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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轉錄自 Examination 看板 #1Di7u0oy ] 作者: sssuuueee (弱水三千,只取一瓢飲) 看板: Examination 標題: [疑問] 行政法 - 委託第三人之「代履行」 時間: Fri Apr 22 02:56:53 2011 代履行費用 執行機關 ────── 義務人甲 (拆除違建) │ ↑ VA │ │ $?代履行(拆屋) │ │ │ │ ↓ │ 第三人 行政執行法§29 原則上,由執行機關向義務人以VA(行政處分)向義務人收取費用後,再支付給第三人 惟執行機關和第三人之間的關係,是屬於私法契約還是行政契約呢? 之前上課的時候老師認為是私法契約 但執行機關自行或委託第三人,代替義務人作成該行為以實現行政目的 按 契約標的理論 → 拆屋 / $ → 可公可私 契約目的理論 → 行政or公益目的 → 公法性質? 輔助標準 → J533 吳庚大法官協同意見書 共同必修:協議之一方為行政機關           O + 四擇一選修:(1)代替行政處分 X (2)約定內容中行機負有作成公權力措施之義務 △ 行機將行政執行之義務交由第三人為之? (3)約定內容涉及人民公法上權利or義務 △ 涉及第三人公法上之作為義務? (此指契約兩造之外的某甲) (4)契約中,行機一方具有優勢地位 X 兩者之間到底是甚麼關係呢? 雖然我偏向認為是行政契約 但之前上課的老師似乎偏向認定為私法契約 ~"~ 德國法在認定行政契約似乎是授權說 但我國似採除外說:法律禁止之外,得為之。 行程法§135 「公法上法律關係得以契約設定、變更或消滅之。但依其性質或法規規定不得締約者 ,不在此限。」 各位前輩們有甚麼想法呢? ~"~ -- 「喜歡孤獨嗎?」她手托著臉頰說。 「喜歡一個人旅行,一個人吃飯,上課的時候一個人離得遠遠的孤伶伶地坐?」 「沒有什麼人喜歡孤獨的。只是不勉強交朋友而已。因為就算那樣做也只有失望而已。」 我說。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4.192
ghenry:就我看到的資料:委託事項涉及公權力行使,且直接影響 04/22 09:28
ghenry:人民權利義務屬行政契約;但若委託辦理純粹事務性或低層次 04/22 09:29
ghenry:之技術性工作,則仍應以一般私法契約視之。 04/22 09:30
ghenry:據此,我想政府叫第三人去拆,第三人應僅負責執行拆除, 04/22 09:31
ghenry:也作不出啥行政處分,所以行政機關與第三人之契約,可能屬 04/22 09:32
ghenry:私法契約性質吧! 04/22 0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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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ssuuueee:轉錄至看板 PttLifeLaw 04/23 03:54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217.12
sssuuueee:很多純法理的部分,還是想請教諸位前輩們,可否指點一二 04/23 03: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