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winterrain (冬天的雨)
看板LAW
標題Re: [疑問] 行政法 - 委託第三人之「代履行」
時間Sat Apr 23 14:43:29 2011
※ 引述《sssuuueee (弱水三千,只取一瓢飲)》之銘言:
: ※ [本文轉錄自 Examination 看板 #1Di7u0oy ]
: 作者: sssuuueee (弱水三千,只取一瓢飲) 看板: Examination
: 標題: [疑問] 行政法 - 委託第三人之「代履行」
: 時間: Fri Apr 22 02:56:53 2011
: 代履行費用
: 執行機關 ────── 義務人甲 (拆除違建)
: │ ↑ VA
: │ │
: $│?│代履行(拆屋)
: │ │
: │ │
: ↓ │
: 第三人
: 行政執行法§29
: 原則上,由執行機關向義務人以VA(行政處分)向義務人收取費用後,再支付給第三人
: 惟執行機關和第三人之間的關係,是屬於私法契約還是行政契約呢?
: 之前上課的時候老師認為是私法契約
: 但執行機關自行或委託第三人,代替義務人作成該行為以實現行政目的
: 按
: 契約標的理論 → 拆屋 / $ → 可公可私
: 契約目的理論 → 行政or公益目的 → 公法性質?
: 輔助標準 → J533 吳庚大法官協同意見書
: 共同必修:協議之一方為行政機關 O
: +
: 四擇一選修:(1)代替行政處分 X
: (2)約定內容中行機負有作成公權力措施之義務 △
: 行機將行政執行之義務交由第三人為之?
: (3)約定內容涉及人民公法上權利or義務 △
: 涉及第三人公法上之作為義務?
: (此指契約兩造之外的某甲)
: (4)契約中,行機一方具有優勢地位 X
: 兩者之間到底是甚麼關係呢?
: 雖然我偏向認為是行政契約 但之前上課的老師似乎偏向認定為私法契約 ~"~
: 德國法在認定行政契約似乎是授權說
: 但我國似採除外說:法律禁止之外,得為之。
: 行程法§135
: 「公法上法律關係得以契約設定、變更或消滅之。但依其性質或法規規定不得締約者
: ,不在此限。」
: 各位前輩們有甚麼想法呢? ~"~
至於代履行者和行政機關是何關係
按照學說見解
如果是自力代履行 代履行者為行政助手
如果是他力代履行 代履行者為專家參與或外包私人
一切都回到這些功能上民營化性質的判斷
行政助手 多數說認為是私法契約
外包私人 必然是私法契約
專家參與 爭議較多 有人比照行政助手 有人比照公權力委託
大概只能個案認定
如果是實務
代履行者為專家參與或外包私人 行政助手
通通都是他力代履行 其他判斷如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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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於
有人在墳上起舞
揚起的塵土
訴說著垂死的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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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0.69.124.21
→ sssuuueee:其實會認定為私法契約是因為行政法院之不足所致?要不然 04/23 15:38
→ sssuuueee:單就契約標的,公立學校-教師:$-勞務給付,也應屬私法k 04/23 15:39
推 sssuuueee:不過單就契約整體目的來看,是否可以理解為:系爭契約之 04/23 15:49
→ sssuuueee:訂立,行政機關基於人手或資金等目的,而將執行「行為」 04/23 15:50
→ sssuuueee:委由第三人處理,其公益性質較為薄弱,且無關乎公法上法 04/23 15:53
→ sssuuueee:律關係之設定、變更、消滅,故應非行程法135之行政契約 04/23 15:54
套具澤哥的話
你說了算XD
只要言之有理即可
※ 編輯: winterrain 來自: 210.69.124.21 (04/23 16: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