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Erosin (繁花落盡)
看板LAW
標題Re: [討論] 固有必要共同訴訟一問
時間Mon Jun 13 13:03:29 2011
※ 引述《powerslide (Shanghai Girl)》之銘言:
: ※ 引述《Erosin (繁花落盡)》之銘言:
: : Q:乙、丙公同共有之A屋
: : 無權佔用甲、乙分別共有之B地(未分管)
: : 今甲依民§767請求拆屋還地,應以何人為被告始為適格?
: : 乙、丙必二人固須同勝同敗(合一確定)無疑
: : 但是兩人否有一同起訴、應訴之必要?
: : 這件是固有必要共同訴訟還是類似必要共同訴訟?
: : 學說上對共同被告的部分著默似乎不多
: : 有哪位前輩可以解惑一下,謝謝
: 固有必要共同訴訟,因為拆除房屋為事實上處分
: 依民法819II規定必須得全體共有人之同意始得為之
: 無土地法34-1之適用
: 故必須以全體共有人為被告方具當事人適格
: 40 裁判字號: 86年台上字第 1474 號
: 裁判案由: 排除侵害事件
: 裁判日期: 民國 86 年 05 月 09 日
: 裁判要旨: 共有物之處分,應得共有人全體之同意,此觀民法第八百十九條第二項之
: 規定自明。故訴請共有人除去共有物,應以共有人全體為被告,當事人始
: 為適格,其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於共有人全體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
: 對於共同訴訟人之全體即屬必須合一確定。
感謝回答
不過這題乙丙是「公同共有」A屋
涉及的部分不是應該是民§828第2項或是第3項的問題嗎?
再者,依該條適用順序而言,第2項是應優先於第3項
雖然民§828準用之§821,所指的是公同共有人起訴問題
但是可否以依「法理」,而認為公同共有人之一人在擔當被告之際
也可以單獨被訴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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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9.85.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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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ventis:至於公同共有被訴與分別共有不同,分別共有的核心在應有部 06/13 1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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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ventis:漏列公同共有人的情形,結論請見要旨. 06/13 1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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