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sssuuueee:話說3的情形為何不是自己實施(指定人員)而是直接強制@@ 04/23 15:37
不然平常薪水給假的喔 請來或任用的工作就是要來拆違建阿
→ sssuuueee:至於拆除違建的28.II 確實是個問題,雖然學說或實務上並 04/23 15:41
→ sssuuueee:無什麼討論,但28.II既然把拆屋列為直接強制,32又明定 04/23 15:41
→ sssuuueee:直接強制除情況急迫或已經間接強制仍無法達目的方得為之 04/23 15:42
→ sssuuueee:那麼按照立法者之意思,間接強制之代履行應不含拆除住宅 04/23 15:43
有人說過了 28II是直接強制方式的例示 不是代履行的排除
這樣解釋 就不會有代履行的作存在 全部都可以被28II第5款涵蓋
→ sssuuueee:不過,若一昧地按照法條來跑而不允有間接強制之代履行, 04/23 15:43
→ sssuuueee:則執行機關應該會忙到死(直接強制only的話),若要用行政 04/23 15:44
→ sssuuueee:助手則誠汝所述,沒代履行費用則免談XD,所以才會用28.I 04/23 15:46
→ sssuuueee:只是不可諱言,這種做法多少有違反28.II之立法意旨,要 04/23 15:46
→ sssuuueee:不然就又是個錯誤立法的結果(這機率也高到沒啥可訝異XD) 04/23 15:47
我覺得是立法錯誤 把可替代義務放進直接強制是錯的
和強執法一比對 就可以知道行執法的不當
※ 編輯: winterrain 來自: 210.69.124.21 (04/23 16:00)
→ sssuuueee:恩恩,我知道,只是這樣自己實施和直接強制的運作差別是 04/23 15:55
→ sssuuueee:什麼?好像只剩前者為「可替代行為」,後者則不限定之 04/23 15:56
還是$$$的問題
※ 編輯: winterrain 來自: 210.69.124.21 (04/23 16:03)
推 sssuuueee:恩恩,從28.II.(5)來看,確實用例示規定解釋亦屬合理 04/23 16:03
→ sssuuueee:我知道$$$的問題很重要,就跟陳敏師在書中的判斷也是用 04/23 16:04
→ sssuuueee:代履行費用的請求與否來判斷,但這樣不就是以果斷因? 04/23 16:05
這就是我在丙說的批評阿
意思就是想收就收吧 充實經費來源XD
→ sssuuueee:話說這些行政法書籍裡頭,「費用」一直是討論的重點 囧 04/23 16:06
因為這是最重要的實益
不管是執行機關 代履行者 義務人都會很在意
※ 編輯: winterrain 來自: 210.69.124.21 (04/23 16:11)
推 sssuuueee:看來我再去詳讀一下你附上的甲乙丙說好了XD 04/23 16:26
→ sssuuueee:謝謝啦!大致上理解怎麼處理題目了(實務留給若有的以後) 04/23 16:27
→ Eventis:第1句有洗板的潛力.............(逃) 04/23 21:21
→ winterrain:樓上被你說中了 我懶的去打下面的臉了 手也是會痠的XD 04/24 19:52
→ winterrain:漏洞百出自hi沒人理XD 04/24 19:53
推 hoboks:手好痛 04/24 21: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