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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乙、丙公同共有之A屋 無權佔用甲、乙分別共有之B地(未分管) 今甲依民§767請求拆屋還地,應以何人為被告始為適格? 乙、丙必二人固須同勝同敗(合一確定)無疑 但是兩人否有一同起訴、應訴之必要? 這件是固有必要共同訴訟還是類似必要共同訴訟? 學說上對共同被告的部分著默似乎不多 有哪位前輩可以解惑一下,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9.85.0.125
Eventis:乙丙二人單獨沒有"拆屋""還地"的權能,僅以其中一人起訴無 06/12 15:05
Eventis:實益啊. 06/12 15:05
Eventis:應該從後面看回來的,有PS大回了. 06/12 15: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