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ssuuueee (弱水三千,只取一瓢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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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疑問] 行政法 - 委託第三人之「代履行」
時間Sat Apr 23 03:55:38 2011
※ [本文轉錄自 Examination 看板 #1Di7u0oy ]
作者: sssuuueee (弱水三千,只取一瓢飲) 看板: Examination
標題: [疑問] 行政法 - 委託第三人之「代履行」
時間: Fri Apr 22 02:56:53 2011
代履行費用
執行機關 ────── 義務人甲 (拆除違建)
│ ↑
VA
│ │
$│
?│
代履行(拆屋)
│ │
│ │
↓ │
第三人
行政執行法§29
原則上,由執行機關向義務人以VA(行政處分)向義務人收取費用後,再支付給第三人
惟執行機關和第三人之間的關係,是屬於私法契約還是行政契約呢?
之前上課的時候老師認為是私法契約
但執行機關自行或委託第三人,代替義務人作成該行為以
實現行政目的
按
契約標的理論 → 拆屋 / $ → 可公可私
契約目的理論 → 行政or公益目的 → 公法性質?
輔助標準 → J533 吳庚大法官協同意見書
共同必修:協議之一方為行政機關 O
+
四擇一選修:(1)代替行政處分 X
(2)約定內容中行機負有作成公權力措施之義務 △
行機將行政執行之義務交由第三人為之?
(3)約定內容涉及人民公法上權利or義務 △
涉及第三人公法上之作為義務?
(此指契約兩造之外的某甲)
(4)契約中,行機一方具有優勢地位 X
兩者之間到底是甚麼關係呢?
雖然我偏向認為是行政契約 但之前上課的老師似乎偏向認定為私法契約 ~"~
德國法在認定行政契約似乎是授權說
但我國似採除外說:法律禁止之外,得為之。
行程法§135
「公法上法律關係得以契約設定、變更或消滅之。但依其性質或法規規定不得締約者
,不在此限。」
各位前輩們有甚麼想法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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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喜歡孤獨嗎?」她手托著臉頰說。
「喜歡一個人旅行,一個人吃飯,上課的時候一個人離得遠遠的孤伶伶地坐?」
「沒有什麼人喜歡孤獨的。只是不勉強交朋友而已。因為就算那樣做也只有失望而已。」
我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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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40.112.4.192
推 ghenry:就我看到的資料:委託事項涉及公權力行使,且直接影響 04/22 09:28
→ ghenry:人民權利義務屬行政契約;但若委託辦理純粹事務性或低層次 04/22 09:29
→ ghenry:之技術性工作,則仍應以一般私法契約視之。 04/22 09:30
→ ghenry:據此,我想政府叫第三人去拆,第三人應僅負責執行拆除, 04/22 09:31
→ ghenry:也作不出啥行政處分,所以行政機關與第三人之契約,可能屬 04/22 09:32
→ ghenry:私法契約性質吧! 04/22 09:32
※ sssuuueee:轉錄至看板 PttLifeLaw 04/23 0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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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ssuuueee:很多純法理的部分,還是想請教諸位前輩們,可否指點一二 04/23 03: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