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Erosin (繁花落盡)
看板LAW
標題[討論] 固有必要共同訴訟一問
時間Fri Jun 10 21:40:57 2011
Q:乙、丙公同共有之A屋
無權佔用甲、乙分別共有之B地(未分管)
今甲依民§767請求拆屋還地,應以何人為被告始為適格?
乙、丙必二人固須同勝同敗(合一確定)無疑
但是兩人否有一同起訴、應訴之必要?
這件是固有必要共同訴訟還是類似必要共同訴訟?
學說上對共同被告的部分著默似乎不多
有哪位前輩可以解惑一下,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9.85.0.125
→ Eventis:乙丙二人單獨沒有"拆屋""還地"的權能,僅以其中一人起訴無 06/12 15:05
→ Eventis:實益啊. 06/12 15:05
→ Eventis:應該從後面看回來的,有PS大回了. 06/12 15: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