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華區beta LAW 關於我們 聯絡資訊
※ 引述《powerslide (Shanghai Girl)》之銘言: : ※ 引述《Erosin (繁花落盡)》之銘言: : : Q:乙、丙公同共有之A屋 : : 無權佔用甲、乙分別共有之B地(未分管) : : 今甲依民§767請求拆屋還地,應以何人為被告始為適格? : : 乙、丙必二人固須同勝同敗(合一確定)無疑 : : 但是兩人否有一同起訴、應訴之必要? : : 這件是固有必要共同訴訟還是類似必要共同訴訟? : : 學說上對共同被告的部分著默似乎不多 : : 有哪位前輩可以解惑一下,謝謝 : 固有必要共同訴訟,因為拆除房屋為事實上處分 : 依民法819II規定必須得全體共有人之同意始得為之 : 無土地法34-1之適用 : 故必須以全體共有人為被告方具當事人適格 : 40 裁判字號: 86年台上字第 1474 號 : 裁判案由: 排除侵害事件 : 裁判日期: 民國 86 年 05 月 09 日 : 裁判要旨: 共有物之處分,應得共有人全體之同意,此觀民法第八百十九條第二項之 : 規定自明。故訴請共有人除去共有物,應以共有人全體為被告,當事人始 : 為適格,其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於共有人全體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 : 對於共同訴訟人之全體即屬必須合一確定。 感謝回答 不過這題乙丙是「公同共有」A屋 涉及的部分不是應該是民§828第2項或是第3項的問題嗎? 再者,依該條適用順序而言,第2項是應優先於第3項 雖然民§828準用之§821,所指的是公同共有人起訴問題 但是可否以依「法理」,而認為公同共有人之一人在擔當被告之際 也可以單獨被訴呢?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9.85.0.125
Eventis:41台上170告訴我們偉大的最高法院不承認有該"法理". 06/13 14:27
Eventis:最高法院31年決議(六)講得模糊一點,但關鍵在那個依事件決 06/13 14:30
Eventis:定當事人適格是否有欠缺這點,然後由偉大的最高院鐵口直斷. 06/13 14:35
Eventis:至於公同共有被訴與分別共有不同,分別共有的核心在應有部 06/13 14:39
Eventis:分,但公同共有的核心在"公同關係",40台上12如是說.如果還 06/13 14:47
Eventis:是覺得難以接受,67台抗480的原案事實(亦為摘為判例要旨的 06/13 14:50
Eventis:部分),即是土地所有人對公同共有之竹木造房屋訴請拆屋還地 06/13 14:51
Eventis:漏列公同共有人的情形,結論請見要旨. 06/13 14:51
Erosin:感謝E大的資訊 不過前揭判例都指涉的都是舊法時代的§828 06/16 01:36
Erosin:新法增訂第二款後,見解是否會有所變更呢? 06/16 01: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