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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只是有一個疑問,如果行政執行法第32條之間接強制優先原則, : 本來就是因為直接強制手段乃對人民權利之高度干涉,基於比例原則之考量, : 在以間接強制後仍無法達成行政目的時,方得為直接強制 : : 按照法條解釋來看,如果立法者認為「拆除住宅」係屬高度干預之強制行為 : 並放在行政執行法第28條第2項,輔以同法32條之間接優先於直接 : 那麼我們是否應該認定「拆除住宅」之行為係屬「法律上不可替代之行為義務」 這裡你犯了和某p一樣的錯誤 拆除住宅義務只要拆除就好 回到從未建築的狀態 根本不在乎究竟是實際上是誰拆的 第三人如果幫忙拆掉 那義務人還會有拆除住宅義務嗎? 如果拆除住宅義務是法律上不可替代之行為義務 就會認為違建即使不存在 義務人還是有拆除住宅義務 顯然不合理 強執法有更詳細的說明 : 應以1、怠金 : 或2、[學說上]若能合理推斷以間接強制顯然無法達成行政目的者,得逕行直接強制 : : 邊寫又邊想到,拆除「住宅」是否包括「違章建築」? 有可能僅指合法建物? 想太多了 : : 另外,若拆除住宅不得代履行,但處以怠金是否顯更不利義務人而有為必要性原則? : 蓋義務人原本只需要「自行拆屋」 : 若處以怠金,縱行為人「繳款」後仍須「自行拆屋」 : 若機關逕行直接強制 → 則義務人並不需要多那筆無意義的怠金?(無代履行費用之問題) : 這裡不就是我對乙說的缺陷評析嗎?? 如果有在實務工作過 其實這些學說爭議很無聊 都是屁話 說穿了一切都是$$$$$$$$$ 1假設你是個私人業者 官署找你拆違建 當然給錢才去 那$$哪來 官署經費沒那麼多 萬一義務人每個都不自己履行那不是破產 當然要跟義務人收費阿 2假設你是在A官署開怪手整修河川的人員 現在有B官署找你拆違建 為何你要去 你的職務只有整修河川阿 當然是給錢才去 其他同上 3如果是你B官署開怪手專拆違建的人員 現在有B官署找你拆違建 你就不敢說給錢才去 不然平常薪水給假的喔 (當然有出差費不無可能) 12就叫代履行 因為要額外給錢 3就叫直接強制 不用額外給錢 就是這樣 不過直接強制特別法還是有規定徵收費用的可能 目地在於防止業務量過大 加上無限開怪手拆違建 加班費出差費 燃料費 等等開銷 經費還是會不足 Orz : : (二) 另外,其實我真正納悶的是,為何此等行政助手之法律關係會是私法而非行政契約 : : 契約目的之公益性要到達多明顯程度,才需要判定為行政契約@_@? 契約目的只是個幌子 官署所作所為或多或少都有公益目的 真正的關鍵還是在契約標的 : : 又或者在判斷上,除非明顯有公益之目的或題目所需,否則直斷為私法契約即可? : : : <囧/ : : : -- : : 「喜歡孤獨嗎?」她手托著臉頰說。 : 「喜歡一個人旅行,一個人吃飯,上課的時候一個人離得遠遠的孤伶伶地坐?」 : : 「沒有什麼人喜歡孤獨的。只是不勉強交朋友而已。因為就算那樣做也只有失望而已。」 : 我說。 : :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 From: 140.112.217.12 : ※ 編輯: sssuuueee 來自: 140.112.217.12 (04/23 03:59) -- 終於 有人在墳上起舞 揚起的塵土 訴說著垂死的幸福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0.69.124.21 ※ 編輯: winterrain 來自: 210.69.124.21 (04/23 15:19)
sssuuueee:話說3的情形為何不是自己實施(指定人員)而是直接強制@@ 04/23 15:37
不然平常薪水給假的喔 請來或任用的工作就是要來拆違建阿
sssuuueee:至於拆除違建的28.II 確實是個問題,雖然學說或實務上並 04/23 15:41
sssuuueee:無什麼討論,但28.II既然把拆屋列為直接強制,32又明定 04/23 15:41
sssuuueee:直接強制除情況急迫或已經間接強制仍無法達目的方得為之 04/23 15:42
sssuuueee:那麼按照立法者之意思,間接強制之代履行應不含拆除住宅 04/23 15:43
有人說過了 28II是直接強制方式的例示 不是代履行的排除 這樣解釋 就不會有代履行的作存在 全部都可以被28II第5款涵蓋
sssuuueee:不過,若一昧地按照法條來跑而不允有間接強制之代履行, 04/23 15:43
sssuuueee:則執行機關應該會忙到死(直接強制only的話),若要用行政 04/23 15:44
sssuuueee:助手則誠汝所述,沒代履行費用則免談XD,所以才會用28.I 04/23 15:46
sssuuueee:只是不可諱言,這種做法多少有違反28.II之立法意旨,要 04/23 15:46
sssuuueee:不然就又是個錯誤立法的結果(這機率也高到沒啥可訝異XD) 04/23 15:47
我覺得是立法錯誤 把可替代義務放進直接強制是錯的 和強執法一比對 就可以知道行執法的不當 ※ 編輯: winterrain 來自: 210.69.124.21 (04/23 16:00)
sssuuueee:恩恩,我知道,只是這樣自己實施和直接強制的運作差別是 04/23 15:55
sssuuueee:什麼?好像只剩前者為「可替代行為」,後者則不限定之 04/23 15:56
還是$$$的問題 ※ 編輯: winterrain 來自: 210.69.124.21 (04/23 16:03)
sssuuueee:恩恩,從28.II.(5)來看,確實用例示規定解釋亦屬合理 04/23 16:03
sssuuueee:我知道$$$的問題很重要,就跟陳敏師在書中的判斷也是用 04/23 16:04
sssuuueee:代履行費用的請求與否來判斷,但這樣不就是以果斷因? 04/23 16:05
這就是我在丙說的批評阿 意思就是想收就收吧 充實經費來源XD
sssuuueee:話說這些行政法書籍裡頭,「費用」一直是討論的重點 囧 04/23 16:06
因為這是最重要的實益 不管是執行機關 代履行者 義務人都會很在意 ※ 編輯: winterrain 來自: 210.69.124.21 (04/23 16:11)
sssuuueee:看來我再去詳讀一下你附上的甲乙丙說好了XD 04/23 16:26
sssuuueee:謝謝啦!大致上理解怎麼處理題目了(實務留給若有的以後) 04/23 16:27
Eventis:第1句有洗板的潛力.............(逃) 04/23 21:21
winterrain:樓上被你說中了 我懶的去打下面的臉了 手也是會痠的XD 04/24 19:52
winterrain:漏洞百出自hi沒人理XD 04/24 19:53
hoboks:手好痛 04/24 21: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