒記錯的話,方向略如P大. 05/11 14:10
→ Eventis:不過這案汪老師批評是最高院直接以健保法1後引用保險法為 05/11 15:23
→ Eventis:權利移轉的基礎,而又更進一步準用103條不準代位.... 05/11 1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